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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砝碼》第130回

奪情之案

《榕村語錄》及《榕村續語錄》是李光地與門人學子探討學問、論述時事的記錄,全書明白曉暢,不僅口語化,且不避方言,有一種「原生態」的味道,是研究清初政治史、思想史、學術史的重要資料。兩書為門生、子嗣多人記錄整理,李光地看過原稿,認為雖是「可存之書」,但須「汰存十之五六」。而兩書皆刊行於李光地逝世之後,《榕村語錄》於乾隆八年(1743)印行,《榕村續語錄》付梓已是民國初年了,未經李光地本人審校,所談內容繁雜,涉及時間較長,前後矛盾不一,其中既有輾轉傳抄造成的訛謬,也有編纂者「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的刻意添加與改動。比如《榕村續語錄》一書中李光地就蠟丸案替自己的辯解,個別地方的「塗脂抹粉」顯然屬編纂者所為,結果適得其反,給後人留下質疑的把柄與紕漏。因此,李光地賣友一案也就更加言之鑿鑿了。

其實,即使一切皆如陳夢雷所言,李光地上疏當署而未署陳夢雷姓名,也無法上升到賣友的地步。所謂賣友,即出賣朋友,或告發隱秘,或故意貶損,或落井下石,這些,李光地都談不上。究其實,陳夢雷進入耿精忠幕府,哪怕迫於壓力,不論從何種情形而言,都有助叛之嫌。不去反省自己,卻將一切過失歸咎於他人,有這樣的結局,也屬性格悲劇。

當然,關於朋友之情,如果我們嚴格要求,李光地也並非沒有問題。儘管朋友遭難,他有過援救,卻沒有肝膽相照,為朋友不計利害、兩肋插刀,有點明哲保身的意思。但若說他突破底線出賣友人,就有點言過其實了。

「三案」之二,便是所謂的「奪情案」。

康熙三十三年(1694)三月,李光地母親逝世,按慣例請假赴喪,守制三年。但康熙不準,要求他「在任守制」。為求忠孝兩全,李光地再行上疏,乞假九個月。九月之期,主要從京城赴安溪老家治喪,路途往返所需時間來考慮。李光地此疏一出,立即遭到紛紛彈劾,說他「貪位而忘親」,「於禮則悖,於情則乖」。儘管如此,康熙仍不許假,只是將留任守制改為解任在京守制。此後,李光地又多次乞歸,康熙仍是不準。

奪情一案,問題的關鍵在於康熙皇帝。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古代專制社會,別說奪情,就是奪命,也由不得大臣本人。故此,康熙下旨訓斥那些指責李光地的御史說:「我留他在任,自有深意,不然,朕豈不曉得三年之喪,古今通禮?」

「奪情案」一旦傳開,他人或是不知內情,或是為政敵所利用,經過一番別有用心的添油加醋,李光地就成了貪戀權位的不孝之子,一個徹頭徹尾的假道學、偽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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