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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研究數據收集:咋就不能少一點?

數據質量和真實完整性是對整個臨床試驗結論可信進的基礎,也是臨床試驗管理的核心。從科學的角度考慮,任何臨床數據都是有價值的,但並不代表臨床研究應該儘可能收集。

相反,筆者認為,臨床研究數據收集應有選擇和側重,僅收集有價值的數據。換句話說,只有那些最終會納入分析的數據才應該收集,否則只應該作為「源數據」。

研究者真正關心的,是與「療效」和「安全性」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數據—「核心數據」,其他的都可視為「非核心」數據。

臨床研究中的任何數據都不應該視為垃圾數據!但佔比高達90%的非核心數據實際上等同於「垃圾數據」。

例如,旨在安全性監測的實驗室檢查,只收集有臨床意義的結果即可,甚至可以歸類到「不良事件」的記錄中去,這樣就可以避免大量的SDV用於核對「正常」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合併用藥,可以只記錄違禁藥物。此外,能夠「轉化」為邏輯判斷的盡量採用選擇的形式。

為了彌補可能的數據不完整,在隱去患者隱私的情況下,可以將原始資料拍照/掃描作為附件,既方便SDV,又可以減少數據收集過程中的偏差。

以兩種藥物比較對照臨床研究為例,可以考慮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數據收集進行簡化。

入排篩查

篩查的目的,是判斷病例是否滿足入組標準,除了「分層」因素,其他的結果都可以轉換為邏輯判斷,而非具體的「數值」。如,慢性乙肝,允許HBV DNA

事實上,研究者真正關心的是,這個潛在受試者是否符合入組標準,而非檢查結果。從這一點上而言,乙肝兩對半和DNA檢查結果可以作為數據源,CRF只需要收集邏輯判斷即可。[例:慢性非活動性乙型肝炎(HBV DNA

生命體征、檢驗化驗

如前所述,除非是作為療效指標的生命體征、檢驗化驗結果,其他數據只有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在臨床方案中進行規定)才收集,否則都可以不收集。如ALT,只有在異常升高且有臨床意義時(>1.5正常值上限)才收集。

更激進的想法是,不設單獨收集實驗室檢查的數據採集模塊, 而是在療效評估中收集(療效指標);或者在不良事件中附帶記錄(安全性檢測指標),後者即在特定不良事件目錄下以「附件」的形式,添加具體數值。[例:AE名稱—肝損害;發生時間—2018-01-01~2018-01-15;……;轉歸—治癒;附件:ALT(5)、AST(3)]

合併用藥

臨床研究中合併用藥的數據體量最大,分量卻最輕。在一些隨訪周期長、合併症/併發症較多的研究中,甚至有千條以上的用藥記錄。尷尬的是,這部分數據通常不會用於最終的統計分析。從這一點上來說,合併用藥的數據收集完全可以簡化。[例:僅記錄違禁用藥?]

原則上,臨床研究的數據收集應嚴格按照試驗方案要求進行,即只收集方案要求的數據。即便如此,仍然有大量的「支持性數據」並非我們真正想要的數據。

既然不是我們真正想要的,又何必花那麼大的精力去記錄、review和SDV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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