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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須做實地方金融監管

本報記者 胡畔

2008國際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了巨大衝擊,在諸多針對危機動因和引髮根源的分析結論中有一個基本共識:金融監管體系嚴重滯後於金融發展是此次危機產生和蔓延的關鍵性因素。鑒於此,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在積極救助金融市場和問題機構、促進經濟復甦的同時,也紛紛提出了各自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總結中發現,維護金融市場自由發展是金融體系運行的基礎,金融信息和數據對金融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整體來看,各國都在通過設立制度化實體機構加強監管協調,強化貨幣當局的金融穩定和監管職能,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構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著力改善監管當局的危機處置能力,加強對投資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推進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複雜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儘管我國已採取多項措施進行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但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其中,地方金融監管力量薄弱,難以實現監管全覆蓋的問題依然值得重視。

尹振濤指出,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框架主要是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央行、銀保監會構成。其中,央行被賦予更大的權力,負責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宏觀審慎監管;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併,微觀審慎保障金融機構穩定,保障消費者權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則將進一步做實宏觀審慎監管。在這一金融監管框架下,做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就顯得至關重要。

事實上,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就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為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監管責任,金融監管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同時接受各級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要在2018年9月底前報黨中央審批,在2018年年底前機構調整基本到位,所有地方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尹振濤表示,在做實的過程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需要重視五方面職責。一是按照「金融風險屬地處置」原則和「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任何金融活動都要獲得牌照」的要求,地方金融監管應當履行金融監管兜底責任。二是應該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瀆職的嚴肅監管氛圍,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地方金融監管局要結合金融科技手段,注重早期預警和風險監測。三是應該對「7+4」類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類金融機構和轄區內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互聯網金融公司、地方各類交易所。四是區域金融監管的具體執行部門,配合「一行兩會」的地方派出機構,發揮區域金融監管協調作用,成為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落地機構。五是要以行為監管核心,填補監管真空,重點包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維護市場公平秩序,懲治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金融詐騙和負責金融應急處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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