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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廖英強操縱證券市場案:應儘快建立賠償制度

原標題:證券市場法律尊嚴不容挑戰

如果操縱證券市場的賠償制度能儘快建立起來,違法者操縱市場的行為一旦被查處,罰沒和接踵而至的索賠將使違法者面臨傾家蕩產的結局。在這種機制下,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當能大幅減少,投資者利益可望得到更好保護。

某電視台證券節目原嘉賓主持人廖英強因操縱證券市場,受到證監會的公開處罰。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廖英強沒收違法所得4310餘萬元,並按違法收入兩倍處以罰款8620餘萬元,兩項合計罰沒款項達到1.29億元。受到處罰的廖英強對此不以為然,日前在一個網站上發布視頻,聲稱「自己有錢交罰款」「1億多罰款相當於給自己做了個廣告」……

廖英強公然挑戰證券法律法規,在投資者、法律界人士和社會公眾中激起了公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表示,敬畏法律、恪守法律、依法合規是各類市場主體參與證券市場的基本底線,任何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運行秩序、肆意挑戰法律尊嚴的行為,最終都必將受到應有懲罰,付出沉重代價。發言人同時透露,目前上海證監局和相關稽查部門正在對廖英強案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整理證據,只要符合移送司法的標準,將立即執行。可以預計,廖英強必將為他的行為付出慘重代價。

據證監會公布的信息,廖英強明目張胆操縱證券市場,造成十分嚴重的危害。廖英強擁有電視台主持人的身份,在投資者中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其在個人自媒體上推薦個股,忽悠大量投資者跟風抬高股價後迅速拋出,自己賺了錢,卻把投資者吊在半空。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對於這種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不僅需要從經濟上對當事人進行罰沒,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廖英強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嚴重,涉案金額巨大,監管部門完全有理由將其移送司法機關。

廖英強敢於無視證監會對他的處理,甚至認為1億多罰沒款只是給自己打了廣告,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他自恃有錢。從證監會公布的材料看,廖英強操縱證券市場的後果十分嚴重——在2015年短短9個月時間內,他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高達41次,大量個股成為他的操縱目標,成千上萬投資者因為被其忽悠而賠了錢,產生了巨大的利益損失。

現在,廖英強的違法事實既已查明,投資者有理由向其提出索賠。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廖英強操縱證券市場受到證監會處罰,其違法事實已經坐實,受損失的投資者完全可以向他提起索賠訴訟。

當然,由於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台,目前投資者向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人進行索賠還面臨一定的困難,這暴露了中國證券市場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存在不足。此次證監會發言人在談話中表示,將積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出台。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對於上市公司「造假上市」等違規違法行為的懲處,已經具有了較為健全的機制,特別是投資者賠償制度已經基本落實,這使得上市公司造假行為大為減少。如果操縱證券市場的賠償制度也能儘快建立起來,違法者操縱市場的行為一旦被查處,罰沒和接踵而至的索賠將使違法者面臨傾家蕩產的結局。在這種機制下,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當能大幅減少,投資者利益可望得到更好保護。

一個違法人員在受到處罰後公然挑釁法律尊嚴,是壞事也是「好事」。此事提醒我們,儘管近年來證監會推行了強監管政策,加大了市場監管和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但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仍有不足,特別是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仍有不給力、不到位之處。有關方面應當以查處廖英強案為契機,大力完善配套法律和措施,讓遵紀守法成為證券市場上每個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令違法者寸步難行,使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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