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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答應認賠,但更應該認罰!

5月12日,鄭州警方發布公告,確認遇害空姐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滴滴順風車司機已經在逃跑中跳水溺亡。

案件告破,接下來的,自然是相關的責任追究。

關於本案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由於犯罪嫌疑人已經跳水溺亡,而滴滴也表示將盡最大誠意推進後續法律規定的賠償,估計這部分爭議應該不會大,在此就不展開講了。

今天重點要談的,是滴滴的行政責任。

很多人說,冤有頭,債有主,滴滴只是一家線上的出行平台,和順風車駕駛員也不是僱傭關係,能有什麼責任?

如果你住過旅館,前台一定會讓你登記身份證;如果某一天在旅館內發生兇殺案,而被害人入住酒店卻沒有登記身份證,雖然酒店在兇殺案中沒有責任,但因為違反了「住客登記身份證」這一行政法規,必須接受行政處罰。

那麼,什麼樣的行政法規與滴滴有關呢?我們先來說說「第22條軍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2條規定,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必須履行其如下法定職責:

擬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等。

可以說,這些要求,是相關單位所必須執行的「軍規」,沒有任何打折扣的餘地。不過,滴滴似乎在執行這條「軍規」方面的情況並不容樂觀,因為類似的安全慘案,在滴滴平台上已經多次發生了,隨意搜索一下網路,就可以發現如下案例:

2016年5月2日晚,深圳一名24歲的女教師搭乘滴滴順風車返回學校,司機在路上對女乘客進行搶劫,之後將其殘忍殺害。

2017年5月14日,30歲的甘女士通過滴滴出行預約了一輛從重慶市永川區前往巴南區的順風車,因遲到以及對路線不熟悉等原因與的車主周某發生口角糾紛後遭司機殺害。

都是順風車,都是單身女性,甚至都是五月份發生的事故,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重大危險源」,都是實實在在的「安全事故隱患」,而且上述要求都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這才叫「軍規」,在這個問題上,特別是涉及人命關天的大事,滴滴的責任是:有安全隱患(風險源)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風險源沒有及時處置是瀆職

有人會提出異議,滴滴公司只是一家網路平台而已,並不是一家真正的道路運輸單位了?有此疑問的讀者,可以查閱一下交通部等七部委聯合頒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該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要滴滴公司從事上述法律規定的業務,就是一家道路運輸企業。順風車只是滴滴所經營業務類型的一種,所以這就要求滴滴在公司內部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並依法履行法律職責。

所以,交通執法部門應該嚴格核查,滴滴是否根據相關法規要求設置了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如果設置了的話,還要關注其是否積極尋找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否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是否有針對性地擬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留下記錄?

那麼,要是滴滴沒有做到上述要求,會有什麼後果呢?

先來看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先向大家普及一個基本概念:所謂「一般事故」,官方的認定標準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在前述幾起事件中,都是在營運期間出現人身死亡事件,所以定性為「一般事故」沒有問題。

那麼,30%的罰款是多少呢?網路顯示滴滴創始人程維目前身價為165億元,按照這個身價算,由於連續三年都有事故,累計起來罰款金額不應該是個小數字,怎麼說也得有個幾十億吧?

再來看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不要小看這些條款的罰款金額並不高,但國外監管機構通常是將這些條款作為處理此類事件時的一個殺手鐧:大家還記得最近比較火的「中興在美天價處罰案」嗎?當時中興並非接受美方監管機構的罰款,而是與監管機構達成「和解協議的」,這是因為監管機構通常會利用涉案單位的如下心理:

是不是想被處以較長時間停業整頓?

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能否想要正常履職?

相關的直接責任人是否面臨更嚴苛的法律追訴?

事實上一般基於此種情形,涉案單位通常會同意與行政監管部門簽訂一份「天價和解協議」。

當然,即便如此,肯定還有人替滴滴喊冤,目前法律界主流的觀點就是: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並結合滴滴平台提供的《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內容,滴滴平台與順風車司機、順風車乘客間屬於居間服務法律關係

滴滴公司相關人士在事發後也向媒體確認,涉事司機為順風車司機,註冊信息都是真實的。也就是說,滴滴平台作為居間合同服務機構,已經充分履行了信息審核義務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

也有人提出「順風車」(私人小汽車合乘)不同於自營的快車、專車,各地政府為鼓勵綠色出行,一般都對「順風車」設置了比較寬鬆的准入條件,如車主無需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資質,無需變更車輛的使用性質,無需受車輛報廢管理的限制等;

不僅如此,還有法學專家跳出來為滴滴加持:順風車司機與滴滴公司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並非是僱傭關係,司機開順風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所以既不承擔職務行為的責任,也不承擔僱傭關係責任。

怎麼樣?難道妥妥地又是一個「臨時工」事件?

其實不然,哪怕滴滴僅僅是一個線上的平台,但對於保護乘客安全,以及客戶信息隱私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家可能都聽過一句古話,叫:百年修得同船渡。這說明,同行的旅伴,要麼可信,要麼有緣。而滴滴的出現,則有一種更為直接的方式,將兩個完全陌生人組成成「旅伴」的概率大大提升。如果考慮到汽車高速運動、車廂封閉狹小等特點,就不得不考慮一個因素:

對方可靠嗎?

通過警方公布的案情進行分析,犯罪嫌疑人在5月6日0時2分退出打車APP並註銷滴滴打車軟體,而停車時間是6日0時25分,考慮到乘客坐在後排,不停車無法作案,也就是說兇手在停車正式行兇之前的20多分鐘,就已退出並卸載打車軟體,再考慮到其事先已經在車上準備了刀的因素,

由此是否可以推測: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存在作案預謀的。

有了作案預謀,還要尋找合適的「獵物」,而滴滴順風車不僅在引導頁面上讓用戶填寫包括年齡段和職業等個人資料,而且行程結束後還可以讓司機對乘客進行評價,為此,滴滴還特意給評價內容設置了「成熟性感」、「這個美女不一般」等對乘客容貌描述的選項,這樣,當乘客再叫順風車的時候,「新司機」不但可以看到乘客的大量個人信息,還可以看到前面「老司機」們留下的各種描述,並由此判斷是不是接單。

大家可以設想一下,如果這樣的信息被一個蓄意作案的犯罪分子所掌握,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而且,出行平台的性質天然具有乘客的上下車地址(極可能是工作或家庭常住地址)、聯繫方式等敏感信息都會被泄露,作案地點就不一定是在順風車內了,作案時間也不一定和打車如此重疊。

如果再考慮到團伙作案、人質綁架等可能性,細想之下,這真是一件「細思恐極」的事情。涉及個人信息安全無小事,因為管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釀成大禍。如果真的考慮到這些因素,大家也不會簡單地認為滴滴只是一家提供「居間業務」的線上公司了。

期待出現中國第一起「天價和解案」 。至於金額嗎,中興被罰了10多億美金,滴滴的估值比中興大得多,和解金額怎麼著也不應該低於這個金額吧?

我們提出讓滴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把滴滴一棍子打死的意思,而是希望通過相應的處罰,讓滴滴這樣一個以「高速發展」著稱的企業,反思其存在的問題,進而倒逼其「高質量」轉型,不僅有利於其自身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相信一定也會給其它企業帶來巨大的示範效應。

滴滴的創始人程維曾經說過,滴滴敬畏司機、敬畏乘客、敬畏資本。通過這件事情,我們希望程先生能夠開始敬畏生命、敬畏安全、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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