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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懸賞疑兇,滴滴違法了嗎?

滴滴於昨天(5月10日)晚8點左右發布的懸賞聲明消失不見了。

現在,滴滴官方微博的頂部消息是於5月6日發布的。

有傳聞稱,「滴滴內部要求員工刪除懸賞的朋友圈。如果有朋友,既非內部員工轉發了,也溝通刪除下。」「這是最新的PR和警方的通知。」

5月10日,滴滴發表聲明稱:「我們真誠地和李女士的家人道歉,作為平台我們辜負了用戶的信任,在這件事情上,我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晚上8點左右,滴滴發布「滴滴公司100萬元尋找順風車司機劉振華」的公告,附上了劉振華的身份證號、電話,以及他的照片。

事件的原委不再贅述(可以通過虎嗅文章了解),本文想討論的是,滴滴的做法是否合法?

《環球時報》於今日(5月11日)發布了名為《滴滴的百萬懸賞別再發了!》的文章,質疑了滴滴的做法,並列舉了不妥之初。

《環球時報》首先指出:

依據刑事訴訟法,只有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才能宣告某位公民有罪,其後才能依據刑法,以國家的名義,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剝奪他人權益限制他人自由。因此,在法院宣告有罪之前,只能稱呼可能犯罪的人為犯罪嫌疑人,並且只能限制他人權利和自由,而且只能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公安和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限制。

對此,虎嗅諮詢了滬江網法務總監、虎嗅作者林華,提出了「滴滴發布懸賞尋人的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林華認為,「這不是一般的情況,是在滴滴和當事人有合作關係且有惡性刑事案件發生在先,我不認為懸賞有違法或不合道德的地方。」

《環球時報》還指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殺人案是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因此該類型的犯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三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通緝、懸賞通告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其它企業、單位甚至個人,無權行使。

自然人的行蹤,畢竟是其個人信息,屬於其人格權中的隱私權。滴滴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懸賞在手段鼓勵網民向其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行蹤信息等,雖然出發點可能具有善意,但行為本質上也屬於限制和剝奪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這樣的說法其實是不成立的?

對於「越界」和「侵犯隱私權」的質疑,林華表達了否定的看法:「這裡很簡單的一個道理,懸賞並沒有代替警方而是協助而已,就像朋友家人失蹤也經常用懸賞,這不是什麼擾亂法治的事。」

「換言之,懸賞也是警方常用手段,現在第三方替警方承擔成本,這不應該有什麼問題。最緊要的是這件事對滴滴關係非常重大,於情於理可以接受。劉振華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還不咸不淡地用自然人么? 」

《環球時報》認為,滴滴的做法可能帶來兩方面的負面影響:

第一,可能會起到打草驚蛇的作用,造成例如重大犯罪嫌疑人隱匿、偷渡脫逃、畏罪自殺迴避正義的審判以及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造成同案犯串供或者殺人滅口、毀滅證據等等後果;

第二,可能會引發不理性的民憤,給辦案機關徒增不必要的壓力,很可能由此造成偵查人員忽略其他合理可能性的後果。由於過早以及在壓力之下得出結論,導致出現冤案、錯案也並非沒有可能。

林華表示:「我覺得《環球時報》的觀點太寬泛了,並沒有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這個案件,嫌犯和事實都很明確,任務很聚焦,不存在提前泄露偵查線索的可能。」

他還補充道:「通常情況下並不主張在信息不明的情況下,民間自主解決刑事案件,但這個個案中事實和線索都是清晰的,基本可以直接排除其它可能。我不認為用一個寬泛的公式去套一個具體明確的情況有多少意義。」

至於滴滴懸賞公告「消失」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林華說道:「首先我不知道警方是否有過這樣的意思表示;其次,政府先阻止、後求助民間例子多了。」

對於滴滴的處理方式,林華並不覺得不妥。他認為,本案件引發的思考應該聚焦於,「平台商業模式給我們固有思維和關係模式帶來很大挑戰,我們是否具備讓社會更快更好發展的能力」。他也認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滴滴應該加強司機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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