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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拒不撫養兒子 宿松法官釋法教育促執結!

2018年4月,宿松法院成功執結一起因離婚糾紛引起的子女撫養權案件,法院對被執行人孫某釋法教育後,最終履行了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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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被執行人孫某(女)與申請人吳某(男)原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二子,婚生長子即將年滿十八歲,婚生次子未滿十歲,後因夫妻感情破裂,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長子由自己撫養,次子由吳某撫養。在審理過程中,長子向法院提出自己已即將成年,不需要父母撫養。吳某也同意與孫某離婚,並提出由孫某撫養次子。法院在徵求次子意見時次子表示願隨母親生活,同時考慮到次子讀書所在學校與孫某租住地較近,從有利於次子學習生活的角度出發並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經宿松法院判決,准予孫某與吳某離婚,婚生長子獨立生活,婚生次子由女方帶領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用600元,至該子年滿十八周歲且能獨立生活時止。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孫某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撫養次子義務,吳某揚言急於外出務工,要把次子丟在法院,於是,吳某向宿松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孫某將次子帶回去撫養。

【執行過程】2018年4月,宿松法院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立即發出責令履行行為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孫某在五日內履行撫養次子義務,並電話告知孫某。

在執行法官多次聯繫下,被執行人孫某來到法院,向執行法官說出其沒有履行法律義務背後的原由。原來孫某覺得吳某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自己的收入也養不起孩子,擔心自己將次子帶回撫養後,吳某不會如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便一直沒有將次子接回自己家中。執行法官聽其解釋後,向孫某釋法教育,告知其拒不撫養孩子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將會承擔刑事責任。執行法官向其釋明如果吳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給付撫養費,孫某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孫某聽完後表示只要吳某如期履行撫養義務,自己會儘快將次子帶回撫養。

執行法官通知申請人到法院並告知了上述情況,法官首先對吳某揚言將孩子丟在法院不管不問的言語做出了批評,吳某在法官面前承認了錯誤並承諾自己會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如期將撫養費打入孫某銀行賬戶上。兩天後,被執行人孫某將次子帶回撫養,使這起撫養行為糾紛圓滿畫上句號。

【典型意義】本案是被執行人有撫養子女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撫養子女的案件,遠不同於其他支付撫養費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未涉及撫養費糾紛,執行措施受限,對人身不能強制交付,只能通過對雙方釋法教育或者採取司法懲戒措施。《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不論是由父或母直接撫養,都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仍有對子女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離婚,遭受最大傷害的大概是孩子,作為父母不僅僅是給予了孩子以生命,更重要的是在孩子沒有能力照顧自己前,給予孩子精神上的撫慰以及物質上的撫養。

來源宿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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