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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二審宣判!

新華社廈門5月10日電(記者顏之宏 劉暘)記者從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近日對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做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果,駁回替跑猝死死者家屬方的賠償訴訟請求。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吳某鋼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李某華告上法庭,要求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連帶賠償吳某鋼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萬餘元。

一審廈門市海滄區法院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鋼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或由於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其最後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自身因素導致。雖然賽事運營方對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華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院因此認定,賽事運營方與李某華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三人向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當庭表示不服,並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原告在上訴申請中將原先的索賠金額123萬餘元更改為55萬餘元。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審理了該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賽事運營方就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華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賽事運營方與李某華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方向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原告新華社廈門5月10日電(記者顏之宏劉暘)記者從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近日對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做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果,駁回替跑猝死死者家屬方的賠償訴訟請求。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吳某鋼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李某華告上法庭,要求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連帶賠償吳某鋼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萬餘元。

一審廈門市海滄區法院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鋼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或由於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其最後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自身因素導致。雖然賽事運營方對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華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院因此認定,賽事運營方與李某華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三人向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當庭表示不服,並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原告在上訴申請中將原先的索賠金額123萬餘元更改為55萬餘元。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審理了該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賽事運營方就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華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賽事運營方與李某華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方向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原告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一審判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一審判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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