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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你說宋朝時有信託機構?

宋代已經出現了專業的信託機構,叫做「檢校庫」。日本學者加藤繁將檢校庫定義為「中國十世紀乃至十三世紀左右所實行的一種官營信託」。

宋代設檢校庫,意在代為清點、管理遺孤財產、戶絕財產、無主貨物、有糾紛的財物、官府收繳的贓物、人戶存入的財物等,最主要的功能還是代管遺孤財產:「揆之條法,所謂檢校者,蓋身亡男孤幼,官為檢校財物,度所須,給之孤幼,責付親戚可托者撫養,候年及格,官盡給還。」(《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

根據宋朝的立法,對親人離世的遺孤,政府有責任將他們的財產核查清楚、登記在冊,存入檢校庫代為保管,並定時從代管的財產中划出若干,發給遺孤作為生活費,等遺孤長大成人,政府再將代管的財產給還他們。宋朝政府希望通過官方的檢校,使失去親人的未成年人的權益獲得保護,免遭他人侵奪。

為此,宋政府不但設立了檢校庫,並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檢校制度:

一、「諸身死有財產者,男女孤幼、廂耆、鄰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宋朝的檢校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凡符合檢校條件者(親人故去、只留下孤兒與財產),均須報官檢校;

二、「州、縣不應檢校輒檢校者,許越訴。」不符合檢校條件而官府強加檢校的,許人控告;

三、「輒支用已檢校財產者,論如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徒二年。」(前三條引自(《名公書判清明集》)官府如挪用檢校的人戶財物,要追究法律責任;

四、「州縣寄納人戶物色在官庫者,若有毀失」,「依棄毀亡失及誤毀官私器物律備償」(《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四五)。檢校庫的人戶財物如有損壞或遺失,官府須給予賠償。

宋神宗朝時,檢校庫的功能又發生了一項重大的變化——熙寧四年,負責管理開封府檢校庫的行政長官吳安持(他是王安石的女婿)上報朝廷:「本庫檢校孤幼財物,月給錢,歲給衣,逮及長成,或至罄竭,不足推廣朝廷愛民之本意,乞以見寄金銀見錢,依常平倉法貸人,令入抵當出息,以給孤幼。」財產放在庫里,只會越發越少;如果投資於資本市場,則將用之不竭。所以吳安持請求朝廷批准檢校庫放貸。宋神宗同意了,從此檢校庫獲得了將它們代為管理的財產用於投資的法律授權。

而我們對於宋朝的檢校制度,也應該再補充一條:五、「孤幼財產,官為檢校,使親戚撫養之,季給所需,資蓄不滿五百萬者,召人戶供質當舉錢,歲取息二分,為撫養費。」(《宋會要輯稿 食貨》)用利息的收益來支付遺孤的生活費,就不存在坐吃山空的問題了。

由於檢校庫具有放貸的功能,當時京師的國子監(教育部)、軍器監(兵工廠)都將本部門的公款委託檢校庫放貸生息,如熙寧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給國子監錢二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宋會要輯稿 職官》)。這時候的檢校庫,已經相當接近於今日的信託投資基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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