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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家族管理中常見的遺囑繼承,在中國呢?

看見這個標題,你肯定想知道答案。小編,這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遺囑繼承,這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中的法律風險管理工具。

一、遺囑繼承在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中的適用

遺囑是自然人於生前依照法律允許的形式設立遺願文件,就其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安排,以便在其身故後由其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遵照其意願分配遺產的法律形式,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1]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是繼承方式的一種,與法定繼承相對應,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繼承法》規定了個人設立遺囑的法定形式、設立方式和效力(參見表1-2)。

表1-2?遺囑繼承的形式

如果財富所有人未通過設立信託、保險等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安排,也未就其個人財產分配設立遺囑或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或者所設立的遺囑、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部分無效,那麼當其身故、個人財產變為遺產時,就依法發生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須按照均等分配、適當照顧的原則。首先由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遺囑繼承的優點:直接傳達遺囑人意願;設立形式簡便。

二、遺囑繼承在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中的局限性

1.存在遺囑無法有效設立的風險

我國現行《繼承法》頒佈於1985年,至今尚未修訂。《繼承法》頒布後,我國公民財富增長非常迅速,種類日益增多,現行立法難以滿足從遺囑訂立、執行到遺產繼承中發生的各類需求。導致無效的具體情形: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存疑;數份遺囑的存在。

應指出:最後設立的公證遺囑無論是否符合遺囑人的意願,其效力都在其他形式的遺囑之上,除非再次經過公證變更,否則即使遺囑人本人也不能變更其效力。

2.存在遺囑無法順利執行的風險

遺囑合法有效設立後,遺囑人無法監督遺囑的執行,因此需要被遺囑人認可的遺囑執行人和具體的執行程序。但我國《繼承法》對此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1)遺囑執行人相關法律法規缺位

對於遺囑執行人而言,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僅對其產生方式作了規定,即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但對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和委任、解除程序缺少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未作規定。

(2)遺囑執行過程中存在風險

在執行程序保障方面,我國《繼承法》僅原則性規定了繼承開始的通知、遺產保管人、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胎兒預留份額、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等一般事項,而未規定遺囑執行的具體程序和保障,導致遺囑在執行的過程中存在風險。

3.無法隔離債務及信息公開的風險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遺產繼承是對被繼承人財產的限定繼承;繼承人、受遺贈人在接受繼承、遺贈的同時也就概括承受了以接受繼承、遺贈的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義務,不能隔離被繼承人的債務和稅負。

當然,繼承人、受遺贈人也可以放棄繼承或拒絕受遺贈,從而無需再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這樣遺產只能以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遺囑便不能發揮家族傳承工具的作用。

一旦繼承人因爭議對簿公堂,則遺囑內容難免進入公眾視野:不僅可能使繼承人之間因實際財產情況充分披露而產生新的矛盾,也難以實現遺產信息對外界的保密。

[1]吳國平:「我國遺囑繼承製度的不足與完善」,載《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作者:韓良家族信託團隊

選自《家族信託法理與案例精析》第二版,於2018年3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京都信託長相伴,家族傳承恆久遠

這是一個由教授博士組成的充滿家國與信義情懷的家族信託律師團隊,關注「京都家族傳承」公眾號,您和您的家庭會有不一樣的現在和恆久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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