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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行賄24年 受賄22年 自稱「一路被舉報 一路有驚喜」

央視網消息: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一案。

全國政協原常委孫懷山受賄案一審開庭(資料圖)

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

從檢方指控中不難算出,孫懷山的腐敗長達22年,在這22年中,他是「邊腐邊升」。自以為惡行「深藏不露」,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出任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還不到半年,2017年3月孫懷山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獲提拔後很快落馬的,孫懷山並非個例。

2018年4月18日,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原主任盧恩光行賄案一審開庭。據檢察院指控顯示,盧恩光行賄的時間從1992年到2016年,共計24年之久,行賄逾2000萬。而在這期間,盧恩光用盡心機包裝自己,長期欺騙組織,利用金錢開道,一路拉關係買官和謀取榮譽,從一名私營企業主一步步變身為副部級幹部。

與盧恩光一樣,山東省濟南市原市委書記王敏也在1992年就犯下了腐化墮落的錯誤。當時,王敏從美國參加培訓班回到北京,經熟人介紹,和幾個商人一起去豪華酒店吃喝玩樂。後來,那位熟人又多次帶他去高檔場所玩樂,讓他欲罷不能。

山東省濟南市原市委書記王敏(資料圖)

貪慾的大門一旦打開,便很難再關上。

2004年至2014年,王敏先後利用擔任山東省委副秘書長、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東省委常委、省委宣傳部部長、省委秘書長、濟南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提拔、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05.103萬元。

也就是說,從1992年到2014年,王敏「邊腐邊升」的時間長達22年。

「邊腐邊升」的,還有雲南省委原常委、副書記仇和。2016年12月,仇和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雲南省委原常委、副書記仇和(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仇和利用其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獲取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身邊工作人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33.98萬元。

據媒體此前報道,仇和在落馬前甚至自稱:「我是一路被舉報,一路有驚喜」。

現在看來,仇和的「驚喜」也算是到了頭。

還是那句老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腐敗分子再善於隱藏、偽裝,心存僥倖,也終有被發現、查處的那一天。「邊腐邊升」只能是痴人說夢,清廉為官、一心為民才是正道。

而針對這類問題,中央更是出台一系列政策,對幹部選拔任用嚴格把關,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用最堅決的態度、最果斷的措施刷新吏治。

2014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修訂實施,明確規定要實行「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2016年,《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守則》頒布實施,《守則》明確,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黨章規定的幹部條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強化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

此外,《守則》還明確了「凡提四必」的要求。即討論決定前,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的幹部檔案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必聽、線索具體的信訪舉報必查,堅決防止"帶病提拔"。

這些條例規定意見的實施,直擊選人用人之弊的要害,從源頭上紮緊制度的籠子。這也再次證明了反腐腳步無停歇,選人用人監督沒有休止符,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 (文/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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