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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是何制度,為何清代有意削弱廣西土官權力?

作者:林小靜,復旦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土官就是朝廷任命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者,我們一般說的土官指的就是桂西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者。土官一詞最早出現於宋代,當時在唐代便有了土官的設置,當時廣西地區少數民族叛亂不斷,封建王朝在鎮壓叛亂後,為了加強對當地的統治,維持當地的穩定,因此選派專人統治。值得注意的是土官既有少數民族的,也有漢族的;既有廣西當地的土酋,也有冒籍山東的。土官這一稱謂是相對於流官而言的,他們在當地實行的是領土製的封建統治,因而權力相較流官要大很多。

土官(網路圖)

明代之前,廣西的土官制度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歷代王朝給予了土官至高無上的權力和優待,許多土官也因此在當地橫行霸道,剝削壓榨普通民眾。因而到了清代,統治者對土官制度實行了較大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土官,土官的權力也得到了極大削弱,土官制度也由此走向衰落。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土地方面而言,清代廣西土官的土地共分為公田和私田兩部分,但是到了清末,出現了土官出賣田地的高潮,許多土官利用土地來謀財,繼而又利用權力將賣出去的官田奪回來,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了清代土官的政治勢力逐漸衰落,只能通過大量的土地買賣來維持生活。

第二,清朝雖然沿襲明制,規定土官可以承襲,但是又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限制,首先嚴格控制土官承襲的流程,要求必須將要承襲的土官的「宗圖、親供、司、府、州鄰印信甘結及舊救、印信、號紙送部」,並經政府審核無誤後方可承襲。其次,到了康熙時期,又將土官承襲的標準提高了,要求須年滿十五歲才有承襲的資格,如果沒有年滿十五歲,必須由土舍代理,或者由總督、巡撫授權承襲。在這一過程中,土舍的權力上升,「凡一切催征稽查等事,委令代辦。土目、頭人均聽約束」。

康熙帝

第三,土官的權力被縮小。清朝在土官所轄地方設置了各類流官佐雜,並給予他們一定的權力,這些流官佐雜的設置分解了土官原有的權力。此外,還建立了流官承審制度,也就是各土屬地方的民事案件交由土官承審外,碰到一些重要的命案、盜竊案,則由流官負責審判和處理,這就提高了流官在司法方面的權力。同時,流官還負責督察土州、土縣地方的各類事務,起到了監督土官、土目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土官的一舉一動都被置於流官的眼皮子底下。

清朝疆域圖

第四,土目的職責受到了限制,作為土官的得力助手,以往土目在協助土官管理民眾中發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到了清朝,土目被統治者定性為狡猾奸詐者,因此對土目實行了嚴格的獎懲制度,不僅土目的任用完全操於中央政府之手,選拔標準是謹慎老城者,而且每個土目的詳細情況都要交予政府備案,並申報該管知府稽查。

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土官制度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比如加強了對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促進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對防衛邊疆、維持社會穩定也作出了貢獻。但是隨著中央加強政治權力的需要,中央政府與土官間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從明朝開始朝廷便對土官採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到了清朝,這種限制更為嚴格,土官制度也由此走向衰落。

參考文獻:

1.粟冠昌:《廣西土官制度的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民族研究》1981年第3期。

2.粟冠昌:《清代廣西土官統治區的土地問題》,《廣西民族研究》1987年第2期。

3.粟冠昌:《清代廣西土官制度改流述議》,《廣西民族研究》1990年第1期。

4.粟冠昌:《清代廣西土官制度的衰落》,《廣西民族研究》1991年Z1期。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趙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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