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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等5家銀行分行被罰沒17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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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盡職審核不到位、業務規範程度較低等原因,再加上銀行之間在內保外貸業務上競爭激烈,讓內保外貸成為了一些企業的套利工具。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規可能會導致多個方面的風險,如非法轉移境內資產、跨境資本管理風險和反洗錢合規風險等」

法治周末記者 蔣起東

監管部門正在加大對銀行內保外貸違規的查處力度。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管局)在其官網發布了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共向外界通報了24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涵蓋了企業、銀行、個人等各類主體。

在24起外匯違規案例中,有10起案例的主體是商業銀行,涵蓋國有行、股份制銀行及外資行等8家銀行。據法治周末記者統計,8家銀行共被罰沒人民幣1987.62萬元。

其中,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是銀行違規案例中最主要的案由。在10起案例之中,有5起都是因違規辦理內保外貸而受到處罰。招商銀行泉州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韓亞銀行(中國)天津分行、民生銀行太原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新鄉分行因內保外貸違規,共被罰沒1731萬元。

據了解,銀行的內保外貸業務是指境內企業(申請人)申請內保外貸,向境內銀行(擔保人)提供保證金,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債權人)開立保函,為境外企業(債務人)提供擔保,境外企業從境外銀行獲得貸款。

當境外企業無法清償境外債務時,境內銀行作為擔保人便履行擔保義務,將資金匯出境外以向境外銀行償還被擔保的境外債務。

那麼,銀行如果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會導致怎樣的後果?內保外貸為何會成為此次所公布案例中最主要的銀行外匯違規案由?

5家銀行因內保外貸違規被罰

招商銀行泉州分行是此次被罰沒金額最多的銀行。

外管局通報,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間,招商銀行泉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該行被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13.19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580萬元人民幣。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中國工商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在存在貸款使用報文內容無法辨認、展期意向函未體現擔保項下資金使用情況、履約金額大於貸款金額等明顯問題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該行被沒收違法所得67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20萬元人民幣。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間,韓亞銀行(中國)天津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因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交易過程中的貨權流轉情況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被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36.6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2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結售匯業務3個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間,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因未按規定對債務人還款資金來源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被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07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60萬元人民幣。

2016年12月,中國農業銀行新鄉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也未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持續監督和跟蹤。該行被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7.21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

外管局依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對上述5家銀行作出處罰。

銀行內控制度不完善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上述5家企業涉及的內保外貸違規,都是因「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而相關法律法規對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的盡職調查有明確要求。

如《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既然如此,哪些原因可能會導致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時盡職審核調查出現問題?

在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王志毅看來,銀行展業盡職調查時,需要從主體資格合法性、商業合理性、主債務資金用途、履約傾向性和是否存在潛在衝突等多個維度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核,但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容易出現重「信用風險」輕「政策合規風險」的情況。

王志毅指出:「內保外貸能為銀行衍生出大量存款,對境內銀行而言,因為有全額保證金質押,所以也不用擔心保函賠付時造成墊款。」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此表示贊同:「銀行內控制度不完善,如果銀行在內控流程操作方面更加規範化,可能很難會讓存在道德風險的經辦人操縱。」

董登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另一方面,銀行盡職調查也需要成本,有一些貸款企業可能會抱著騙貸、套匯等動機去虛構項目,讓銀行防不勝防,銀行如果不能夠準確判斷貸款的真實用途,可能就會根據企業提供的虛假項目文書履約放貸。

「境內銀行對境外借款人的盡職調查也確實存在一定困難,由於地域、環境、規則的不同,即便去境外實地調查也未必就能搞清項目的真實情況。」王志毅認為。

內保外貸違規存風險

事實上,由於內控不完善,銀行在具體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時,諸多亂象也屢屢出現。

多位業內人士稱,在內保外貸具體的業務實踐中,一旦發生境外主體無法履行債務償還義務,擔保履約,將會導致境內資金出境。

「其實,內保外貸違規主要關注的是境外企業的違約情況。如果境外企業出現違約,那麼境內銀行要先行向境外銀行墊付資金,境內銀行需要計提風險準備金,上報外管局。這存在壞賬的概率,境內銀行需要為此承擔一定責任。」一位供職於國內一家金融研究機構的分析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因為盡職審核不到位、業務規範程度較低等原因,再加上銀行之間在內保外貸業務上競爭激烈,讓內保外貸成為了一些企業的套利工具。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規可能會導致多個方面的風險,如非法轉移境內資產、跨境資本管理風險和反洗錢合規風險等。」

董登新也指出,如果企業獲取貸款的動機不純,相關項目不真實,有可能會造成一些嚴重後果,比如轉移資產、騙貸、套取外匯資金等,有企業拿到這些錢會用作別的違規用途,例如海外炒房、炒股等,這和國家的資本管制存在衝突。

在此情況下,外管局對內保外貸交易的履約可能性的審核也逐漸趨嚴。2017年12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發布《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號,以下簡稱108號文)。

針對一些企業採取內保外貸方式獲得境外資金並不是真正用於正常經營,而是用於套利,108號文規定:「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應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構造交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前述分析人士表示,108號文公布後,銀行更加註重企業本身的資質,很多銀行都不再隨便做內保外貸業務,除非是信譽特別好的國企。

責任編輯:鄭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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