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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男子越獄35年 隱姓埋名娶妻生子終被擒

上世紀八十年代,一男子翻牆越獄逃往外省35年,隱姓埋名娶妻生子,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他再次落入法網接受法律的審判。近日,市中站區人民法院赴焦作監獄巡迴審判公開審理了楊某脫逃罪一案。

洗澡時趁看守鬆懈,翻越監獄圍牆脫逃

今年60歲的楊某是駐馬店上蔡縣人。1982年5月22日,楊某因偷電視機犯盜竊罪經濟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82年1月25日起至1989年1月24日。1982年6月17日被送河南省勞動改造第八支隊(現河南省焦作監獄)服刑改造。

1982年9月14日19時左右,被告人楊某與其他罪犯到澡堂洗澡時,趁看守鬆懈之際,翻越監獄圍牆逃脫。

自此之後,河南省焦作監獄多次到濟源、博愛、新鄉鐵路公安處等地抓捕,但均未果。

原來,被告人楊某後來到四川省蒼溪縣雙河鄉塔山村與當地一喪偶女子結婚並育有一女,在當地重新辦理了居民身份證,並隱匿居住至2017年8月15日案發。

一晃35年過去了,在駐馬店上蔡縣黨店派出所警察在對逃犯楊某家庭社會情況摸排時,獲取其重要信息,並通過技術手段最終在去年8月15日將其捉拿歸案。

隱姓埋名期間表現良好

焦作日報記者從刑事判決書上了解到,多位證人表示,楊某在當地隱姓埋名生活期間,表現良好,他會砌磚,在村周邊常包點兒小活干,「我們都沒有想到他是逃犯,他家裡比較困難,也沒有做過違法犯罪的事兒!」 一位證人如是說。

中站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被關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脫逃,其行為已構成脫逃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重新犯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經查,被告人楊某在逃脫期間,沒有向司法機關有過投案的行為和證據,此次是由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的,不符合自首的構成條件,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故綜上所述,中站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及與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的余刑六年四個月零九天合併,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焦作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景鵬 攝影報道

轉載自:焦作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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