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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延期九次!如果周立波是清白的,那美國法庭為什麼遲遲不結案放人

據公開消息,北京時間9日晚上,周立波持槍藏毒案在美國第九次開庭,周立波和妻子胡潔現身法庭。當天的庭審推遲了一個多小時才開始,不到半小時就結束。法官接受了周立波律師提出的延期申請,決定於24日再審。在庭審中,周立波稱警方搜索證據的方式不合法,質疑證據的有效性。他表示,自己是受人陷害,對庭審結果信心滿滿,甚至想拍部電影「自證清白」。

我們知道,越是字數少,其中的信息量可能越大。在目前透露出來的這些信息中,我們有這些疑問:第一是為什麼開了九次庭都還沒有搞清楚。按照周立波的說法這些東西都不是自己的。簡單查一下是誰的,從什麼地方來的不就知道了,國內任何一個轄區派出所的民警帶一個輔警半天時間都花不了就搞定了。美國法庭硬生生地搞到第九次,不僅效率極低,而且極大地消耗了公共資源,糟蹋了納稅人的資金,但是在美國納稅人是真正的大爺,一般情況下公務員得罪不起,所以法院不太有膽量故意耗著,最大的可能就是法院認為還有沒有釐清的東西,美帝在很多時候是非常較真細節的。

第二個是周立波為什麼要提出延期申請,按照常理來說,自己有理有據,加上國內都在盼著望著讓波波抓緊回來給我們表演《波波秀》,他應該是最願意快速解決這樁官司的人才對,你想想,他滯留美國沒有時間回國做秀,就很耽誤他捐錢作慈善的大事。但是開庭半小時就結束了,因為周立波又申請延期半個月,而且故作輕鬆的周立波也沒有透露申請延期的理由。

第三:證據收集方式不合法。這裡面至少有兩個含義,那就是首先證據一定是掌握在了警方手裡,那是什麼證據呢,波波沒有告訴我們,如果僅僅只是車內的槍和毒品,這沒有什麼合法不合法的爭議,因為是現場「人贓並獲」的。證據不合法對於美帝而言是很嚴重的一件事情。如果周立波在這一個環節獲勝,就有可能直接開釋。比如著名的因為證據不合法而無罪判決的米蘭達案件。(米蘭達案件在文末,有興趣的可以去看。)

第四:周立波說自己的受人陷害。這個信息量就比較大了,我們知道,他當時是和唐爽一起被抓的,也就兩個人。目前唐爽已經獲釋(唐爽解釋稱,被捕當天是為參與論壇的周立波當英文翻譯,他也沒有接受過周立波的任何資助,他稱該事件為"烏龍風波"。唐爽的律師麥克恩否認唐爽全身而退的原因是轉作周立波案的污點證人,"我們從未提供任何不利周立波的證據"。)如果波波有證據證明被陷害,他完全是可以報警的,既然都認為是被陷害的了,那麼就不存在兄弟道義,」一切由大哥來扛」的理由了。其次,構陷他的另一種可能就是槍和毒品是被不知情的人放在車裡的。但是,從周立波案發到現在,他都沒有提到這一點,而且即使如此,也不是什麼複雜的案件,將一定時間範圍內他接觸過的人,到過的場所查一查就能弄過明白。

雖然周立波一再聲明自己比處女還清白,但是美帝沒有理由也犯不著故意要「構陷」你,非要製造一個冤假錯案,這一點任何法官和偵探都不能承擔其風險。所以具體是怎麼回事,波波自己心裡應該清楚。

這就是為什麼案件懸而未決的原因,個人推測,一是持槍和毒品,有很多的社會危害性,這就是法庭不願輕易放棄的原因。二來畢竟牽扯的外籍公眾人士,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很是慎重。筆者以前的一篇文章早就指出,一直延期,就是雙方目前還沒有達成一個都可接受的妥協方案。

但是,不管怎麼說,也願周立波平安歸來。

附錄

米蘭達案例

1963年初春的一天,20多歲的墨西哥裔美國人歐內斯多·米蘭達從家中被警察帶到亞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警察局進行訊問。在這之前,一名18歲的劇場服務員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人開車帶到郊區強姦,之後又被扔到她的住家附近。一個星期後,這個女孩子碰巧看到一輛車和強姦她的人開的那輛很像,警察順藤摸瓜,找到了車子的主人-特威拉·霍夫曼,並了解到和特威拉同居的伴侶米蘭達有犯罪前科,因此把他作為犯罪嫌疑人帶到警察局。

偵探讓受害女辨認罪犯,但是她無法確認就是米蘭達,只說他是其中最象的一個。偵探就又回去繼續訊問米蘭達。他說:「米蘭達問我,他的情況如何?他是指辨認的情況。我說,情況不好。他說,那我最好還是實話實說吧。他就從頭到尾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還在書面供認書籤了字。」

這案子不就是鐵案了嗎,那您就猜錯了。由於米蘭達無力聘請律師,法庭給他指定了辯護律師,律師在研究有關證據後,發現警方是通過非正當方式獲得供詞的,因此決定上訴。

當時參與審訊的偵探回憶說:「米蘭達的辯護律師向我們詢問了米蘭達被捕的經過。他問我們米蘭達是如何被捕的,有沒有被打倒在地,我們有沒有告訴他有權請律師,有權不回答警察提問等,我們的回答是沒有。

辯護律師以警察沒有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由向法庭說明,米蘭達的供詞不能作為證明他有罪的證據。

1966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數,推翻了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宣判米蘭達的供詞無效。最高法院運用司法審查權,對憲法第五修正案有關沉默權的規定做出解釋,指出警方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告訴他有聘請律師和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沒有被告知這些權利,那麼他的一切供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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