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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班車不免費

免費班車不免費

王常青

王大媽退休後愛上了逛超市。她家樓下有個超市的班車站,一天七八趟,免費接送。

王大媽每天坐坐車,看看市容,到了超市,有打折的商品就買點,沒有的話,上樓下樓也權當鍛煉身體了。

這天,王大媽又去超市,她逛了兩個多小時,沒見到一樣稱心的東西,看看時間也不早了,便坐上免費班車,準備回家做飯。但班車剛下大橋,前方居然出現一輛逆向行駛的摩托車。

班車司機急忙剎車,一下把王大媽從座位上甩了出去。大媽當時就疼得昏了過去,送到醫院一查,她的右腿粉碎性骨折了。

王大媽住了一個多月醫院,花去了六萬多塊醫藥費。出院後,王大媽去找超市,想問他們,能否做些補償。

超市直接拒絕了,因為他們開的是免費班車,雙方沒有契約。要賠錢,應該去找那個肇事的摩托車駕駛員,而據他們證實,事發後,那個駕駛員就溜走了。

王大媽想想也是,怪就怪自己圖省錢。

幾天後,社區幹部上門來看王大媽,得知此事,覺得不對,便跟她說:「我朋友是律師,我幫您再打聽一下吧。」

兩天後,社區幹部帶著律師來到王大媽家。律師開口就問:「您有去超市買東西的購物發票吧?」王大媽說:「有,我有很多的購物小票。」說著就找了出來。

律師開始還挺高興,說:「王大媽,您雖然坐的是免費班車,但您與超市存在著買賣合同,所以超市就有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這場官司您一定能打贏。咦……」律師說到這裡,突然愣住了,原來小票雖多,可獨缺車禍那天的。他再一問,王大媽說那天沒買東西。

這樣一來,案子就比較棘手了。怎麼辦?最後,律師決定讓王大媽上法庭維權。

開庭那天,超市的律師提出:一、王大媽那天沒買東西,說明她和超市沒有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二、王大媽不買東西坐免費班車,這顯然不是超市原來的願望,所以超市不承擔任何責任;三、本次事故的責任人已逃逸,建議王大媽向警方報案,走保險程序。

王大媽的律師當即反駁說:王大媽坐上超市班車,不管是免費還是收費,超市就有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至於用是否購物來確定買賣合同是否存在,也不合理,超市無權要求顧客每次上超市都購買商品。顧客只要進了超市,雙方就已經形成了買賣關係,所以超市應承擔王大媽的經濟損失。

雙方律師各執一詞,最後法庭當庭宣判,超市對王大媽的受傷負有主要責任,應該擔負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此故事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即合同的訂立及由此引申的旅客運輸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方式。除旅客有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傷害之外,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的旅客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故事中的王大媽乘超市班車到超市去購物,事實上從超市班車主動拉客到王大媽上了超市班車,其要約與承諾已經形成了一種合同訂立關係。至於王大媽應當購多少價值的物或者是否必須購物,超市沒有作出具體要求,那麼,王大媽的不購物並沒違反合同的要求。王大媽沒買到稱心的貨物而上車回家,也是在超市班車允許前提之下。所以,超市在沒有舉證王大媽有自身的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情況下,就應當對王大媽的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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