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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滴滴的寬容是一種荒謬

空姐坐網約車遇害案很火:美女、性暴力和死亡,加在一起就是頭條的特效古方,一直在醫治新聞人員的手頭緊張。問題是滴滴在這個案件里的責任不可推卸,理應對受害者家屬進行賠償。

1.被害人和滴滴是委託關係,滴滴是有償地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務,無論這個服務內容究竟是幫助被害人到達目的地,還是幫助被害人尋找到合適的司機,顯然滴滴沒有做到。從任何角度對滴滴的洗白,都違背了契約精神。確實,這個世界什麼壞人都有,滴滴也許無法保證所有的司機都是好人,甚至計程車公司也無法保證自己僱傭的司機不會對乘客暴力犯罪,但是既然「這個世界有壞人」是一個客觀事實,那麼顯然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必須考慮此項風險並加以規避。話說回來,若是受害人是路人而非乘客,滴滴和司機之間也定性為並非僱傭關係,那麼滴滴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2.滴滴沒有完成委託,導致被害人死亡,是有過失的。這其中並沒有不可抗因素存在:如果是因為發洪水,被害人在網約車裡被淹死,滴滴該當是可以免責的,因為在洪水的前提條件下,「無論滴滴如何改善,也無法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滴滴如果被告了,有多大概率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呢?它可以說自己已經要求司機提供身份證件、駕駛證件等一系列資料,但是是否有犯罪記錄調查備案呢?是否有個人信用調查呢?是否有面試呢?是否有押金保證呢?要證明自己無過失,在我眼裡可能性為零。

我不知道為什麼矛頭沒有直指滴滴,連百度「無償地提供搜索服務」都要為搜索結果買單,滴滴是「有償地提供交通服務」更應該為自己的失職買單。儘管從輿論上看,百度是「有意地」提供競價排名,滴滴是「無意地」提供禽獸司機,但是拜託,滴滴難道不是為了KPI,「有意地」盲目擴充司機隊伍,「有意地」放寬審查條件嗎?我感覺滴滴這次的輿論引導和公關做得很成功,也許一方面是因為,他的對手能力太小,他的盟友背景太強。要是各地的計程車公司同屬於一家企業,今天就是滴滴的祭日。另一方面可能是,對於這種「性暴力事件」,人們從來不習慣譴責冷漠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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