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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與社群主義:虛構的交鋒?

羅爾斯與社群主義:虛構的交鋒?

曹欽

作者簡介:曹欽,南開大學 哲學院,天津 300350 曹欽,南開大學哲學院副教授,博士。

人大複印:《外國哲學》2018 年 03 期

原發期刊:《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 年第 20175 期 第 82-88,109 頁

關鍵詞:羅爾斯/ 社群主義/ 自由主義/ 《政治自由主義》/ Rawls/ communitarianism/ liberalism/ Political Liberalism/

摘要:20世紀80到90年代,英語政治哲學界的一大熱點就是社群主義。流行的說法是:社群主義的批判對象是自由主義,包括羅爾斯的自由主義。另外,還有一種看法認為,正是因為受到了社群主義批評的影響,羅爾斯才從《正義論》中的立場轉向了《政治自由主義》中的立場。然而,對羅爾斯與社群主義者著作文本的考察,表明兩者之間的聯繫遠比人們通常所想像的要更為鬆散。

在20世紀80到90年代,英語政治哲學界的一大熱點就是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如果我們對與此有關的文獻進行檢視,將會頻繁地讀到約翰·羅爾斯的名字。考慮到羅爾斯在當代政治哲學中的核心地位,這一現象本身並不令人驚奇。不過,他與社群主義者之間的關係並非顯而易見。流行的說法是:社群主義的批判對象是自由主義,包括羅爾斯的自由主義。另外,還有一種看法認為,正是因為受到了社群主義批評的影響,羅爾斯才從《正義論》中的立場轉向了《政治自由主義》中的立場。本文將從考察羅爾斯與社群主義者著作的文本入手,說明兩者之間的聯繫遠比人們通常所想像的要更為鬆散。

一、虛構的交鋒?

與其他「主義」相比,社群主義的內涵更為模糊,因為名氣最大的幾位「社群主義者」都不用這一名稱來稱呼自己。「『社群主義者』基本上是一個被賦予的標籤,而不是一個自覺、自願的理論群體。」一般認為,社群主義思潮的四位主要代表人物是麥金太爾、查爾斯·泰勒、桑德爾和沃爾澤。這一思潮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在1982年發表的《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中,桑德爾使用了「社群主義」一詞的形容詞形式communitarian(其含義既包括「社群主義的」,也包括「社群主義者」和「社群主義者的」),並將其樹立為了「個人主義的」(individualistic)的對立面。1985年,古特曼發表了一篇題為《自由主義的社群主義批評者》(Communitarian Critics of Liberalism)的書評。在被評論的對象中,就包括了上述四人。此後,「社群主義」一詞被廣泛地用來作為對一類特定理論的統稱。在80年代中、後期和90年代初的學術期刊上,出現了許多對「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進行討論的文章。但進入90年代後,這一熱潮迅速地冷卻了下來。事實上,在有的學者看來,泰勒在1989年發表的《自我的根源》一書和《答非所問》一文,「實際上已經宣告了社群主義運動的『終結』」。至少,在目前的英語學界,已經很少有人再就這一話題進行深入的討論了。

在20世紀80年代初,上述四名學者出版了幾本著作,結果激發了關於社群主義的大討論。這些著作包括麥金太爾的《德性之後》(1981年出版,1984年第2版)、桑德爾的《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1982年出版)、沃爾澤的《正義諸領域》(1983年出版)以及泰勒的兩卷本《哲學文集》(1985年出版)中的一些論文。不過,儘管都被冠以「社群主義者」之名,他們的批評對象實際上並不相同。通過一種以史帶論的風格,麥金太爾攻擊了啟蒙運動以來的幾乎所有道德理論。沃爾澤批判的則是各種帶有「普遍主義」傾向的理論。值得注意的是,兩人事實上都並沒有把羅爾斯當作主要批評對象。《德性之後》中只有寥寥幾處提到過羅爾斯,且只在第17章中對其觀點稍稍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相比之下,麥金太爾明顯花了更多的力氣去攻擊休謨、狄德羅、康德和克爾愷郭爾。沃爾澤與泰勒的情況也與此類似。與《德性之後》一樣,《正義諸領域》和《哲學文集》中提到羅爾斯的次數非常有限。而在泰勒對個人主義進行批判的代表作《原子主義》(Atomism,發表於1979年)一文中,羅爾斯的名字甚至一次也沒有出現過。事實上,泰勒在另一篇文章中反而明確地說過:「羅爾斯本人絕對沒有受限於原子主義的視角。」雖然麥金太爾、沃爾澤和泰勒的理論都可以被用來批判羅爾斯,但它們同樣也能被用來批判其他許多思想家。對其著作的簡單瀏覽就可以使人明白,他們從未把羅爾斯當作重點研究對象。在閱讀他們的作品時,對當代政治哲學比較熟悉的人很容易聯想到羅爾斯和自由主義,但這恐怕主要是源於後兩者在哲學界的強勢地位。

與其他三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桑德爾明確把羅爾斯定為了自己的首要批判對象。《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的大部分內容看起來就像是對《正義論》的批判性註解。儘管如此,這部脫始於博士論文的著作並不具有代表性。我們不能僅憑這一個例子就對「社群主義者」這個群體的特徵進行概括。雖然社群主義者們都在某些方面與羅爾斯存在分歧,且這些分歧都具有相似的哲學根源,但不能因此就說他們把羅爾斯當作了自己的主要靶子。在閱讀他人的作品時,我們往往會傾向於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來理解他們的定位(如「壟斷資本主義的辯護士」或「羅爾斯的批判者」)。然而,這種定位卻未必符合作者的本意。從目前來看,並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能夠表明,社群主義者們(除桑德爾外)的主要批判目標是羅爾斯。泰勒、麥金太爾和沃爾澤的抱負,遠不止是對羅爾斯乃至自由主義進行批判。他們關心的是啟蒙運動以來人類精神世界發展的大趨勢,而非特定的思想家或思想流派。將他們理解為羅爾斯和自由主義的批判者,不僅是對他們的誤讀,更是對其哲學地位的矮化。

從相反的角度來看,我們同樣有理由懷疑,社群主義者的著作是否真的曾給羅爾斯留下過什麼深刻印象。學界公認的看法是,羅爾斯是一位虛心的、樂於聽取不同意見的學者。對於自己從中受惠的思想,他是不吝於表達謝意的。用帕萊克的話來說,「在他(羅爾斯)的兩部主要著作中,他所有感謝的人幾乎比戰後所有加在一起的政治哲學家所感謝的人還要多」。正是通過這一線索,我們能夠看出社群主義者對羅爾斯來說有多麼不重要。在《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和發表於兩者之間的論文的致謝名單上,我們看不到那四位社群主義者的名字。考慮到沃爾澤和桑德爾都長期與羅爾斯在同一所大學工作(11),他們倆在那些名單上的缺席就更能說明問題。

在其作品的正文中,羅爾斯也沒有表現出對於社群主義者的特別興趣。他從未提到過麥金太爾的名字。泰勒曾被提到過一次,但羅爾斯只是引用他的論著來說明「公民人文主義」的理論,而非對其社群主義觀點的回應。(12)桑德爾和沃爾澤雖然沒有完全遭到忽視,卻也未被給予多少關注。在與本文主題有關的作品中,羅爾斯曾兩次提到桑德爾(13),並注意到了後者對自己的批評(14),但兩次都只是在腳註里順便提及,沒有做出任何深入的回應。沃爾澤被提及的次數略多,但也只有三次。而且,與桑德爾一樣,他也只在腳註中出現過。在《政治自由主義》的平裝本導論里,羅爾斯在分析哲學討論的作用時提到了他,並對其觀點表示贊同。(15)不過,這裡所涉及的觀點並未直接涉及社群主義與羅爾斯的理論分歧。在該書第一章中,羅爾斯引用了自己的兩名學生(約書亞·柯亨和托馬斯·斯坎倫)對沃爾澤的評論(16),而這兩處引用都是對沃爾澤的反駁。在柯亨和斯坎倫(以及羅爾斯)看來,在政治理論的研究中使用抽象的概念和方法,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因此沃爾澤的社群主義批判並沒有說服力(而且,他所使用的方法也不是真的那麼獨特)。這更像是羅爾斯對自己早年理論特色的堅持,而非受到沃爾澤批評影響後的妥協。

以上觀察是同羅爾斯的另一名學生薩繆爾·弗里曼的個人經驗相吻合的。根據他的回憶,與流行意見相反,「羅爾斯本人認為,對於那些最終引向政治自由主義的問題來說,社群主義的理念與批評與之毫不相干」(17)。而且,「羅爾斯對社群主義感到莫名其妙,因為對他來說,這個名詞被用來指稱了多種哲學與政治立場:托馬斯主義、黑格爾主義、文化相對主義、反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等。他認為它最多不過是某種完善論(perfectionism)——它視人類善為對一定的共享目的的追求」(18)。考慮到《正義論》中對完善論的拒斥,結合弗里曼的上述說法,羅爾斯似乎沒有理由對社群主義產生什麼特別的興趣。

總之,如果我們回到原始文本,就會發現,我們很難證明社群主義者(桑德爾除外)和羅爾斯對彼此有多麼重視。他們的理論之間所形成的「對話」,幾乎都是其他人進行刻意揀選後組裝而成的。我們當然可以用他們的論述來互相參照,以幫助自己進行思考。但在敘述他們之間的關係時,我們應該記住,所謂的「批判」與「回應」,大部分只是「本可能發生的」批判與回應,而非實際發生的批判與回應。在本文接下來的部分中,我們將會通過對羅爾斯觀點的具體分析來進一步證明這一點。

二、社群主義與「早期」羅爾斯

羅爾斯晚年思想最明顯的改變之一,是放棄了為「整全」(comprehensive)性質的自由主義辯護的努力,轉而提倡一種「政治」的自由主義。(19)在1985年發表的《作為公平的正義: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一文中,「政治的」這一形容詞開始被賦予了核心地位。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義》則使得學術界廣泛地了解了羅爾斯的這一轉變。流行的說法是,後期羅爾斯從《正義論》中的「普遍主義」轉向了更具「特殊主義」色彩的理論。正是由於這種「特殊主義」因素的浮現,才使得許多人認定,這一轉變是對社群主義批判的反應。然而,這一轉變並不是在1993年或1985年突如其來的,而是在1980年的《杜威講座》中就已初步成型。(20)在該講座中,羅爾斯否認了自己在追尋那種獨立於人們自我認知的「道德真理」。(21)他明確地宣布:「我們並不是在試圖找到如下這樣一種正義觀:它適合於所有的社會,而不論其特定的社會或歷史境況。」(22)相反,為正義觀奠基的是「公共文化」(23)、常識和歷史傳統(24),是已經穩定地存在於特定社會之中的東西。這樣的理念與《政治自由主義》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說,早在社群主義引起人們的注意之前,羅爾斯就已經開始了「特殊主義」的轉向。

另一方面,在羅爾斯早期的著作里,已經存在豐富的理論資源來回應某些社群主義式的批評。正如前面所說,在社群主義者中,桑德爾是唯一對羅爾斯進行了深入批判的人。因此,假如社群主義真的影響到了羅爾斯後期理論的觀點,這種影響就應該充分體現在他對桑德爾的反應里。然而,在評論桑德爾對他的批評時,羅爾斯有兩個表述值得我們加以注意。首先,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一文中,他在簡述桑德爾的看法時,所使用的表達是「我認為桑德爾錯誤地假定了……」(I think Michael Sandel mistaken in supposing that...)隨後,他又說:「關鍵之點……並不在於《正義論》中的某些特定段落是否提請人們做出這種詮釋(25)(我對此表示懷疑)(...The essential point...is not whether certain passages in Theory call for such an interpretation[I doubt that they do]...)(26)。由此可見,羅爾斯直接否認了桑德爾對《正義論》批判的有效性。既然如此,他似乎就沒必要為了回應這種批判而修改自己的觀點。

其次,當他在《政治自由主義》中以相似方式提及桑德爾時,羅爾斯引用了金里卡的《自由主義、社群與文化》一書,並認為該書第四章對桑德爾的回答「總體上令人滿意」。(27)然而,金里卡把自己的理論定性為「整全」的自由主義,並明確表示了對羅爾斯式「政治」自由主義的不贊同。(28)既然羅爾斯認為金里卡的「整全」自由主義足以反駁桑德爾的批判,他似乎就沒有必要為了回應後者而特地去發展出一套新的「政治」自由主義。因此,把他80年代開始的「政治」轉向歸結為對桑德爾批評的反應,就顯得缺乏證據。如果對羅爾斯展開最直接批判的桑德爾都不能促使他改變自己的立場,那麼,其他社群主義者促成這一改變的可能性,就更是非常微小了。

當我們把目光聚焦在羅爾斯的具體論證上時,對這一點就能夠看得更清楚。按照繆哈爾和斯威夫特的說法,社群主義對羅爾斯的批評可以歸結為四類:(1)人的概念(conception of the person);(2)反社會的個人主義(asocial individualism);(3)普遍主義(universalism);(4)中立性(neutrality)。(29)在中立性問題上,羅爾斯早期與後期的理論之間並沒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而我們在上面已經見到,早在1980年,他便已經對自己的普遍主義立場做出了修正。因此,在這兩個方面,沒有證據說明社群主義的批評對他產生了影響。對於另外兩個問題,在羅爾斯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早期的作品中。我們都可以找到能用於回應的理論資源,所以也沒有理由認為社群主義者會使他改變想法。

一般認為,桑德爾社群主義批評的核心是:自由主義者(包括羅爾斯)在人的概念方面有著一種錯誤的看法。但在1975年發表的《道德理論的獨立性》一文中,羅爾斯已經就有關身份認同方面的問題闡發了自己的觀點,從而「預先」反駁了那種批評。(30)在他看來,「道德理論(31)的大部分內容是獨立於哲學的其他部分的」(32)。例如,道德理論不依賴於對個人身份/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問題的解答。(33)當然,羅爾斯在該文中處理的是「形而上」意義上的個人同一性問題,而非社群主義者所研究的「心理」意義上的個人身份問題。(34)不過,他的論證同樣可以用來回應社群主義式的批判。在羅爾斯看來,與個人身份/同一性有關的問題並不必然要求我們接受某種特定的道德觀。決定某種道德觀之合理性的,是其原則激勵我們所為之奮鬥的社會和所努力成為的人。(35)例如,在對比功利主義與康德式觀點時,羅爾斯指出:「人們可以想像信奉享樂主義和個人主義的人。他們的生活缺乏康德式觀點所需要的聯結性和長期目標感。但即使這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發生,這一事實也沒有說明『從道德觀點來看什麼才是可欲的』。」(36)同樣,即使羅爾斯和桑德爾所描述的人類形象確實有所差別,這一事實也不能說明羅爾斯所追求的道德理想是錯誤的。(37)

可見,對於社群主義者在「人的概念」問題上的批評,羅爾斯在「政治轉向」之前所發表的論述足以進行回應。因此,很難理解為什麼他後來在相關看法上的轉變(如果確實有所轉變的話)是由於受到了社群主義的批判。這一點在「反社會的個人主義」問題上體現得更為明顯,因為早在社群主義者們引起學術界關注之前,就已經存在很多類似的批評了。在《正義論》發表後不久,羅爾斯就開始不斷地澄清自己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在1972年發表的一篇答覆文章中,他就指出,他的理論「並不認為人們是自足的,也不認為社會生活僅僅是滿足個人目的的手段。人們更為具體的慾望和偏好不應被認為是給定的,而是……由社會制度和文化所塑造的」(38)。這一點在他後來的作品中還多次得到了強調。例如,他曾說:「原初狀態並未預設抽象的個人主義原則……個人的利益和目標取決於現存的制度和它們所滿足的正義原則。」(39)「沒有理由認為,一個良序社會會首先鼓勵個人主義的價值……通常來說,我們會期望人們屬於一個或多個社團(associations),並在此意義上至少擁有某些集體目標。」(40)當人們選擇他們的人生理想時,這些理想也部分是從其社會的文化中獲得的。(41)「社會的制度行事影響著社會的成員,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他們想要成為的那個人,以及他們所是的那個人。」(42)在談到人們發展、修正和追求善觀念的道德能力時,羅爾斯也明確表示說,這些能力是在社會中得到實現的。(43)如果他確實注意到了社群主義對其「反社會的個人主義」的批評,上述這些主張也足以做出應答了。

三、結論

本文意在否定(或至少是淡化)羅爾斯與社群主義理論之間的聯繫。如果前面的所有內容都未能說服讀者的話,也許羅爾斯本人的直接表態可以達到這一目的。儘管社群主義一度是個非常流行的話題,羅爾斯本人對此卻未進行過任何實質性的討論(44)。他僅僅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略微對此有所提及。他在該書初版的導論中解釋說,為了應對理性多元論的事實,他改變了《正義論》中關於穩定性問題的論述,而這一改變又使他需要做出其他一些理論上的改變。(45)他隨後表示:

有時候,我之後發表的論文中的這些改變,被說成是對社群主義者和其他人所作批評的回應。我不相信這麼說是有根據的。當然,我這麼相信是否正確,要取決於如下這一點:一種分析性的視角——這一視角涉及那些改變如何適應於對穩定性的修正後的說明,能否令人滿意地解釋那些改變。這肯定不是由我說了算的。(46)

從這段話的後半部分看,羅爾斯似乎承認,假如他所做出的改變與對穩定性的新說明不能很好地調和,其他人就可以宣稱說:那些改變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回應社群主義者等人的批評。但這段話的前半部分明確地指出,他本人在主觀上並沒有回應社群主義的意圖。羅爾斯的意思大概是,如果我們面臨兩種解釋:「羅爾斯的理論改變是為了解決穩定性問題」和「羅爾斯的理論改變是為了回應社群主義」,那麼,我們可以通過評估兩者的合理程度,來對其可信性做出判斷。假如羅爾斯所做出的改變並未很好地解決穩定性問題,以至於讓人感覺前一種解釋不如後一種令人信服,則旁觀者就有理由採取後一種解釋。

看起來,羅爾斯是謙遜地放棄了對自己作品的解釋權,承認讀者可能比作者更好地掌握了作者本人的意圖。不過,以同樣的謙遜態度,他也聲明道:在解釋經典思想家的著作時,「我不會說(至少不會有意地說)那些在我看來是他們應該說的東西,而只會說他們真正說過的東西」(47)。如果我們承認這是一種正確的閱讀方法,則羅爾斯的學術地位似乎也要求我們用這種方法去理解他自己的著作。這樣的話,除非有強有力的反對理由,我們應該接受羅爾斯本人的說法,承認他並不曾把社群主義當作自己的論戰對象。

至此,本文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去證明如下觀點:對於社群主義者與羅爾斯之間的關係,流行的看法是沒有依據的。社群主義者們(除桑德爾外)並沒有把羅爾斯看成是他們批判的主要目標,而羅爾斯也沒有受到他們的影響。也許,這樣的工作會被認為沒有什麼重要的意義。如果我們能夠透過自己的眼睛對前人的理論提出一種解釋,而這種解釋能夠幫助我們獲得一些有用的見解,那麼,為什麼非要去刻意還原前人自己的主觀想法呢?但是,即使我們不把真實性本身看作是值得追求的目標,也應當認識到,如果前人確實有著不同於我們的視角,則當我們忽略他們的視角時,就總是難免會遺漏一些東西,而這些東西本來可能也是對我們有用的。

注釋:

按照巴利的說法,這是對羅爾斯思想轉變的一種「流行解釋」(儘管他本人並不贊成)。Brian Barry,John Rawls and the Search for Stability, Ethics,1995,105(4),p.905;亦可參見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Essays on Rawlsia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3,p.6,p.175-177。具體的例子見Paul Kelly,Justifying Justice:Contractarianism,Communitarian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Contemporary Liberalism, David Boucher,and Paul Kelly ed.,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London:Routledge,1994,p.227; Stephen Mulhall,and Adam Swift,Liberalisms and Communitarianisms:Whose Misconception? Political Studies,1993,41(4),p.655; Robert Thigpen,and Lyle Downing,Liberal and Communitarian Approaches to Justification, The Review of Politics,1989,51(4),p.543; Sibyl Schwarzenbacb,Rawls,Hegel,and Communitarianism, Political Theory,1991,19(4),p.540; Nalini Rajan,From Imperatives of Justice to Those of Peac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2000,35(17),p.1449; Daniel Bell,Communitarianis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communitarianism/,2013-01-07; Andrew Mason,Communitarianism and Its Legacy, Noel O"Sullivan ed.,Political Theory in Transition,London:Routledge,2000,p.23; Andrew Vincent,The Nature of Political The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62;[以色列]A.阿維尼里,A.德夏里特:《社群主義與個人主義》,見俞可平:《社群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35頁;[美]揚:《政治理論:綜述》,見古丁等編:《政治科學新手冊》(下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年,第702頁。金里卡似乎也持有這種現點,因為他把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視為對「社群主義群體」進行包容的嘗試。見[加拿大]威爾·金里卡:《當代政治哲學》,劉萃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第421,437,441,447頁。在國內學術界,亦有大量的研究者表達過這種看法,在此無法一一列舉。

[加拿大]丹尼爾·貝爾:《社群主義及其批評者》,李琨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第5頁,第22-23頁;[美]桑德爾:Stephen Mulhall,and Adam Swift,Rawls and Communitarianism, Samuel Freeman 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485-486,n.7.

譚安奎:《公民間關係、慎議政治與當代自由主義的國家觀》,載《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4期,第104頁。

這種看法的典型例子是[英]史蒂芬·謬哈爾、亞當·斯威夫特:《自由主義者與社群主義者》,孫曉春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4章。亦見顧肅:《自由主義基本理念》,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3年,第11章4-8節;[加拿大]丹尼爾·貝爾:《社群主義及其批評者》,李琨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第22-23頁;[美]桑德爾:《論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桑德爾訪談錄》,見應奇、劉訓練編:《公民共和主義》,北京:東方出版社,2006年,第356頁;朱慧玲:《共同體主義、共和主義以及自由主義的區別——桑德爾訪談錄》,見李建華編:《倫理學與公共事務》(第6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22-223頁;[英]亞當·斯威夫特:《政治哲學導論》,蕭韶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6-147頁;Simon Caney,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s:A Misconceived Debate, Political Studies,1992,40(2),p.273,n.1; John Christman,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London:Routledge,2002,p.130; Will Kymlicka,Community and Multiculturalism, Robert Goodin et al.ed.,A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2007,p.463; Kelly,Justifying "Justice", p.243,n.2; Mason,Communitarianism and Its Legacy, p.19; Margaret Moore,Liberalism,Communitarianism,and the Politics of Identity, Thomas Christiano,and John Christman ed.,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Wiley-Blackwell,2009,p.323; Vincent,The Nature of Political Theory,p.155。泰勒也把除自己外的三人列入了「社群主義」的陣營中,見[加拿大]查爾斯·泰勒:《答非所問:自由主義-社群主義之爭》,見應奇、劉訓練編:《公民共和主義》,北京:東方出版社,2006年,第370頁。在其他涉及社群主義的著作中,雖然不同作者對「社群主義者」的界定可能會有出入,但這四個人上榜的次數要遠遠超過其他學者。

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60-61;亦見pp.172-173。桑德爾後來曾否認他用過communitarian這一術語,但他顯然忘記了自己之前著作里對該詞的使用;見Leif Wenar,and Chong-Min Hong,Republicanism and Liberalism,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1996,Vol.VI,pp.66-67。

應奇:《「政治科學」之「家園」》,載《政治思想史》,2011年第2期,第191頁。

Richard Dagger,Individualism and the Claims of Community, Thomas Christiano,and John Christman ed.,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Wiley-Blackwell,2009,p.304.

Charles Taylor,Philosophical Papers II: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274,n.9.貝淡寧也承認,《正義論》的第三部分表明,羅爾斯的理論不能被認為是「原子主義」式的,見Daniel Bell,Communitarianism。

沃爾澤注意到了一個有趣的現象:有些社群主義者最喜歡批判霍布斯和薩特,然而這兩人卻都不是自由主義者。他的猜想是,「這兩位根本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自由主義者的哲學家卻最好不過地揭示了自由主義的本質」。參見[美]邁克爾·沃爾澤:《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批判》,見應奇、劉訓練編:《共和的黃昏》,長春:吉林出版集團,2007年,第196頁,注釋2。但還有一種解釋是:許多社群主義者(包括沃爾澤自己)所關注的對象其實並不局限於自由主義。

[印]比庫·帕萊克:《政治理論:政治哲學的傳統》,見[澳]羅伯特·古丁等編:《政治科學新手冊》(下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年,第728-729頁。

(11)沃爾澤自1966年起即在哈佛工作(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還引用過他的著作)。按照桑德爾的自述,他1980年開始在哈佛工作後不久,就與羅爾斯有了直接接觸,見Michael Sandel-The Art of Theory Interview, http://www.artoftheory.com/12-questions-with-michael-sandel/,2012-11-16。

(12)John Rawls,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8,17(4),p.273,n.30.亦見[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萬俊人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1年,第190頁,注釋38。

(13)此外,他在1997年的《公共理性觀念再探》中也在兩處注釋里捎帶提及了桑德爾,但那篇文章發表的時間太晚,與我們這裡所討論的問題——羅爾斯思想的轉變是否為了回應社群主義——已經沒有關係了。

(14)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5,14(3),p.239,n.21;[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第24頁,注釋29。在1983年發表的一篇書評里,Mark Sagoff宣稱,在一篇名為《政治哲學: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的手稿,羅爾斯對桑德爾和沃爾澤做出了回應(The Limits of Justice, The Yale Law Journal,1983,92(6),p.1079,n.74)。筆者無法得知該手稿與羅爾斯1985年發表的文章之間是何關係,但就後一篇文章本身來說,確實很難讓人發現有什麼專門針對桑德爾和沃爾澤所做的內容。

(15)[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平裝本導論》,第44頁,注釋38。

(16)[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第40頁,注釋47(以及第41頁),第42頁,注釋49。

(17)(18)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p.6; p.19,n.6.

(19)但他的思想是否真的有根本性的轉變,是值得懷疑的。直到1987年,在為《正義論》法文譯本所做的序中,羅爾斯仍然宣稱:「儘管有許多對那部著作(《正義論》)的批判性討論,我仍然接受其主要的規劃,並捍衛其核心原則」。見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Samuel Freeman ed.,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15。

(20)羅爾斯自己的陳述也與此吻合:「《正義論》第三部分關於秩序良好社會的穩定性解釋也不現實,必須重新解釋。這是我自一九八年以來發表的論文所論及的問題。」參見[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導論第4頁。

(21)(22)(23)(24)John 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80,77(9),p.519; p.518; pp.517,518; p.518.

(25)指桑德爾在《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中所做的詮釋。

(26)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239,n.21.

(27)[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第24頁,注釋29。

(28)Will Kymlicka,Two Models of Pluralism and Tolerance, Analyse & Kritik,1992,p.13.

(29)Mulhall,and Swift,Rawls and Communitarianism, pp.464-475.亦見Mason,Communitarianism and Its Legacy, pp.20-22。

(30)有一些學者注意到了這篇文章的相關意義,但未做出更具體的論述,見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p.176,n.8;[美]伯內斯:《自由主義/社群主義之爭與交往倫理學》,見載應奇、劉訓練編:《共和的黃昏: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和共和主義》,長春:吉林出版集團,2007年,第222頁,注釋3;[馬來西亞]庫卡薩斯、[澳大利亞]佩迪特著:《羅爾斯》,姚建宗、高中春譯,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1頁。

(31)羅爾斯區分了「道德理論」(moral theory)與「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見John Rawls,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Proceedings and Addrw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1974-1975,p.5。

(32)(33)(35)(36)John Rawls,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p.5; pp.12-17; p.15; p.20.

(34)「形而上」意義上的個人同一性問題研究的是「什麼使得處於兩個不同時間點上的人成為同一個人?」,「心理」意義上的個人身份問題則涉及「人們的品格與自我理解」,見Simon Caney,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s:A Misconceived Debate, pp.274-275。

(37)當然,羅爾斯也承認,相關道德理論的可行性要由心理學和社會理論來決定,見John Rawls,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p.15。但他並不認為自己的理論在這方面存在缺陷。見下文對「反社會的個人主義」的討論。

(38)John Rawls,Reply to Lyons and Teitelma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72,69(18),p.557.

(39)(40)John Rawls,Fairness to Goodnes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75,84(4),pp.546-547; p.550.

(41)(43)John 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pp.568-569; p.547.

(42)[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第249頁。這句話所屬的那一章,是他1978年所發表的一篇文章的重印。

(44)不過,一個有趣的事實是:早在學界開始廣泛討論「社群主義」之前,甚至也在桑德爾使用communitarian一詞之前,羅爾斯本人就曾經用過這個詞,見John Rawls,Fairness to Goodness, pp.540,541。

(45)[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增訂版),《導論》第4-5頁。

(4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xvii,n.6.

(47)[美]薩繆爾·弗里曼:《編者的話》,見[美]約翰·羅爾斯著:《政治哲學史講義》,楊通進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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