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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滅亡後,之前的賠款誰來賠

我們知道鴉片戰爭把我們國家帶到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之後不斷的有列強侵略。可以說不平等條約簽訂的是一個接一個。從最早的《南京條約》、《天津條約》、《北京條約》,到後來的《馬關條約》、《辛丑條約》等等,裡面的所有條約都涉及到一件事就是賠款。但是清朝到1912年就滅亡了,那賠款是怎麼處理的,是賠還是不賠。假如賠的話清朝都滅亡了誰來賠。

清朝的賠款不僅僅是不平等條約的賠款這麼簡單,還有一些就是對外借款。其實需要說明的是清朝對外借款的時候借給清政府的並不是外國國家,而且外國的私人銀行借給清政府的。所以清朝滅亡之後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而且這筆錢不是少數目,加起來差不多13億兩白銀。

其實清朝滅亡後所有的賠款是接下來的民國政府賠的。主要是兩個依據。清朝滅亡是1912年在袁世凱的逼迫下清朝最後一任皇帝溥儀宣布退位。但是退位上明確的說是之後所有事情是中華民國處理的。也就是說從法理上說,你之前所有的東西都是由中華民國接手。不管是好的還是不好的都應該中華民國處理。所以這個說明中華民國還是繼續賠償之前欠的那些錢。第二個理由是清朝滅亡前。清朝滅亡的主要推動者是革命黨,這群革命英雄到處起義,一直到武昌起義的時候成功了。這個時候孫中山從外國回來了,但是擺在面前的主要難題是怎麼讓革命到全國去,這需要好多人和錢財支持。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當時的帝國主義不能干涉。於是孫中山為了革命和好多國家簽訂條約,大致的內容就是之前清政府欠的錢我來還。但是你們需要支持我。

所以不管怎麼說清朝滅亡之後都是中華民國來還。不過在一戰的時候由於中國十戰勝國免除了好多的欠款,還有就是還賺了好多賠款。不過仍舊需要繼續還。最不要臉的就是日本一直堅持要。民國政府一直還到1938年還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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