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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香港青年男女總愛打野戰?

香港一對九十後男女昨日凌晨在觀塘海濱花園把酒談心,情到濃時,帶醉將現場長櫈當床,疑交歡纏綿,有晨運客途經目擊下大驚報警。警方趕至,以涉嫌破壞公眾體統將他們拘捕。平常地方成為「戰場」,那是否如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所言「是土地不足」問題?

酒酣相擁 親熱纏綿

男女離開海濱公園的長櫈,留下酒樽及嘔吐物。

被捕男女均姓陳,男方23歲,女方20歲。據悉兩人同為大學生,其中男子正在海外升學,疑因假期回港,女子則正在本地大學讀書。消息稱,兩名男女相約於昨凌晨到觀塘海濱花園飲酒聊天,直至凌晨5時許,酒至半酣,雙方情不自禁貼身相擁,在向海的一張櫈上互相親熱纏綿,並準備有進一步行動。

期間已開始有晨運客抵達散步,目擊該對男女竟公然在公眾地方「打野戰」交歡,於是致電報警。警員接報到場,該對男女方如夢初醒,兩人滿身酒氣,整理衣衫後,接受警方問話,警方調查後,以涉嫌破壞公眾體統將他們拘捕,案件交由觀塘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2013年12月14日,一對男女於嘉亨灣巴士站旁性交,被人發現。

事後到現場散步的巿民對事件感愕然。賴小姐表示,在公眾地方不應做出此等行為,如被她撞破,會上前勸阻,若對方不理便報警。另外,帶小朋友到公園玩的蔡小姐亦認為公園是公眾地方,直斥該對男女的行為不恰當。潘先生則認為事件屬年輕人貪求刺激,一時衝動。

罪成最高可囚七年

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破壞公眾體統罪為嚴重罪行,最高可入獄七年。判刑輕重,要視乎多方因素,包括嚴重性、歲數、案情、猥褻程度等。被告若屬初犯或認罪有悔意,法官或會考慮以社會服務令取代即時入獄,惟有案底或無悔意的話,則有很大機會遭判囚。

「打野戰」、「車震」、偷嘗禁果、上演活春宮、翻雲覆雨、魚水之歡。

2015年9月18日,一對男女於銅鑼灣天台性交,被巿民發現,拍片放上網。

以上意指「性交」的字眼,大家都在傳媒報道中看過——不是風月版,是港聞版。理應是私密的行為,卻有許多隱晦的字眼,以供人們在公眾場合表達。道德規範與情慾的角力、公共與私密、公德與私慾,中間的界線如何畫?

公共空間vs.私密行為

這些曾經「激戰」的地方都是十分平常的生活場所:「巴士、樓梯、廁所、地鐵站,都是在日常生活中會經過的,周圍都有。」平常地方成為「戰場」,是否如游蕙禎所言「就算我哋要撲嘢,我哋都搵唔到房去撲?」

對此,香港性教育會會長黎定基表示,年輕男女有強烈的性衝動,情到濃時往往難以抑制情感,又直言本港的性空間缺乏,「可能他們無錢去公寓或酒店,屋企因有家人在更不方便,所以最終選擇在公眾地方發泄。」

2015年4月1日,2名理工大學學生在宿舍外「打野戰」。

同類案件在香港有多次發生,其中2015年4月1日的最為轟動。2名來港讀大學的內地男女生,在何文田佛光街理工大學的學生宿舍外「打野戰」,有關短片在網上瘋傳,其後警方亦是以破壞公眾體統罪作出起訴,男被告楊昊(19歲)及女被告吳心怡(18歲),先後承認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男方被判60小時社會服務令,女方則被判1年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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