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黃金業務要黃?
金融無法外之地,任何金融業務都有納入監管,都要持牌經營,這是近些年來金融監管的主基調。大到百萬億規模的資管行業,小到規模不大的互聯網黃金,都要管起來。
今天(5月9日),上海黃金交易所公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徵求對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意見的函,以及《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這標誌著央行開始將互聯網黃金業務納入監管視野。
互聯網機構不能再開立黃金賬戶
意見稿對於互聯網黃金業務做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其中意見稿將互聯網黃金業務定義為,金融機構通過自己的官方網站和移動終端以及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的黃金產品的活動。這就把持牌金融機構作為互聯網黃金業務的主體和核心。
意見稿指出,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同時,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產品的宣傳口徑應與金融機構官方網站和移動終端的宣傳口徑保持一致。
賬戶是黃金交易的核心,互聯網黃金企業自己獲客拉來的用戶,自然是建立自己的賬戶體系,這樣在業務中更具有主動地位。今天的意見稿則指出只有金融機構才能提高黃金賬戶,做互聯網黃金業務的企業不能開立賬戶,只能做產品展示。
這對於市場格局將產生重大影響。互聯網企業在C端獲客方面較之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優勢,如果意見稿最終通過並實施,在獲客後只能將用戶引導到合作的金融機構來開立賬戶,在銀行或者黃金交易所進行交易、清算。這樣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佔據核心地位。當然,也有變通的辦法,例如將互聯網機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賬戶打通,但能否獲得監管部門認可還是個未知數。
意見稿還對跟金融機構合作的互聯網企業的資質做出了規定,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的資質負責。具體來看,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這一新規實際上樹立了金融機構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的核心地位,互聯網企業的角色受到嚴格限制,規定中提到的功能只有產品展示,在黃金交易中的地位被削弱。
央行的監管出發點可能在於,互聯網企業沒有金融牌照,並不具備從事黃金交易的資質,卻為投資者開立黃金賬戶進行交易,並不合規。而且投資者在互聯網平台開立賬戶並進行交易,資金並沒有存管,互聯網平台存在截流資金並跑路的可能。
對現有互聯網黃金業務影響幾何
在現在的黃金交易體制下,銀行可以開展紙黃金業務,以及進行實物黃金的買賣,另外可以成為黃金交易所會員,開展黃金自營以及代理業務。公募基金可以與黃金交易所合作推出黃金ETF。上海黃金交易所可以進行黃金現貨與期貨交易。在新規下,金融機構在黃金業務中的地位將得到強化。
互聯網企業並沒有被賦予相關的交易資質,不過這些年來互聯網企業在黃金業務創新方面有不少探索。如騰訊推出了微黃金,以工行的黃金產品為基礎,提供在線黃金交易服務。黃金份額存在工行,由工行進行保管,可通過騰訊微黃金平台進行查詢、買賣等操作。
螞蟻金服與博時基金合作,推出了「存金寶」,掛鉤博時基金一款投資現貨黃金的ETF基金,將黃金的投資門檻降低到1元,且可以在支付寶及螞蟻聚寶內進行交易。
京東金融也在理財頻道與中信信託等機構合作推出了特色理財業務「京東黃金」,目前的產品是「京生金」,收益包括1.7%的年化生金率(即購買100克,每年送金1.7克)加上黃金價格波動帶來的浮動收益。
這幾家大公司推出的業務都是與銀行、基金等金融機構合作,掛鉤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都在金融機構完成,受到的影響不算大,需要改進的是賬戶體系。如果政策執行較嚴,可能平台只能做產品展示,不能以平台的賬戶與金融機構的賬戶掛鉤。
另外,互聯網黃金領域還湧現了黃金錢包、黃金管家、黃金樹等創業企業。除了賬戶體系受影響,這些做互聯網黃金業務的公司要打造的產業鏈布局可能面臨調整。互聯網企業做黃金業務,實際上是想把黃金產業鏈上的投資者、交易所、銀行、用金企業、典當行等體系打通,將投資的黃金借給用金企業來使用,用金企業支付利息,到期歸還黃金本金。在新規下,互聯網平台只能做產品展示,不能從事黃金的清算交割等業務,也不能開立賬戶,如何打通產業鏈成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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