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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追債,卻好心辦壞事,還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不論在日常生活還是職場中,每個人都會遇到或從別人嘴裡聽到這樣一種人:愛找身邊的人借錢,每次金額也不高,幾百塊而已,但一直都是有借無還。也正因為金額不是很高,要麼大家不好意思開口要,要麼就是對方一直找理由拖著。

可巧,最近筆者的一位朋友也遇到了同樣的事情,同事小賴找他借了500塊錢已經有段日子了,但小賴健忘,對此事隻字不提,朋友覺得錢也不多,懶得計較,索性就不打算讓對方還錢了,可偏偏朋友公司的老闆熱心仗義幫他把錢拿了回來。原來公司老闆了解到小賴在公司里曾找過很多同事借錢,但都沒有還,於是讓大家一一登記都有誰曾借過錢及出借金額,從小賴的當月工資中扣下來,代替小賴把外債還清了。

遇到這樣的老闆何其有幸,可筆者作為專業的勞動法律師,卻不得不提醒公司這是好心辦了壞事,不僅沒有完善的解決問題,還給了小賴這位員工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機會。

之所以會這樣說,其實道理很簡單:公司扣錢名不正言不順。

在勞動關係中,公司想要合法合理的扣減員工工資的,只能是以下幾種情形:

1、代扣代繳個稅、社保、公積金;

2、員工請病事假等不完全出勤;

3、公司經濟效益下浮導致員工工資下浮;

4、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賠償的;

5、法院判決、裁決中要求代扣的贍養費、撫養費;

6、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此看來,公司代扣員工工資償還第三人的債務並不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那麼公司老闆這熱心的舉動反倒是變成了違法剋扣工資的行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規定,員工以公司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那公司就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所以,這種事情雖然操作起來很容易,但卻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用工風險。為了防止公司牽涉進不必要的訴訟糾紛中,建議公司不要做此種代扣工資還債的事情,可以由員工之間自行協調處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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