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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業務迎兩項新規,管理人需每半年提交風險管理報告

ABS業務迎來兩項細化新規。

5月11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發布了《資產支持證券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和《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資產支持證券,也就是通常說的ABS,是固定收益類證券業務的一種,是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信託受益權份額,用來證券化的資產產生現金流用來支付收益。

有就職於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業內人士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這兩項新規對於ABS業務來說並沒有實質影響,主要是從合規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

「今天發的這兩個文件,一方面是對信息披露的格式進行了規範,之前沒有專門的模板,沒有統一規定。另一方面,對存續期管理的要求更加嚴格了。這兩塊合規要求提升之後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這位業內人士這樣說道。

澎湃新聞記者比較了滬深兩所發布的《定期報告指引》,除個別條款外,其他內容均保持一致。內容上看,《定期報告指引》共有四章,具體設置了64項條款,要求非常細化。

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為規定的重點。

第二章對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內容與格式進行了規範,一些規定非常細緻,例如,封面需要標有哪些字樣、目錄應當表明章節標題及對應頁碼等。

大體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需要披露專項計劃基本情況、業務參與人履約情況、專項計劃基礎資產變化情況、資金收支與投資管理情況、特定原始權益人情況、增信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這六大方面。

此外,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划出具的審計意見、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所進行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內容等其他相關重大事項,也需要進行披露。

第三章則是對年度託管報告內容與格式做出規範。

對於託管人,《定期報告指引》規定,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履行職責和義務的情況、專項計劃資產隔離情況、監督管理人對專項計劃資產運作情況、專項計劃資金運用、處分情況等四大方面內容。

對比兩家交易所的規定,澎湃新聞記者發現,僅有一條內容有所差異。深交所在第61條中規定,對信息披露義務人、資產證券化業務其他參與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指引、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相關協議約定等行為,本所根據相關規定對其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而上證所則在第10條中介紹了對違反規定者可能採取的具體措施:「本所可以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要求聘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暫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紀律處分。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章的,上報中國證監會或相關監管機構處理。」

上證所表示,《定期報告指引》以幫助投資者有效投資決策和強化風險揭示為導向,明確了資產支持證券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職責,規定了資產支持證券定期報告的總體披露原則、編製要求及主要內容格式,聚焦披露重點,著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將為管理人、託管人編製和披露定期報告提供便利,為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提供更加豐富的參考信息。

至於同日發布的《風險管理指引》,共設八章、61條,要求同樣十分細化。

總的來看,《風險管理指引》建立了覆蓋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全過程和市場參與各方的持續性、常態化信用風險管理機制。一方面,落實信用風險管理職責,強調以管理人為核心,各市場參與機構積極配合,主動進行信用風險管理。另一方面,以儘早防範化解信用風險為目標,更加註重信用風險的事前、事中監測、排查和預警。此外,新規以信用風險為導向對資產支持專項計划進行分類,做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制度安排,並要求管理人每半年提交信用風險管理定期報告,以及不定期提交臨時信用風險報告,以便監管機構及時了解和掌握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狀況。

在第二章信用風險管理職責中,新規建立了以管理人為核心的系統全面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明確了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託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等參與機構在信用風險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第三章主要是對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進行了規定,搭建了以信用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管理體系。根據風險程度高低,將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風險類和違約類。管理人應當按照指引規定,根據風險監測和排查結果對專項計劃實施分類管理。

新規第四章涉及信用風險排查與預警,規定管理人應當根據初步劃分的專項計劃風險分類情況,組織對專項計劃信用風險狀況及程度進行排查。風險排查可以採取現場、非現場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檢查的項目數量甚至也有要求,第29條中規定,管理人每年採取現場方式進行風險排查的關注類專項計劃個數不得少於當年末管理的全部關注類專項計劃個數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所規定的信用風險管理報告,也是《風險管理指引》中的一項重點。

新規建立了定期與不定期的風險管理報告制度。滬深兩市交易所均規定,各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風險管理指引》要求,於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報送半年度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首次半年度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則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報送。此外,管理人應就風險類和違約類專項計劃化解處置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提交臨時報告。

第五章和第七章則分別對信用風險化解與處置以及自律監管進行了規定。

澎湃新聞記者比較後發現,兩家交易所在《風險管理指引》中的規定同樣保持了高度一致,僅在第56條中有所區別。與《定期報告指引》的差異類似,深交所在規定中僅明確,違反規定的將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而上證所則列舉了可能採取的具體措施,包括「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者說明、要求公開致歉、暫不受理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收取懲罰性違約金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並可提請監管機構採取行政監管等措施。」

上證所表示,新規的發布實施將落實市場參與機構的主體責任,增強各方信息披露和風險管理的意識,督促市場參與主體歸位盡責。通過落實指引要求,將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實現信用風險控制重心前移,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信用風險化解處置機制,深化落實交易所一線監管與風險防控職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風險管理指引》和《定期報告指引》的發布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進一步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平穩健康發展,引導管理人、相關市場參與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利益。各市場參與人應當嚴格按照指引要求,加強資產證券化業務存續期管理,做好相關工作。

截至2018年4月底,深交所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掛牌數量242隻,掛牌總面值2174億元。下一步,深交所將在推動利用資產證券化服務實體經濟的同時,不斷強化資產證券化業務存續期管理力度,切實履行一線監管職責,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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