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退出伊朗核協定——對伊制裁的擴大及對全球貿易的影響
背景
5月8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美國將退出2015年7月由P5+1(中、英、美、法、俄、德和伊朗)共同簽訂的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with Iran(「JCPOA」),並發布了《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National Security Presidential Memorandum,下稱「NSPM」)1,同時指示美國國務院和財政部準備結束因JCPOA而對伊朗放鬆的經濟制裁,並準備恢復對伊朗的全面經濟制裁。
因美國的對伊制裁,除了針對所有的「US Persons」及其擁有或者控制的外國實體,其特有的「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制度也會使其他非美國實體因違反美國對伊經濟制裁而遭受美國的處罰。與伊朗有交易的任何企業都將再次面臨高風險以及執法的不確定性。
哪些制裁內容將回歸
1
全面貿易禁運的回歸
根據1995年推出的《伊朗貿易制裁規則》(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下稱「ITSR」),美國對伊朗實施全面貿易禁運,所有的「US Persons」2和「US Persons擁有或者控制的外國實體」3均被禁止與伊朗或其政府進行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貿易活動。
2016年因JCPOA而短暫放鬆的部分貿易解禁措施都將被廢止。根據OFAC4發布的相關備忘錄5,其將對重新實施的全面貿易禁運給予90天的(自NSPM公布日起算,下同)緩衝期。在90天的緩衝期(止於2018年8月6日)後,下述貿易活動將被全面禁止:
·根據ITSR的一般許可進口至美國的原產於伊朗的地毯和食品及其相關的金融交易;
·根據JCOPA SLP (Statement of Licensing Policy)頒發的特殊許可而從事的向伊朗出口民用商業航空器及其配件和服務的貿易;
·在JCPOA SLP的授權下,除了受出口管制、與伊朗軍隊交易等被禁止的貿易活動外,US Persons擁有或者控制的外國實體根據一般許可證(I)而有資格從事的貿易活動。
2
適用於non-US Persons的次級制裁的回歸
除了適用於「US Persons」 和「US Persons擁有或者控制的外國實體」的全面貿易禁運的回歸,適用於non-US Persons的次級制裁製度也將回歸,如果non-US Persons不遵守下述制裁措施,OFAC將根據具體規則對這些non-US Persons實施制裁。OFAC針對這部分重新實施的次級制裁也將給予90天或180天緩衝期。緩衝期之後,下述制裁措施將被全面恢復:
給予90天緩衝期(止於2018年8月6日)的制裁措施:
對伊朗政府購買或者收購美元鈔票的制裁;
對伊朗的黃金或者貴金屬貿易的制裁;
對從或者向伊朗直接或者間接銷售、供應或者轉移石墨、原材料或半成品金屬(如鋁、鋼鐵)、煤炭和用於集成加工的軟體活動的制裁;
對和購買或者出售伊朗里亞爾有關的重大交易、維持在伊朗境外以伊朗里亞爾計價的重要基金或者賬戶的活動的制裁;
對購買、認購或者促成發行伊朗主權債券活動的制裁;和
對伊朗的汽車行業的制裁。
給予180天緩衝期(止於2018年11月4日)的制裁措施:
對伊朗的港口運營商、船運和造船行業,包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IRISL)、南伊朗航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制裁;
對與伊朗國家石油公司(NIOC)、Naftiran國際貿易公司和伊朗國家游輪公司(NITC)等與石油有關的交易,包括從伊朗購買石油、石油產品或石化產品活動的制裁;
在《2012年財政年度美國國家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2)第1245條下,對外國金融機構和伊朗中央銀行以及特定的伊朗金融機構進行的交易的制裁;
在2010年的《全面制裁伊朗、問責和撤資法案》(Comprehensive Iran Sanctions, Accountability and Divestment Act of 2010)第104條c項(2)(E)(ii)下規定,對向伊朗中央銀行和伊朗金融機構提供特定的金融信息服務的制裁;
對提供包銷服務、保險或者再保險的制裁;
對伊朗的能源行業的制裁。
除了美國,中、英、法、俄、德和伊朗目前均未宣布退出JCPOA,其中英、法、德三國在2018年5月8日還發布了聯合申明,表示將繼續遵守並實施JCPOA。而美國根據其國內法要求non-US Persons遵守其對伊朗的制裁,美國的相關規則是否會受到其他國家的抵制以及相關法律規則發生衝突應該如何處理,需要持續關注。
3
重新增加受制裁人員/實體名單
2016年根據13716號美國總統令,而從OFAC特別指定名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DN」)剔除的人員/實體,也將重新回到SDN名單上。SDN上的人員/實體與「US Persons」 和「US Persons擁有或者控制的外國實體」的任何交易均被禁止(標記有「Additional Sanctions Information - Subject to Secondary Sanctions」的人員/實體也被禁止與non-US persons交易)。與這些人員/實體交易的緩衝期也是90天和180天(根據前述的交易類型確定)。
4
針對伊朗石油貿易的制裁
美國國務院將會與目前購買伊朗石油的國家協商,要求其減少自伊朗進口的石油數量。如果在180天的緩衝期中,未大幅減少自伊朗石油進口量的國家,將會受到美國的金融制裁。
中國企業應重視
和評估風險
在美國退出JCPOA後,其對伊朗的經濟制裁力度大幅度加大,特別是適用於「US Persons擁有或者控制的外國實體」的全面禁運以及適用於non-US Persons的次級經濟制裁規則重新回歸,在伊朗有業務的中國企業(特別是美資企業)需要特別關注。
第一,相關規則的複雜程度(包括出口管制規則的同時適用)超乎想像, OFAC等執法機構又存在較大的裁量權,為經濟制裁又增加了不可預見的因素。另外,美國經濟制裁製度屬於其國內法,導致其與其他國家間(特別是選擇繼續實施JCPOA的歐盟)的制度存在巨大的差別,相關衝突如何協調,更使對伊貿易產生更大的不確定性及挑戰。
第二,考慮到美國目前尚處於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強勢地位,加之美元作為通用結算貨幣和美資金融機構對國際貿易活動的深度參與,導致違反美國經濟制裁的後果嚴重6。
第三,建議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參與伊朗貿易的企業,及時審視自己的貿易活動,確保各項交易符合美國的經濟制裁規則,降低自己的合規風險,避免承受不利後果。具體而言:(i) 如果已經簽署但還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落在美國對伊經濟制裁範圍內,需要進一步確認公司所有的相關許可證是否依舊有效;(ii) 緩衝期內相關合同是否可以履行完畢;(iii)後續用美元/美國金融機構收取合同價款是否會存在障礙。與此同時,建議企業重新評估過往的對伊交易歷史,交易對象和產品,及時確認風險,並採取恰當的補救措施。
註:
1.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ceasing-u-s-participation-jcpoa-taking-additional-action-counter-irans-malign-influence-deny-iran-paths-nuclear-weapon/
2.根據ITSR的定義,US Persons指任何美國公民、非美國籍的永久公民、根據美國法或者美國境內任何管轄權設立的實體(包括其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或者在美國境內的任何個人。參見Section 560 314 of ITSR.
3.參見Section 560.215 of ITSR
4.OFAC即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at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負責實施美國經濟制裁
5.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iran.aspx
6.2012年,一家中國的銀行被OFAC指控故意為受美國制裁的幾家伊朗銀行就重要的交易提供便利,同時又直接向其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務,該銀行被OFAC列入了制裁名單。OFAC禁止美國的金融機構在該銀行開立代理或者代付賬戶(correspondent or payable-through accounts),導致該銀行(及其全球網點)無法進入美國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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