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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找你借錢,借條如果這樣寫,暗示他準備坑你了

錢,是這個社會必不可少的東西

因為錢,我們也能認清身邊的人

借錢時見人心,還錢時見人品

下面小編就給小夥伴

講兩個與借條相關的民間借貸糾紛故事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01

手上有借條

可他還是輸了官司

手上有借條,僅憑這一張借條就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從而獲得法院支持嗎?近日,懷化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楊山和被告龍天同學多年,關係很好。

2014年,龍天在新晃縣城開設了一家美容美髮店,因缺乏資金,曾多次向楊山借款。

2015年10月2日,龍天親立借據一份,約定還款期限為當月30日前,逾期按銀行利息5倍計算資金占用費。約定到期後,楊山曾多次追問龍天還款事宜,但龍天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尚未償還任何借款。

龍天稱,借條確實是他寫的,但是楊山並沒有把錢借給他,他不需償還楊山借款本息,雙方沒有形成借貸關係。

法院說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書寫「借條」當天未交付借款的事實沒有異議。楊山在庭審中稱,該筆借款是龍天開設美容店時因缺少資金而多次向他借款形成,但經庭審中法院多次詢問,楊山對借款次數、款項交付方式、交付地點、每次借款金額等陳述均前後矛盾;在法院問及每次借款的數額時,楊山的回答也都模稜兩可;再則,楊山向法院提交的「借條」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該「借條」上未寫明諸如借條、欠條、借據之類的標題,在署名時也未寫明借款人字樣,而是寫上「簽字生效」字樣。基於以上諸多疑點,楊山雖提交了被告書寫的「借條」,但被告已就反駁楊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交了證據,但楊山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被告提供過借款,因此,楊山向被告龍天提供3萬元借款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法院無法認定該事實存在,原告楊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因此駁回楊山的訴訟請求。

02

素不相識的人成債主

兩口子被告要求共同償還

素不相識的兩人,因為一張30萬元借條對簿公堂,岳陽華容的嚴軍被他不認識的易華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30萬元,一同被告的還有嚴軍的妻子潘歡。近日,岳陽華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案:嚴軍償還易華借款30萬元;駁回易華其他訴訟請求。

幾個月前,嚴軍與妻子收到法院傳票,他們被告了,而原告兩人都不認識,但原告手上卻有一張落款為嚴軍的借條。易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嚴軍及其妻潘歡償還借款30萬元。庭審中,嚴軍辯稱借條可能是自己所簽,但是具體向誰簽署已記不清,但可以肯定的是從來沒有向易華借過錢,因此不應該還錢給他,且嚴軍在外借款,妻子潘歡並不知情,潘歡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經法院查明:易華與嚴軍雖然素不相識,但嚴軍是易華表姐張某的同學,嚴軍多次向易華的表姐借錢,表姐也曾經以借款名義收取易華提供的30萬元,到期後易華要求表姐還款,表姐便把由嚴軍簽署的欠條交給了易華,借條內容為:「今借到易華現金30萬元,具借人:嚴軍」。借款到期後,嚴軍未還款。

法院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嚴軍雖否認向易華借款的事實,但根據嚴軍多次向張某借款、出具內容為向易華借款30萬元的借條、張某與易華系親屬且收取易華30萬元後將嚴軍出具的借條交付給易華等事實判斷,張某僅系借貸關係的中間聯絡人,其既非提供借款的一方,也非使用借款的一方,其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30萬元借款的出借人為易華,借款人為嚴軍,易華與嚴軍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後,嚴軍應按約償還借款。易華未提供證據證實該借款用於嚴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易華要求以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潘歡償還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嚴軍限期償還易華借款30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誰借款、誰出條」

法官介紹,不少人為了朋友情義,幫朋友向他人借款的情況存在,一定要把握「誰借款、誰出條」的基本原則,否則可能給自己背上不必要的債務。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依據被告書寫的「借條」作為債權憑證向法院起訴,被告抗辯稱借貸行為並未實際發生,並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說明,法院將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地交易方式及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來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原告僅憑一張借條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在借款時,一定要依法出具借條,寫明利息、還款日期、還款方式、借款人、出借人等內容,盡量通過轉賬方式留下轉賬記錄,不要通過第三人進行周轉,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在寫借條時,核實對方真實姓名,避免如「還欠款」之類的歧義內容,阿拉伯數字後寫上借款數目的漢字大寫。

看了上面的兩個小故事

是不是覺得借錢是件很很很麻煩的事情

小編收集了一些「挖坑」的借條

提醒小夥伴們千萬不要掉坑裡哦

挖坑寫法一

署名用小名或綽號

挖坑寫法二

借錢寫成了欠錢,而且不寫哪一天還款

如果借條有一個還款日期,在法律上有20年的訴訟期;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那麼你就僅僅有兩年的訴訟期限。所以借條記得寫上還款時間。

挖坑寫法三

「今收到」與「今借」

收到不僅表示你從別人出借了錢而且已經收到了,也強調了出借人已將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可以作為已經借款完成的依據。但是如果寫今借的話並不表明收到了錢。

挖坑寫法四

利息是口頭約定的,借條中沒寫利息多少

如果利息只是兩人口頭協定,沒有在借條上寫清楚的話,那麼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時沒有書面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所以如果你發現某些找你借錢的人的借條有貓膩時,那就要對方重寫,並盡量消除所有的歧義。

下面有個比較完整的示例

一、標題一定要寫「借條」二字,切莫被別人故意誤寫成「欠條」,特別注意:雖然都是錢在別人那,但在法律上結果卻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寫明「今借到***現金***元,註明大寫***圓整。特別注意:核實大小寫相一致,如果大小寫數額不一致,司法實踐中會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一定寫正確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同時一定要寫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避免發生糾紛時再去核實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問題;

四、如果可以確定要求借款人什麼時候歸還,建議出借人要寫歸還日期,這樣時效上可以保證20年,而不會由於一時忘記導致時效超過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寫上歸還日期與不寫歸還日期差別較大。

五、如果要求給利息,一定要寫明,法律規定:不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歸還時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條最好是在A4紙上先將借款人的身份證正、反面複印在紙張的右下方,然後在上端書寫借條,另外,注意:簽字後最好請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最後,記住了

別傷了你缺錢時幫助你的人 !

借錢,那滋味真的很痛…

借錢給你,是信任…

現在的人都怕:

借出去時是感情,

收回來時是仇人!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龍薇 鄧娜 劉燊

綜合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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