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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網站被抄襲?

在生活中你是否留意到

許多網站設計風格相似

似曾相識的背後

一定隱藏著不為人知的抄襲

今天介紹的這起知產案

就與兩個相似的網站有關

是誰抄了誰呢?

欲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下面分解

案情回顧

原告S裝飾工程公司成立於2005年6月2日,被告F裝飾工程公司成立於2012年7月16日。

某網站的主辦單位是S裝飾工程公司,該網站審核通過時間為2013年7月15日。

2016年7月26日,F裝飾工程公司(甲方)與南京Y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企業網站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網站開發,甲方購買「首頁、諮詢信息庫、產品展示庫」等項目,服務年限為1年,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5800元。

通過庭審比對,被告網站多處編排設計與原告內容存在相似或相同。如網站首頁的頁面布局、主題設置、網頁呈現內容的方式、圖片使用方式及排列位置、榮譽照片等。

此外,F裝飾工程公司還將S裝飾工程公司的榮譽作為自己榮譽廣而告之,該行為屬於虛假宣傳。F裝飾工程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害S裝飾工程公司合法權利,構成對S裝飾工程公司著作權的侵害及不正當競爭。

S裝飾工程公司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F裝飾工程公司立即刪除侵犯S裝飾工程公司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網頁內容、在《揚子晚報》上刊登致歉說明及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333249元。

法院會如何判呢?

裁判結果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

1

被告南京F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刪除其網站侵害原告南京S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及構成虛假宣傳的網頁內容。

2

被告南京F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南京S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20000元。

3

駁回原告南京S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生效。

裁判理由

一、原告S裝飾工程公司的網站構成彙編作品

不同於一般的原創作品,彙編作品是對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材料進行的選擇和編排。將各個相互獨立的元素,通過彙編人獨具個性的選擇和編排,使這些元素緊密聯繫,形成獨特、系統的整體效果,這種體現彙編人智力勞動效果的選擇與編排即為彙編作品的獨創性之所在,而這獨創性是彙編作品成為著作權意義上作品的本質特徵。

原告網站整體風格一致,橙色主調貫穿始終,各頁面按照主頁索引及頁面標題有機聯繫,在欄目設置、標題及文案方面等編排體例上均充分考慮方便客戶體驗及自身企業特點。原告網站在內容的選取與編排上均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高度,可認定為彙編作品。

二、被告行為侵害了原告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於彙編作品而言,並不是所有對其內容的複製或抄襲均構成侵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是複製或抄襲的內容是否為作品的獨創部分。網站本身具有開放性、傳播性的特徵,僅需在瀏覽器中輸入網址便可對網站內容進行瀏覽,因此公眾對網站內容的獲取十分便利。

原告網站上線時間為2015年12月,被告網站的製作時間為2016年7月。對比雙方的網站,二者在網站主頁的版面設計、頁面布局、主題設置以及各主題項下的內容編排位置與內容的表現形式均高度近似。被告公司網站與原告網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屬於原告獨創性的對內容的選擇、整理與編排部分,故被告網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權。

被告在其網站上多處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宣傳用語,如「精細施工10年 上萬客戶見證」,而被告註冊時間為2012年,宣傳內容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被告使用了原告榮譽進行宣傳。

本案原、被告均屬裝飾企業,業務範圍高度近似、註冊地均在江蘇省南京市,潛在顧客群存在交叉,兩者存在競爭關係。被告上述行為實質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易使得消費者對被告企業真實經營規模、信譽產生誤解,本質上構成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了原告正常的商業利益。

三、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於本案賠償損失的數額。雖原告未證明其因侵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被告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但本案被告涉及兩個侵權事實,一個為被告網站的編排設計侵害原告網站著作權,另一個為被告使用原告相關榮譽進行宣傳及對企業相關信息不實描述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為我省行業內知名裝飾企業,在業界享有較高知名度並曾獲得多項榮譽,被告業務範圍、經營區域、潛在消費群體與原告高度重合,其虛假宣傳的行為既擾亂市場秩序,也會造成原告市場份額的減少,影響原告的商業利潤等,被告行為的過錯程度亦將作為賠償的依據之一。

典型意義

伴隨「注意力經濟」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依託電子平台或互聯網宣傳來吸引優質資源和消費群體,為創業、創新企業迎來商機,而風格迥異的網站則像企業的電子名片,消費者可以足不出戶的通過瀏覽網站了解企業的業務特色、服務理念及信譽信息,然而官網抄襲現象卻屢禁不止,網站抄襲行為使網站設計者及企業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其通過網站布局、文案所呈現的獨特視覺感受也因抄襲行為被淡化,「千網一面」讓創新、創造失去動力。

本案原告為長三角地區知名裝飾企業,為其官網的製作和宣傳花費了巨大成本。本案最重要的爭議焦點即為涉案網站的定性,而合理的界定網站性質,是充分保護網站權利人的前提。

網站設計者通過創作構思將多種元素信息進行整合與排列,以營造豐富的視覺體驗,網站版面設計過程的本身亦是一種勞動創造,其特異性體現在對多媒體信息的選擇與編排。精心挑選的內容、素材經過編排整合形成的網站版面表現形式符合彙編作品的概念與特徵。

(文中圖片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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