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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視角,ABS產品存續期關注哪幾點?

2018年5月11日,滬深交易所和報價系統聯合發布《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和《資產支持證券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指引的發布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進一步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平穩健康發展,引導管理人、相關市場參與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指引的相關要求,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項目存續期應該關注哪幾點?

一、資產證券化產品整體框架

基礎資產方面,(1)基礎資產類型、特徵、權屬、擔保負擔及其他權利限制以及質量變化情況;(2)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劃轉以及預計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能力的變化情況;(3)基礎資產現金流重要提供方所處行業環境或政策變化情況,股權結構、內部治理結構、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等情況。

原始權益人方面,特定原始權益人股權結構、內部治理結構、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等情況。資產服務機構(一般由原始權益人擔任)提供基礎資產管理服務的相關業務資質、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信情況等情況。

增信措施方面,增信措施有效性的變化情況。資產證券化產品方面,重點關注資產支持證券評級變化情況。交易結構方面,專項計劃交易結構各環節實施情況及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他方面,(1)各參與機構按照規定或約定履行職責、義務情況;(2)公眾投訴、媒體報道情況;(3)其他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狀況的信息。

二、基礎資產關注要點

基礎資產為債權類資產的ABS項目,管理人應當同時披露下列情況:(1)報告期末未償本息餘額佔全部基礎資產未償本息餘額1%以上的前20筆基礎資產與報告期初的變化情況,如發生變化,應參照計劃說明書的披露要求披露變化後的上述基礎資產情況。(2)報告期內早償、逾期、違約等各類非正常償還的金額與佔比、筆數與佔比情況。(3)報告期內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等爭議及其處置情況和處置結果等。(4)影響報告期內或未來專項計劃收益分配的債權類資產質量和現金流變化的其他情況。

基礎資產為基礎設施等經營收益類資產的ABS項目,管理人應當同時披露下列情況:(1)報告期內原始權益人相關經營資質或範圍變化情況,經營所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變化情況,經營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情況等。(2)報告期內經營收益來源對象變化情況,經營所提供服務價格變化情況,項目外部環境變化情況,經營成本及經營資金來源的情況,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等爭議及其處置情況和處置結果等,並說明上述情況是否影響報告期內按約定分配專項計劃收益及其解決措施,以及對未來收益分配的影響與應對措施。(3)底層基礎資產與相關資產的權屬、權利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的變化情況。如上述事項發生變化,管理人還應說明原因及對專項計劃收益分配的影響。(4)影響報告期內或未來專項計劃收益分配的基礎設施等經營收益類資產質量和現金流變化的其他情況。

基礎資產為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財產權利類資產的ABS項目,管理人應當同時披露下列情況:(1)報告期內不動產基本情況是否發生變化,包括不動產物業類型及實際用途、建築面積及可出租面積、所屬土地性質變化情況等。(2)報告期內對不動產運營、維護、管理情況等,包括但不限於運營、維護主體,運營、維護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是否實現規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周邊競爭性不動產變化情況等。(3)報告期內不動產相關權屬變化情況,不動產價值變化情況,不動產使用數量、使用率、使用價格、收益變化情況,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等爭議及其處置情況和處置結果等,並說明上述情況是否影響報告期內按約定分配專項計劃收益及其解決措施,以及對未來收益分配的影響與應對措施。(4)影響報告期內或未來專項計劃收益分配的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財產權利類資產質量和現金流變化的其他情況。

基礎資產為其他類型資產的ABS項目,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或約定,結合基礎資產實際情況披露報告期內基礎資產質量變化和現金流情況。

三、特定原始權益人關注要點

1、公司概況

管理人應當簡要披露報告期內特定原始權益人治理結構,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變動或無法履行職責等影響公司治理和經營的重大情況。

2、主營業務

管理人應當簡要披露報告期內特定原始權益人從事的經營模式、主要業務情況,所處行業發展環境和政策變化,結合特定原始權益人實際情況,按照不同的業務板塊說明報告期內特定原始權益人營業收入的構成及比例。重點說明與基礎資產相關業務的經營管理、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支持和保障等情況。

3、財務狀況

管理人應當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披露截至報告期末特定原始權益人最近2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公司制特定原始權益人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表模板見附件2,其他類別特定原始權益人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披露)。若上述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同比變動超過30%的,應當披露產生變化的主要原因。

管理人應當說明會計師事務所對特定原始權益人財務報告出具的審計意見,並將審計報告作為年度資產管理報告的附件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管理人應披露特定原始權益人就所涉及事項作出的說明,並分析相關事項對特定原始權益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4、債務償還

管理人應當簡要披露報告期內特定原始權益人償還債務本息的情況。如特定原始權益人報告期內存在未按期償還債券、銀行借款、其他債務融資工具等債務本息的,應當披露未按期償還的金額、未按期償還的原因等情況。

5、其他重大事項

報告期內特定原始權益人申請破產、被接管、清算、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處罰等事項、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管理人應當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並說明該事項對特定原始權益人經營和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權益的影響。

四、增信措施關注要點

1、增信措施發生變化對投資者的影響

專項計劃內外部增信措施發生變化的,管理人應當參照計劃說明書的編製要求披露增信措施變化的具體內容、履行的程序,並說明變化的原因,是否符合計劃說明書等協議約定,以及相關變化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權益的影響。

2、增信措施啟動後對投資者的影響

報告期內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差額支付、保證人代償、流動性支持、處置抵質押資產等增信措施的,管理人應當披露相關增信措施執行的具體情況,並說明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權益的影響。

3、各類別增信主體關注要點

(1)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增信。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差額支付、保證、流動性支持等增信的,管理人應當披露增信機構報告期末的凈資產、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主要財務指標(並註明相關財務報告是否經審計),增信機構資信情況、累計對外擔保餘額及其占凈資產的比例,並將增信機構財務報告作為年度資產管理報告的附件披露。

(2)自然人提供增信。差額支付、保證、流動性支持等增信方為自然人的,應當披露增信方資信狀況、代償能力、資產受限情況、對外擔保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增信措施有效實現的其他信息。

(3)原始權益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增信。差額支付、保證、流動性支持等增信方為原始權益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披露報告期末增信方所擁有的除原始權益人股權外其他主要資產,以及該部分資產的權利限制情況。

(4)抵押或質押提供增信。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增信的,管理人應當披露擔保物價值的重大變化情況,已經擔保的債務總餘額以及抵押、質押順序,報告期內擔保物的評估(如有)、登記、保管等情況。

(5)其他方式提供增信。採用其他措施進行增信的,管理人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相關增信措施有效性的變化情況。

備註:本文根據《風險管理指引》和《定期報告指引》簡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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