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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通用名稱——使用未註冊商標的風險

如同小孩出生需要取名,以便大家稱呼一樣,一種新商品面世,需要給其取一個名稱,以便於在市場上流通和消費者選購,這就是商品的名稱,如「麵條」、「糖果」、「電視機」等。

如果商品的名稱被接受和廣泛使用,則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稱。通用名稱顯然不能作為本商品的商標註冊,由一家企業壟斷使用。商標使用不當,則可能轉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商標轉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主要是註冊商標或商標不再受到商標法或者其他法律的保護,如「阿斯匹林」,過去曾是國外某企業的藥品的註冊商標,由於戰爭等等原因,導致不少國家的許多企業都生產該藥品,從而事實上成為一種藥品的通用名稱。

再如杭州某企業曾生產一種保健品,並將其命名為「雙寶素」,而未及時將其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導致許多企業都生產同樣的商品並將其命名為「雙寶素」,從而喪失作為商標的條件,成為一種保健品的通用名稱。「樂口福」也是如此。

再如,用於錄像帶商品的「VHS」標誌,是家日本企業制定的錄像制式名稱,雖然作為商標在視聽音響上註冊了,可能是為了儘快推廣該種制式的使用,該企業並未刻意迫求對該商標的法律保護,對其他企業的擅自使用行為並未認真追究,從而最終成為該錄像帶制式的通用名稱。「VHS」的註冊人並未辦理「VHS」的續展註冊申請手續,從而事實上,認可其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權利是需要自己爭取的,不爭取就將流入公有領域,喪失專用屬性。

簡言之,使用未註冊商標,無法約束和限制你的加盟商、同行或跨界者使用,久而久之用的人多了,就變為通用名稱,不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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