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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帽子」的廖英強,必須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刊作者 特約作者 周俊生

日前,證監會公開了對上海第一財經《談股論金》節目嘉賓主持人廖英強的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的規定,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4310萬元,並處罰款8620餘萬元,合計沒收和罰款達到1.29億元。可這個處罰似乎沒有影響到廖英強。有報道稱,廖英強繼續在「愛股軒」網站發布視頻,聲稱「自己有錢交罰款,相當於花1億多給愛股軒做了個廣告……」。

法律就這樣受到了廖英強的嘲弄。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答案只能是,對廖英強的處罰看似嚴厲,卻由於他不必承擔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因此並未觸及他的痛處,也使得法律的效力打了折扣。

索賠是投資者的合法要求

在證監會已經查處的操縱市場案中,廖英強案並不是最大的,但是從證監會公布的作案手法來看,他在操縱市場方面卻是最為明目張胆的,其危害性也十分嚴重。他在個人的自媒體上推薦個股,在忽悠大量投資者跟風買進抬高股價後又迅速拋出,自己賺了錢,投資者卻因不明就裡而繼續持股,成了他的「替死鬼」。這是一種典型的「搶帽子」行為,為我國的證券法規所嚴厲禁止。而由於其具有證券節目主持人的身份,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誘惑力,因此導致大量投資者跟風,造成的損失巨大。

目前,已經有投資者要對廖英強進行索賠。這是投資者的合法要求,我國《證券法》第77條明確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就目前來說,投資者要展開維權行動卻困難重重。有律師認為,由於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出台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因此投資者索賠很難操作。在廖英強案之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發生過著名股評家汪建中操縱市場案、徐翔操縱市場案,投資者在這些案件中的訴訟維權最終都沒能展開。

這種投資者維權難的處境,只能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利益維護不夠的缺陷。它產生的兩大問題是:第一,使違法者減輕了因其違法而必須承擔的沉重壓力;第二,受到其違法行為直接損害的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實的維護。這種狀況不應該長期持續下去。

廖英強案是建立賠償制度的契機

在中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上市公司欺詐上市、虛報業績等情況十分普遍,因最高法沒有對這種情況進行司法解釋,投資者往往無法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現在這種狀況已經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觀。

當然,像廖英強這樣的個人違法,與上市公司造假違法有一定的不同。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違法後即使拿不出賠償,但為其進行中介服務的券商機構負有連帶責任,並且可以由中介機構先行墊付賠償款。而個人違法由於沒有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很容易出現賠償款難以落實的情況,這也是投資者在此類案件中維權的難度所在。

但是,這些困難的存在並不表明相關部門可以對投資者的損失坐視不管。近年來,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雖然證監會一直在嚴厲打擊,但對普通投資者來說,能否依法索賠挽回損失才是最重要的。啟動民事賠償對違法者具有嚴厲懲戒作用,對市場也有警示意義,能夠切實地推動證券市場的法治化進程。

實際上,就廖英強案來說,仔細剖析案情可以發現,此案正好為探索建立投資者索賠機制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契機。根據證監會公布的違法事實,廖英強的違法事實多達41起,如果這41隻個股中遭遇損失的投資者都來向其索賠,無疑是一個龐大的天文數字。但由於其違法行為集中發生在2015年,而這一年正是中國證券市場出現爆發性行情的時期,在其後雖然出現了「千股跌停」的可怕場面,但由於政府的及時干預,很快恢復了正常,有的個股還創出了新高,因此即使是在廖英強忽悠之下買了他推薦的股票,也不一定遭受損失,而部分個股在連續「千股跌停」時遭遇的下跌,是否要廖英強負責也是可以探討的。

因此,只要相關司法解釋對有關問題作出合情合理的界定,很可能真正需要廖英強負責賠償的並不象想像中那樣巨大。現在需要的是律師、證監會和司法機關共同行動起來,積極面對投資者的索賠維權,以此為契機推動投資者索賠出現實質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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