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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被誰請來「管理」小區的?

新建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一般是由於開發商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實際中普遍情況都是由開發商下屬的物業管理公司中標),一般小區在建設階段就開始和物業公司簽約了,我們買房時簽屬的購房合同和交房時物業服務手冊一般會寫明小區與物業公司簽約的期限(一般為三年左右),所以說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是早於部分業主就入「駐」小區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會產生下圖現象。

物業公司由於有金主「爸爸」開發商的的撐腰,一般對業主習慣於「管理」而不是「服務」,導致業主對早期物業公司普遍不滿。新建小區交房早期一般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如果有可能也是物業和開發商扶持的偽業委會)。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而召開業主大會就開始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真正的業委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面不是你都不知道就它從哪冒出來的)並用投標表決對早期物業管理公司的解聘或續約。與物業協調時最關鍵就是業主們保持團結,才能擰成一股繩,才能形成物業不敢忽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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