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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部分券商已經收到證監會下發的最新場外期權新規通知

知情人士稱:關於場外衍生品(主要針對場外個股期權)的最新管理規定已經下發了,只是部分券商還沒收到。

通知如下:

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

轄區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證監辦發〔2018〕40號)、《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證監辦發〔2016〕81號)要求,強化轄區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日常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應當嚴格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標,以客戶風險管理需求為導向,合規、審慎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嚴禁與客戶開展單純以高槓桿投機為目的、不存在真實風險管理需求的場外期權業務。

二、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參與場外期權交易實施分層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分類結果、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專業人員及技術系統情況,將證券公司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一級交易商須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A級以上;二級交易商須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以上。

經證監會機構部認可,證券公司可以作為一級交易商,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開立場內個股對沖交易專用賬戶,直接開展對沖交易。經證券業協會備案,證券公司可以作為二級交易商,通過與一級交易商開展衍生品交易進行個股風險對沖,不得自行或與非一級交易商開展場內個股對沖交易。二級交易商申請與一級交易商進行對沖時,一級交易商應當根據自身合約設計要求及標的範圍確定是否接受對沖交易,一級交易商拒絕接受的,二級交易商不得與客戶達成交易合約;交易商發現異常交易的,及時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管理的產品均應當通過證監會認可或備案的交易商進行場外期權交易。

三、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場外期權業務交易對手方。交易對手方應當是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法人參與的,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二)資產管理機構代表產品參與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具備2年以上金融產品管理經驗。

(三)產品參與的,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並符合以下條件:

1.穿透後的委託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專業投資者的基本標準,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2.購買場外期權支付的期權費以及繳納的初始保證金合計不超過產品規模的30%。

四、證券公司開展境內場外股票類期權的,掛鉤標的應當為境內指數或者公開上市時間不少於6個月、流通性好的非ST、*ST股票。證券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掛鉤標的範圍由證券業協會定期評估、公布。

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場外期權業務各環節的內部管理制度,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一)證券公司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投資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機構的真實身份、資金來源合法性、產品合同中對投資場外期權是否約定、相關風險是否揭示等進行核實;審慎核查投資者真實交易目的,查驗投資者是否具有真實的風險管理需求,確認相關投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確認交易對手方的資金來源為依法依規取得或募集的資金,不存在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或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有關情況。

產品參與的,應當核實產品管理人是否真實承擔管理人職責,並對產品最終投資人進行穿透核查;法人參與的,應當對機構主體及股東信息進行核查。定期對客戶進行回訪,確保投資者持續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一級交易商應當盡責履職,對二級交易商及其對手方客戶的交易目的、交易標的、交易行為等進行監測評估,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開展相關交易。

(二)證券公司設計場外期權產品應當適合投資者風險管理需求,避免形成與其他衍生工具組合、嵌套的增加交易成本和鏈條的複雜產品。期權合約應當明確約定期權費金額。對於合約期限較短、行權價偏離標的資產市場價格超過20%的合約,證券公司合規部門應當對產品設計的合規性進行審慎評估並出具書面合規意見。證券公司應當合理配置不同類型場外期權的結構比例,避免對市場產生不當衝擊。

(三)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交易對手交易行為持續監測分析,對同一主體控制的機構、產品應當集中統一監測監控。發現交易對手涉嫌存在利用場外期權從事規避監管、保證金比例超出產品規模30%的,以及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合作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四)證券公司進行場內對沖交易應當使用在交易所報備的專用賬戶,並遵守交易所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接受交易所全方位監控。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對沖交易行為監控機制,制定完善成交金額佔比控制、日內漲跌幅限制、委託價格限制、對沖交易額度限制、股價異常波動的開倉限制等措施,防止對市場穩定造成影響。

(五)證券公司合規部門應當加強對場外期權業務合規性審查,主動識別、合理控制合規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完善場外期權業務規模和對沖交易持倉集中度控制,嚴格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規定,審慎計算場外期權業務對應的風控指標。在計算風險資本準備時,賣出場外期權的最大損失應當按照合約本身的損失測算。

此外,開展場外個股期權業務對應的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衍生品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場外完全抵銷的衍生品合約規模不納入計算口徑),連續開展業務兩年持續合規的,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連續三年持續合規的,不超過50%;開展場外個股期權掛鉤單一股票的全部合約名義本金(場外完全抵銷的衍生品合約不納入計算口徑)占其總市值不超過5%。

六、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場外期權業務,禁止出現以下行為:

(一)不當宣傳推介。證券公司不得通過互聯網、自媒體等任何方式向公眾宣傳,或誘導不合格投資者參與場外期權交易。

(二)異化為槓桿融資工具。證券公司不得通過期權組合策略、提前終止條款等方式,為投資者提供融資或者變相融資服務。除繳納固定期權費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期權買方繳納保證金。

(三)變相成為投資者交易通道。證券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出借證券賬戶,不得直接根據投資者指令進行對沖證券買賣,不得將對沖頭寸出售給投資者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依照客戶指令使用客戶保證金。

(四)頻繁交易。證券公司不得通過建立交易系統、頻繁提前了結合約等方式為交易對手短期內頻繁開倉、平倉交易提供便利。

(五)違規與敏感客戶交易。證券公司不得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場外期權;嚴禁為配資公司、薦股平台、P2P平台、違規互聯網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或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主體提供場外期權服務。

(六)為監管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證券公司不得為違規資產出表、資金騰挪或者規避信息披露、投資範圍、交易限制、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行為提供服務或向他人出借或者變相出借交易商資質。

七、為確保業務平穩有序銜接,本通知印發後至2018年8月1日前,暫允許市場佔有率排名靠前、最近一年分類評級為A類AA級且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的證券公司比照一級交易商,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以上的證券公司比照二級交易商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繼續開展場外期權業務;其他證券公司不得與客戶新增場外期權業務。截至8月1日相關證券公司仍未取得認可(備案)的,不得與客戶新增場外期權業務。

八、證券公司應當按月上報場外期權業務數據及相關合約,嚴格落實《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證監辦發〔2016〕81號)及本通知要求。

九、證券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存量場外期權業務進行自查,並制定清理計劃,於2018年5月25日前向我局報送專項報告。存量場外期權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原則上應當在合約了結後終止。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況無法按期了結的,經公司合規部門評估出具書面意見並向我局及證券業協會報備後可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超過停牌期滿後一個月。

對證券公司未嚴格落實場外期權業務風險及合規控制要求的行為,我局將依法、依規從嚴採取監管措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我局將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採取限制業務措施,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及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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