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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學占被判25年:與「於歡案」有怎樣的關聯?

文/馬進彪

5月11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對吳學占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學佔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20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

同時,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么傳行2年2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這次審判,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因為它並沒有受到社會傾向性認識的影響,而是給出了法理上「合情合景」的解讀,而同時,通過這樣的客觀解讀,公眾情緒的心理歸結點也得到了客觀的尊重。正義永遠都不會缺席,不管是早是晚,它遲早會來。其實,在人們心理層面,這次的審判,是當初「於歡案」的一次遞進,又一次證明了正義的不朽性。

對於當初於歡案的一審結果,與二審結果,一個是無期,一個是5年,這樣的天壤之別是如何形成的?其實顯現的就是司法程序的不恆定,而一審出現的「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這本身就是程序不穩定並沒有得到社會及時監督的結果。而通過社會公眾的強烈關注,二審時糾正了其中的問題,可以說,這是一次行使程序正義的進步,也是一次社會公眾監督的勝利。

現實中,正義也有著一定的時效性,如果來的過遲,那麼就會成為一段時期內的冤案,即使冤案後來得到了糾正,那也會對受冤者帶來難以挽回的傷害,甚至會摧毀一個家庭,當然,更會給國家帶來經濟賠償上的壓力,並減損司法的恆穩形象,應當說,那是一種「多輸」的結果。

而這次審判吳學占涉黑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本質上講這與當初的「於歡案」是兩個獨立的案件,但在人們心目中,這兩個案件又是同一個案件,因為在人們的認識上,法律就是不能間斷的完整過程。而在當初的「於歡案」中,曾發生過大反轉,而大正義的大反轉之後,其實人們才將目光轉移到這個多人組成的黑社會性質的團伙上。因而,從本質上說,在人們心裡這兩個案子其實就是同一案件兩個方向上的結果,到現在為止,這與社會的期待走向了重合,正義完整地走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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