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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懷穎:略談鑄銅作坊的空間布局問題

原標題:常懷穎:略談鑄銅作坊的空間布局問題


摘要:本文通過中國先秦時期鑄銅遺址的發現情況,討論了鑄銅作坊各生產環節遺存在作坊內部的空間布局問題。從堆積的判斷到各類生產遺存的時空關係,探討了鑄銅作坊中各種遺迹現象的時間關係與生產操作鏈條的邏輯關係,以此討論鑄銅作坊功能分區的復原研究。


作為禮儀與器用最重要的物質載體,銅器在先秦社會的意義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作為一種手工業產品,生產技術與流程,無疑才是它作為器物的核心問題。至於它所承載的社會、信仰、等級、經濟與美學意義,應該是從器物本身升華而出的形而上學。檢點既往研究,對銅器的生產研究顯然不及銅器的歷史、社會、信仰與美學意義研究成果豐碩,而對銅器的生產場所與流程討論,與銅器生產技術研究相比,就尤顯薄弱。


1928年至今,在偃師二里頭、鄭州南關外與紫荊山、偃師商城、黃陂盤龍城、安陽殷墟小屯東北地與西北地、苗圃北地、孝民屯、薛家莊與高樓庄、樟樹吳城、老牛坡、臨城補要村、清澗辛庄村、阜南台家寺、洛陽北窯、周原李家、岐山周公廟、孔頭溝、天馬-曲村、洛陽東周王城、侯馬牛村與白店、夏縣禹王城、新鄭鄭韓故城、曲阜魯故城、邯鄲城、臨淄齊故城、易縣燕下都、中山國靈壽城等遺址,先後發現了先秦時期銅器生產行為的遺存。這些遺存或多或少,反映了先秦銅器生產場所的部分面貌。


在我看來,考古發掘與調查所獲的資料必然是片段與零散的。只有將各類遺迹與遺物放置在生產場所的背景之中,才有可能草蛇灰線般地將只鱗片爪串聯在一起,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證據效力。鑄銅作坊遺址是銅器生產過程與生產鏈條復原的最直接證據,也是解讀各類不好確定功能與性質的原材料、生產工具、設施(遺迹)、產品、半成品和廢棄物(遺物)的關鍵線索。

對鑄銅作坊解讀的關鍵,是確定考古調查與發掘發現的作坊內各種遺迹,在使用過程中作為生產設施時的功能與性質,而要確定無言且破碎零散的遺迹,最困難的問題是確定其在作坊內所承擔的功能。與這一問題密切相關的,就是遺迹間的相互空間位置。換言之,即作坊的空間布局結構,是可以幫助我們對各種生產設施及其相互間的關係做出判斷的。過去,我曾經以鄭州商城和侯馬牛村鑄銅遺址中各類遺物的空間分布及相互關係探討過鑄銅作坊中部分遺迹的功能,以及因這些功能而看出的平面空間關係。但看圖畫圈,終究是存在危險的。在隨後的觀察與實踐中,我深切認識到,鑄銅手工業生產,可能是中國在進入複雜社會後,最為複雜的單一門類手工業,其生產場所所涉及的倉儲區、作業區、廢棄物處理區、管理者與工匠生活區等相互之間的聯繫及遺物的特點等,並不是僅依賴核心設施和廢棄物就能確定復原的。


「一個作坊從建造、使用到廢棄有一定的時間過程,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往往有所修繕或改建,因此,既要注意總體布局的把握,也要動態地觀察其變遷狀況;生產遺迹的發掘和記錄,在注意其形態、結構、大小等的同時,應關注其建造狀況,使用痕迹、功能、廢棄原因等」。作為複雜手工業流程生產,作坊空間布局復原問題的是極為困難,甚或可以說是近乎無法確證的,但從田野考古學和既往發現與研究實例入手,還是有些許蛛絲馬跡可做點滴梳整。下文不揣淺陋,願以紙上談兵的態度將下列不成熟的想法寫出,以求批評。


一、理論與現實的鑄銅作坊


一個完整的鑄銅手工業作坊,應該是具備鑄銅生產各個生產鏈條所必須的生產設施、生產工具乃至於廢棄物的處理區域,或者說可能藉由生產設施、生產工具或廢棄物辨識出其明確的生產功能區劃。但是,由於生產階段的實際情況以及保存和發掘三個方面的原因,理論狀態下的完整鑄銅作坊,幾乎是不可能被發現的。


古代鑄銅生產,若不考慮鑄銅工匠及其管理者的居所和生活空間、埋葬墓地,僅討論生產環節,按照其生產流程,大體應該具有如下四個大的生產流程環節,各環節也應該存在的相關的原材料與必備設施。


原料製備:鑄銅手工業生產的原料製備包括至少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金屬原料的準備,按照青銅合金配比的差異,可能需要準備的金屬原料有銅、錫、鉛;第二部分是燃料與輔助熔劑的準備,這其中可能需要的原材料有木材或木炭,助熔劑如螢石、石灰、氧化鈣等;第三部分則是為泥范、泥芯、泥模的製作準備的原料,可能包括不同質地的泥料或泥坯及相關羼合料如細砂、石灰、陳腐的植物羼合料。第四部分則是相關生產工具如泥范生產需要的錐、針、刀等器具,熔銅環節需要的皮囊、鼓風嘴(管)、坩堝或澆包、熔爐的準備,打磨拋光環節需要的磨石、沙甚至獸皮等。在這個生產環節中,原則上應該有:1、各金屬原料的存放地點;2、燃料與助熔劑的存放地點;3、泥料的製備地點,如沉泥池、攪拌池等。這個環節可能存在工棚。


制范:鑄銅手工業在熔煉澆鑄前最重要的生產環節是製備泥范。這一工藝流程中理論上應該存在的設施大體有:1、制范(芯、模)的生產空間(可能會在工棚內進行);2、范模陰乾場所;3、范模烘焙窯或爐;4、待鑄范模的存放場所。


熔煉澆鑄:鑄銅手工業的熔煉澆鑄是生產的關鍵環節,這一流程在理論上應該存在的設施有:1、熔爐;2、大型器物可能有地面澆鑄孔道;3、可能部分地存在工棚類設施。


打磨修整:鑄銅產品在破范取芯後需要打磨范線,甚至拋光,因此這一流程應該存在的設施就是有碎石或者細砂的打磨場所,理論上可能是沙坑、沙堆或者有較多石屑集中的場所,這一場所未必有工棚,可能就在露天進行。


除了上述分生產環節的必備設施外,各生產環節都可能用到的水源(井)、活動場所的踩踏面(或生產地面)、工業垃圾的遺棄場所也是一個手工業作坊中必備的設施或遺迹。

在理論層面上講,一個保存完好且全面揭露的鑄銅手工業遺址應該具有上述各生產環節中的各類遺存,並且存在相應的可以固態形式保存的手工業廢棄物(生產過程中氣態的廢氣、液態的廢水暫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但是,假若不是類似火山噴發造成的瞬時毀滅,古代手工業生產場往往因為自身生產活動的持續與重複進行,造成同一生產地點有先後更迭影響、破壞,加上作坊廢棄後在同一地點因為各類農耕生產、日常生活、地貌微環境改變、水土流失、土地改造等原因,理論上完整的鑄銅手工業作坊往往無法得以完整保存。另一方面,因為鑄銅作坊本身的等級差異或者因為「流水線」式的生產分工,會造成不同生產區域的功能差異,因此會造成被作為「鑄銅作坊」的某一生產區域未必如「理論」般的完整。第三,對於一個理論上要素俱全的鑄銅遺址,是需要一定的空間範圍方能完整承載各個生產環節的。即便有幸保存完整,但實際考古工作中,因為種種主客觀原因,無法大面積發掘,全面揭露,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鑄銅作坊遺址空間布局的判斷與復原。


將理想狀態下鑄銅手工業各個生產環節理論上應該存有的關鍵生產設施,與已公開發表材料的鑄銅遺址中發現的遺迹擬合對比,大體上是能夠反映目前中國先秦鑄銅遺址作坊的核心遺存發現的現實情況的。


金屬原料存儲:除了偶爾有銅錠被零星發現外,目前未在鑄銅遺址內發現有專門的銅料或銅錠存儲設施。但是,在部分遺址內曾發現有鉛料的存儲設施。殷墟同樂花園2015年曾發現一個專門存儲鉛錠或銅鉛共生礦的粗煉成品窖藏坑,坑內共發現鉛錠293片,總重量逾5噸,如果配製含鉛10%的合金,則有50噸的青銅,理想狀態下可能鑄造20kg的銅器2500件。侯馬牛村鑄銅遺址第II地點T309H329是另一處曾發現的鉛錠存儲坑,坑內存有鉛錠11塊,共重190公斤。錫料在遺址內少有發現,可能與錫容易發生「錫疫」有關,同時也應當與既往鑄造作坊內缺乏浮選,尤其是對重浮物的採集有關。


燃料與助熔劑存儲:目前未發現明確屬於鑄銅手工業生產的燃料與助熔劑存儲空間。


泥范原料存儲:目前僅在殷墟孝民屯發現了范土沉澱坑、練泥坑和未烘陶范的陰乾坑。


制范場所:在侯馬牛村遺址II號遺址中有較明確的制范場所。


烘范陶窯:雖然侯馬牛村鑄銅遺址XXII號地點Y6、新鄭中行鑄銅遺址中的部分窯址被懷疑為烘范窯,但缺乏直接和確實的證據,很難定論確認上述諸窯為烘范窯。在周公廟遺址發掘過饅頭式烘范窯,調查時還發現有范托及其上的鑾鈴范。


未鑄范模存放場所:目前未鑄范模集中存放在侯馬牛村遺址II號地點、白店古城幾座灰坑和新鄭中行鑄銅遺址有發現。牛村古城II號地點有房屋18座,其中有10座可知存放有未鑄陶范、模。白店古城H15、H20等數座灰坑存儲較多未鑄范模(尤其是數量較多的陶模),應該也是模範存儲地點。需要指出的是,據這幾座灰坑稱「白店鑄銅遺址」,尚待斟酌,蓋因發掘區缺乏澆鑄環節的核心設施遺迹和遺物,很難將其定性為「鑄造遺址」。新鄭鄭韓故城中行H744中存放有錢範220餘塊,部分錢範是完整的。由於雙合范的錢範可以多次使用,因此H744當具有集中存放陶范的功能。


澆鑄熔煉場所:在二里頭鑄銅遺址F9、鄭州商城南關外與紫荊山鑄銅遺址、殷墟孝民屯、侯馬牛村XXII號地點、新鄭中行、燕下都、齊臨淄等遺址中皆發現了比較明確的澆鑄場所。所發現的澆鑄核心設施,有地坪式澆鑄場、有半地穴或地面工棚的澆鑄場所,也有露天地面置芯的大型器物澆鑄場、地面澆道。有的遺址中還曾發現了土坑熔爐或內加熱式的熔爐,但目前未發現保存完整且性質確定的熔銅爐。有學者曾認為盤龍城楊家灣發現的灰燼溝可能是熔銅澆鑄場所或設施,但目前看這一說法的證據還相對薄弱,僅可備為一說。


打磨場所:目前比較確定的打磨場所僅有牛村鑄銅遺址XXII號遺迹中的相關單位可以確定。部分鑄銅遺址中發現有較多磨石或儲沙坑,雖可能與打磨行為有密切聯繫,但若要確定為打磨場所,尚需要更多材料證明。

通過上文的擬合對比,結合前人所作的種種推測性復原研究,可以看出,即便將遺迹性質的認可尺度最大限度放寬,亦無法在某一處已發掘遺址中,復原某一時代較為完整的生產鏈條。事實上,近90年中發現的三代鑄銅遺址數量雖有一定數量,但因為原始材料發表、揭露面積有限等原因,對鑄銅遺址的各種遺迹、遺物和現象之間的相互關係研究,是十分薄弱的,研究者由已發掘並公布的材料,並不能比較準確地復原某一處鑄銅遺址當時的工藝技術、生產流程空間布局與生產流程。發掘面積較大,材料公布較好的類似鄭州南關外與紫荊山、殷墟孝民屯、苗圃北地、侯馬牛村鑄銅作坊、燕下都諸遺址郎井村10號、13號,武陽台村北18號作坊雖情況略好,但以理想狀態下的鑄銅手工業遺址衡量,仍同樣無法在同一作坊內復原出完整的生產鏈條,更無法在同一時間斷面內獲得哪怕相對完整的生產環節核心設施或遺存。


二、關於作坊的堆積


鑄銅作坊的發掘對象是由各類廢棄的生產設施組合而成的堆積單位或遺迹單位。因此,復原手工業作坊的平面布局,實際上是要處理不同堆積的時間與空間關係,以及這些關係所代表的生產設施所反映的生產操作鏈關係或生產功能意義。只有確定了堆積單位,才有可能確定由堆積組成的遺迹現象的時空坐標,也才能確定該遺迹在生產操作鏈中的所處的環節,進而也才能進行空間布局分析。從這個意義上講,堆積分析是手工業作坊平面布局研究的起始原點。


包括鑄銅作坊在內的手工業作坊田野考古,首先遇到的核心問題是,各類堆積是否是原位堆積。鑄銅遺址中,區分原位堆積與非原位堆積的意義在於,原位堆積更有助於遺迹在鑄銅活動中承擔作用的判斷,或者說更有助於確定考古發掘的遺迹,在原初使用過程中是鑄銅操作鏈中哪一個環節的生產設施。


包括鑄銅作坊在內的田野遺迹現象,堆積大體有四個時間刻度:1、被遺迹打破的堆積,或遺迹所構築的堆積地面;2、遺迹本體;3、遺迹廢棄後內部的填埋堆積;4、掩埋、覆蓋或打破遺迹的其他堆積單位。四個時間刻度中,第一與第四類比較好理解,因此這裡重點討論第二和第三的時間刻度。


鑄銅作坊范模存放空間廢棄的原因可能多種多樣,我們無法從經驗層面判定其大概的廢棄規律並判定準確時間,這也是手工業作坊內各類堆積時間判斷的不確定性的直接體現。一般而言,鑄銅作坊內遺迹本體的時間可再細化為遺迹的構築時間和遺迹的使用時間。以泥范的存儲空間為例來談這個問題在鑄銅作坊中的意義。首先,存儲空間的構築是一個時間刻度,只要遺迹持續使用且本身不損壞或廢棄,其存放泥范的活動就可以多次重複。空間廢棄後被埋藏在其中,存於「原位」的泥范,原則上僅能反映最後一次存放行為的時間點之後,最接近於空間廢棄年代的某個時刻。這個時間刻度與存儲空間的構築本身,一定存在早晚先後關係。但我們無法確定這個時間差的長短,廢棄原因不同,會使得有可能間隔較長,亦可能較短。同時,作為存儲空間,其空間範圍有的大一些(如侯馬牛村II號地點的F6、F10、F13),有的則較小(如侯馬牛村II號地點的H126,新鄭中行H744)。在存放陶范後,剩餘空間的大小,決定了廢棄堆積容量。也就是說,剩餘空間大,理論上堆積時間有可能延長(除非是刻意一次性填埋完畢);而剩餘空間小,則可能填埋中容積較小,甚至於沒有廢棄堆積填埋的時間與空間。比如,侯馬牛村H126堆滿了陶范,上部甚至用較大的兩塊陶范平放隔絕坑口,從埋藏角度就幾乎斷絕了其他廢棄堆積進入的可能。而同在牛村II號地點的F13的陶范分類放置在半地穴房間中的五個窯洞內,窯洞外就留下了比較大的廢棄堆積填埋空間。另外,模範的存儲時間會有差異,這是由塊范法鑄造的特點所決定的,一塊製成的陶模,理論上可以翻制多塊陶范;而一塊范或內芯,則只能使用一次。因此,未鑄范、芯的存放,原則上與存放空間的廢棄時間相隔不會太長;但陶模則有可能存放較長時間。


在復原作坊平面布局時,對遺迹的年代判斷,首先應該考慮的是遺迹內的原位堆積年代。換言之,同一時間刻度下的鑄銅作坊平面分布圖上,不能簡單以遺迹內的填埋物廢棄年代等同於原位堆積(使用時間)。比如,牛村II號地點H126基本上可以以其填埋的器物作為其使用年代;而類似F13,則其填埋在五個窯洞內的陶范應該是第一等級的時間刻度,半地穴房址內其他的廢棄堆積則未必能代表其使用時期(當然,從實際研究的可操作性來講,類型學的排比很可能會將窯洞內的陶范與房址廢棄填充物劃歸同一個「期段」,並將F13的廢棄與使用劃歸很短的時間範圍)。正因如此,辨識鑄銅作坊各遺迹內的原位堆積,對於更準確反映鑄銅生產操作鏈,並進而判斷作坊平面布局,意義最為直接。


對鑄銅作坊而言,原位堆積判斷的另一重意義,是對同一次堆積或同一遺迹是否是一次活動的產物,具有分辨意義。鄭州商城南關外北鑄造區壕溝內東南部,有一片面積較大的銅渣、銅銹與燒土面密集分布區。這種銅銹與燒土面區域,當是熔銅、澆鑄活動中的生產「活動面」。活動面存在上下三層,每層間均鋪墊有一層較純凈的黃硬土和一層細砂。以原位最小堆積單位而言,可知這一區域在鑄銅活動進行期間至少經過了三次修整,換言之,亦即最少經歷了三或四次鑄造活動。但從原位的最小堆積單位而言,這其中包括了不同的至少十個時間單位:第一次澆鑄活動前的活動面——澆鑄形成的銅渣、銅銹與燒土踩踏面——墊黃土踩踏——墊沙踩踏——第二次澆鑄活動形成的銅渣、銅銹與燒土踩踏面——墊黃土踩踏——墊沙踩踏——第三次澆鑄活動形成的銅渣、銅銹與燒土踩踏面——墊黃土踩踏——墊沙踩踏——廢棄堆積覆蓋。因此,判斷每次澆鑄活動的時間或者操作鏈,應以澆鑄活動形成的三個銅渣、銅銹和燒土踩踏面為最準確,也應以這三個面上的遺物,最具時間區分意義。


從田野實際操作與之後的整理判斷來說,鑄銅作坊中的最小堆積單位是難於復原的。實際工作中,也的確很難做到對作坊中每個遺迹單位的最小堆積單位都識別判斷並清理、記錄下來。鑄銅作坊的堆積,除了可以通過伴出生活陶器、鑄銅廢棄的陶范、陶模辨識年代之外,大部分遺物和遺迹是難以小尺度斷代的。甚至於有些最小原位堆積單位,因為僅是紅燒土塊或者磨石、銅屑,僅有堆積辨識意義,而無可經驗意義層面精確判斷意義。因此,對鑄銅作坊中大部分原位最小堆積的精確年代判斷,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以鑄銅廢棄物的堆積作為例證對這一問題進行簡單的解釋。在鑄銅作坊,尤其是澆鑄活動的廢棄物,往往利用取土坑或廢棄的水井、半地穴式建築,作為廢棄物的填埋場所。在作坊發掘中會體現為類似「巨型坑」或深井等遺迹。這些遺迹的填埋堆積,理學術前沿論上可能存在數百個甚至數千個最小的「原位堆積」。且不說這樣的堆積能否在田野發掘中,被精確無誤地分辨並清理,即便能夠分清堆積形成的過程,也很難對堆積的本體年代進行準確的判斷。殷墟孝民屯鑄銅遺址中存在一定數量的「巨型坑」,坑口直徑可達14、5米。可以想像,在這樣的坑邊倒垃圾,東邊一筐,西邊一簍,塊狀的碎陶范、已經散碎的范芯沿坑邊向下滾動,很難形成形態比較穩定,且可被辨識的原位堆積。同樣,此類巨型坑中還很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不同鑄造點(或者不同熔銅爐)在同一時刻鑄造不同器物後,碎范殘芯在同時從不同方向倒入同一坑中。在理論上(實際上很可能發生),也會因為坑壁的陡、緩形成同一批次的生產廢棄物,堆積分散;或者同一批次廢棄物分次傾倒,造成堆積上的先後疊壓。這樣的最小堆積單位,除非是後期整理時依賴拼對,是很難直接在發掘階段就判斷清楚的。同理,較深的水井在廢棄後被作為工業垃圾的填埋場所,也會因為過深,可以容納多次生產的廢棄物堆積,而對堆積年代的判斷帶來很大的麻煩。

在之前研究鄭州商城和侯馬牛村鑄銅遺址的操作鏈空間布局個案研究中,我曾對水井的廢棄時間與使用時間做出過推測,若以最小原位堆積來看,這樣的復原,實際上是存在很大的商榷空間,甚至於存在錯誤的危險。因為廢棄水井中的填埋物堆積形成的年代可長可短,情況會十分複雜,簡單以可辨識的陶器作為判斷標準對應周邊遺迹,可能有很大的風險。


上述堆積的複雜形成原理,看起來似乎對作坊平面布局研究的最基礎步驟影響較大,但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可能問題又會相對變得清晰一些。因為,鑄銅作坊中類似「巨型坑」、深水井這樣的大型單位,一旦在作坊中被設定,在空間布局上就很難被輕易變更。除非因為填滿而選擇了新的填埋場所,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時期內,這種被定性的遺迹,仍具有明確的空間布局意義。這時候,相對於遺迹整體而言,辨識出遺迹內最早和最晚的原位堆積,無疑對遺迹,或者說生產設施本身,就具有了至關重要的時間刻度意義,也因此會決定該作坊內部分長時間沿用設施的空間布局關係。


與原位堆積相關聯的直接問題是,非原位遺存能否準確反映鑄銅手工業生產的操作鏈。從實際的工作和既往發表材料看,商周時期的居址尤其是類似鑄銅作坊內,很難有較多的原位堆積。遺迹內的堆積,尤其是廢棄堆積,大部分都是非原位堆積。這些非原位堆積,在經過甄別後,有一部分具有較強的時間刻度和功能判斷意義。以常理譬喻,房子墊土中的遺物屬於非原位堆積,但相比於灰坑中的廢棄堆積,還是更「原位」些。具體到鑄銅作坊,一個被墊在鑄銅活動面上的陶范碎塊,比遺棄在巨型坑中的陶范碎塊,要更加「原位」一些。理論上來講,廢棄的冶鑄遺物堆積到灰坑或水井之後沒有被後期擾動過,也可將這些遺物視為廢棄行為的「原位堆積」。


一般而言,手工業生產的廢棄物,只要不是隨手丟棄或者專門遠距離集中遺棄處理,雖然都屬於非原位堆積,但相對而言,基本上是在其生產活動的附近被丟棄、掩埋的。這些廢棄物,雖然不似可以存放的待鑄范模,是屬於非原位堆積,但他們依然可以在研究中反向推定期所處的生產活動操作鏈環節,也可據之推定其所出土位置附近設施的性質,並確定所在區域屬於哪個生產環節的生產空間。


仍以侯馬牛村鑄銅遺址為例來做進一步解釋。牛村古城城外南側集中了較多的手工業作坊,其中發掘比較明確的鑄銅遺址,就有II號、XXII號和城牆東南角外平陽廠宿舍區的三處。這三處作坊,可以視為是一個區域內有多個鑄銅作坊的問題。但是從II號和XXII號些地點內遺迹中廢棄物的分析,可以看出,兩個地點承載的功能有所區別———前者主要制范、存儲范模,且范模以禮樂器和車馬器、兵器為主,只有極少的澆鑄生產活動;後者主要用來鑄錢和工具,基本上不制范。二者的年代也有一定的差別。因此,不但對兩個生產作坊地點內部的生產操作鏈復原和空間劃分有很大差異,在兩個作坊內部進行自身功能區分割或「車間」劃分時,也會產生明顯的差別。


以上述例證譬喻,是想說明,在大型都邑性遺址中,往往會在一個區域內,發現多個鑄銅作坊。上至晚商的殷墟遺址群,下至春秋戰國的燕下都、臨淄城、侯馬牛村古城等城址中都已遇到這樣的實際問題。因此,無論是宏觀角度進行城址內手工業作坊區劃的平面布局復原,還是微觀角度進行各手工業作坊地點內部的平面布局復原,可能都需要從發掘區的最小堆積單位進行辨別,盡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區分不同堆積的時間與功能差異。


在作坊內的堆積單位研究,還有兩點需要注意,其一是堆積與堆積過程要分開;其二是不同堆積單位間的堆積過程是動態關聯的。


仍以鄭州商城南關外鑄銅遺址鑄造區為例,壕溝內有多個遺迹單位,有澆鑄活動面,有水井、廢棄水井改作的「灰坑」、沙坑、壕溝和各類灰坑。每個遺迹在實際使用時應該都是有自身功能的鑄銅作坊生產設施。考古發掘看到的遺迹單位中的填充物,雖然都是堆積形成的,但這些堆積有的就是生產活動的過程反映(如澆鑄活動面的修整與踩踏,是反覆生產的實際需要),而有的則是廢棄後因為功能改變造成了堆積內容的變更,其堆積過程實際上是其功能廢棄的過程反映。


同樣,由於南關外鑄銅遺址以壕溝為界格,作為不同生產組織單元的空間區分。雖然其中各生產設施因為使用的興廢造成了堆積填充物性質的變更,但其堆積過程卻有內在的動態關聯。水井使用時,井底的取水陶器與生產活動是相關的,水井廢棄後內中的廢棄陶范、泥芯、紅燒土的堆積仍然與生產相關。雖然堆積過程反映的功能有了變化,但不同單位的內在動態關聯關係在堆積過程中仍然有效。


總體而言,鑄銅作坊的區域劃分是個難題,判斷單位屬性,判斷各個生產鏈條的範圍,基礎是最小堆積單位的共時年代判斷,以及對原位堆積與非原位堆積的證據效力的區分。

三、關於作坊的遺迹關係


白雲翔先生曾宏觀地提出,「任何一種手工業生產都離不開一定的生產工具和生產設施……工具和設施的研究,主要是考察手工業工具的類型及其組合、結構、功能和使用方法,設施的形態、結構、建造方法及其功能等問題。」


理論上,對於鑄銅作坊而言,遺迹間的操作鏈關聯關係緊密程度直接決定了作坊的空間相對位置。這其中,包含了四個問題———1、功能共存的規律性認識;2、特殊遺迹與特殊遺物的功能性認識;3、分區的「標誌物」;4、鑄銅設施與非鑄銅作坊的遺迹或設施之間的關係。以下簡要分述之。


第一,是關於功能共存的規律性認識。古代手工業生產與現代社會的工業生產有相通之處,同一產業操作鏈的上游與下游環節,雖然有連帶關係,但一般不會在一起進行。鑄銅作坊中,陳腐和泥、淘洗制范與銅器成品打磨原則上是不會在同一很小的空間或極臨近區域共存的。即便是小型作坊,也會在操作空間內有意識的進行功能空間的區劃,以保證生產操作的安全和相互「不礙事」。這一原理,在古代中國的鑄銅作坊內直接地被表現為,遺迹或遺物在空間上的臨近與較頻繁的組合。這種規律性的功能共存,在不同時代的鑄銅遺址中體現較為一致。比如,無論在殷墟孝民屯鑄銅遺址,還是侯馬牛村地點諸鑄銅遺址,制范常見的沉泥池或陶范的存儲空間,與澆鑄環節常見的熔爐往往不共存,而制范環節的井、水溝則與陳泥、存放空間往往共存。這種共存關係,可直接幫助我們了解生產空間平面布局問題。另外,不同時代不同等級的作坊,在空間布局中可能會有差異,但鑄銅核心生產的設施卻不應缺失,否則無法完成生產活動。地方作坊和中央作坊的核心差別,應該不在於作坊內部(作坊內部的差別在大小和複雜程度),而在於作坊與其他核心區劃,如與宮殿、墓地尤其是王陵的相對位置關係,也在於鑄銅生產是否有商業目的(比如,晚商時期和戰國的作坊在都城中的空間相對位置就肯定不一樣)


第二,是關於特殊遺迹與特殊遺物的功能性認識。由於手工業生產對象和原材料的差異,不同門類的手工業都會有較為特殊的生產設施與生產工具,這些遺存在田野考古發掘中往往就成為特殊遺迹或特殊遺物。但是若從生產功能角度出發去看待特殊遺迹與特殊遺物的組合出現規律,也會對遺迹與遺物的性質了解有幫助,進而提示該如何看待遺址的空間布局問題。比如,鼓風嘴、帶銅液殘留的厚陶缸殘片與殘存的燒結面共存,可能暗示了熔銅環節的操作地點;較多弧形刻刀、骨針多發現於半地穴房址,且房址內有待鑄范模,則暗示該區域可能與陶范的製作、存儲有較密切關係。


第三,是關於分區的「標誌物」。手工業生產的每個操作鏈條與生產環節,往往都有核心的技術步驟和生產設施。比如澆鑄活動中,熔銅環節是關鍵技術步驟,坩堝或熔銅爐就屬於核心生產設施,所有澆鑄活動實際是圍繞熔銅爐展開的。大型器物的澆鑄,更因會有多個坩堝甚至地坪式澆道圍繞一個有固定芯座的鑄型開展,那這個帶固定芯座的鑄型就應該是核心生產設施。同樣,制范環節中,要大量用水,無論是沉泥池還是陳腐設施,還是和泥制范,水源地就成為核心生產設施。原理如此,在實際的工作和研究過程中,以生產環節去辨識核心生產設施,實際上就是去尋找生產功能區劃的核心「標誌物」。在侯馬牛村鑄銅遺址II號地點的討論中,我認為水井的共用具有空間的區分和「標誌」意義,因此,據之進行了分區研究嘗試。結論正確與否,有待學術界的檢驗和批評,但這種思路似乎比較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但這種核心生產設施的判斷,應該考慮到生產地環境或生產技術傳承的地域性差異,比如,以水井作為核心生產設施,在類似盤龍城小嘴鑄銅地點這樣南方瀕水或富水遺址的區域,就顯然並不合適。


第四,是關於鑄銅作坊內的設施與非鑄銅作坊的遺迹或設施之間的關係。從宏觀角度看,作為某一手工業門類生產場所的鑄銅作坊,與其他手工業生產遺址而言,有共性也有差異。由於生產流程和生產的基本技術原理相同,鑄銅作坊的平面布局,以及其內部的設施、遺物,與冶鐵遺址是最為接近的。因此,後代冶鐵遺址的平面布局、遺迹功能相近的共存規律和核心遺迹的辨識,都有助於幫助理解鑄銅作坊。發掘面積較大的鞏縣鐵生溝、滎陽古滎冶鐵遺址等應該是了解鑄銅作坊平面布局的極好範例。同時,由於制陶生產與陶范的製作有相同之處,部分制陶作坊的布局也可為鑄銅作坊平面布局復原提供參照。


與鑄銅作坊遺迹關係相關的,還有作坊本身與非作坊遺迹的關係問題。從更宏觀的角度來說,我們甚至可以將鑄銅作坊理解為是一種特殊的居址,以同時期同一文化屬性的生活居址來思考鑄銅作坊的平面布局。趙輝先生曾在討論長江中游大溪、屈家嶺社會結構時,曾將居址的平面布局與同時期墓地的平面布局相聯繫討論,發現房址的平面布局與墓地的排列規劃是有內在的聯繫的。這一研究啟發我們,對鑄銅遺址的空間布局,應該考慮其背後的生產人群分組。類似鄭州商城南關外鑄銅遺址以壕溝作為「界溝」,形成相對封閉的生產單元的行為,應該與生產人群的分組有關。若有更多類似殷墟孝民屯工匠居址、銅綠山遺址鑄銅工匠人群墓地的發現,或許也可以啟發我們將同時期同遺址的墓地或居址材料,與鑄銅作坊布局問題相聯繫討論。簡言之,生產人群在居住、埋葬上的空間分布差異,有助於我們對生產空間內不同生產環節空間分布的理解。


在田野考古之外,理論上對於遺迹關係的判斷,可能還可以在某些程度上運用理化檢測分析,進行判斷。比如在台家寺遺址一處灰坑內發現有較多銅渣、銅銹與石灰顆粒夾雜共存,甚至於石灰鋪地的現象。這一田野現象比較費解,理論上石灰可能有作為助熔劑和乾燥兩種功能用途。在武漢大學考古系田野考古發掘人員與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科技考古人員通力協作下,將實驗室延伸至田野發掘現場,推動了田野跡象的深入理解,石灰的功能分析也就有了較傾向性的意見。對出現在熔澆場所的石灰是否用於助熔,最直接的證據是對爐渣的檢測;而在田野堆積中成層分布的石灰粒屑,則更可能屬於乾燥劑。隨著田野考古信息科學提取方法的飛速發展,未來對鑄銅作坊遺迹功能的判斷,在科技的指引下,對田野現象的處理和判研也將會更加精確和深入。


四、關於作坊的「平面」

對鑄銅作坊的平面布局研究,理想狀態是同時期的生產設施或遺存都在同一「平面」之上,換言之,也就是可辨識遺迹的共時性問題。但從實際的田野工作或根據發掘資料的復原研究來說,這一問題,實際的操作中是無法絕對解決或判斷的。


共時性平面的討論,也就是「地面」的辨識。這裡所說的「地面」特指趙輝先生提出的活動面。「地面」概念是由田野工作中的「地面」不僅僅為田野清理髮掘在新的理念下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是田野跡象堆積順序和年代的新認識,具有指導性意義。然而,在鑄銅作坊的發掘過程中,完整的「地面」或者作坊某一局部區域、甚或僅是特定部位的「地面」,是可遇而不可求的。這是因為,鑄銅作坊的生產活動是持續且富於變化的。即便是在同一個熔爐附近持續性的熔銅澆鑄,也會因為鑄造對象的變化和相應合金配比的變化,造成澆鑄差異的差異。每次澆鑄及澆鑄後修整形成的不同活動面和墊土,都會產生地面的變化。從大尺度的時間刻度來講,這些地面都會和長時間沿用的廢棄物遺棄場所處於同樣的空間布局關係之中,但若從細微的時間刻度看,這實際上是類似「多對一」的平面共存關係。同時,由於鑄造活動後的清理,有些生產行為,並不會留下可被清理者發現的踩踏面。因此,更常見的情況是,有些生產活動的遺存有地面,而更多的則沒有。從既往已發表較詳細資料的鑄銅作坊遺址中,可以被視為共時性地面的,大略僅有鄭州商城南關外鑄銅遺址北作坊區的澆鑄活動面、殷墟苗圃北地工棚和孝民屯作坊的地坪式鑄造場所、臨城補要村澆鑄活動面、侯馬牛村鑄銅遺址XXII地點的道路等屈指幾處。雖然這些地面遺存的存在,對我們復原該鑄造遺址的平面布局當然具有關鍵性的指向作用,但即便如此,我們也無法將之與鑄銅作坊內的其他遺迹的地面聯繫起來,形成一個更大的共時性「平面」。至於其他絕大多數的鑄造遺址,或某鑄造遺址內更大面積的區域,都因為缺少共時性「地面」而無法直接復原其平面布局。


在這種情況下,在無法全面揭露遺存的前提下,對鑄銅作坊「平面」的復原可能只能有兩種或許可行的復原方法。


其一,是通過對特殊遺迹或共存率較高,功能關聯度高的遺存去判斷。這是對於生產產品較為明確的手工業作坊,較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如前文所論,通過尋找核心性生產設施,標誌性遺迹與遺物,可以總結出功能關聯度高或者共存概率較高的遺存。比如,尋找類似水井或熔爐展開的生產設施,可以大致推測其平面布局。這一方法,也是在沒有「地面」明確指示「平面」的條件下,判斷共時性「平面」最常見也相對最為穩妥的方式。


其二,是通過有共時性的單位,以經常存在的規律性組合認識去判斷。這種方法是針對既缺乏共時性「地面」,也沒有發現特殊遺存或標誌性遺迹與遺物的情況下使用的,通常可用於發掘面積較小,或者保存情況不佳的手工業作坊。比如,澆鑄活動往往與破范取器、器表打磨在同一場所,通過這樣的經常性的組合關係,可便於我們篩選空間位置臨近的遺迹,再復原其共時性的布局關係。但這一方法成立的前提是辨識各遺迹單位中的堆積是否屬於原位堆積,未曾經多次搬動重複堆積,年代是否與遺迹單位本身接近。倘若各單位中的堆積,有的是原位,有的確屬非原位堆積且遺迹本身原與鑄銅生產的相關設施無關,僅是後期填入了鑄銅生產的廢棄物,則需要在平面布局復原時謹慎對待這一單位。


總體來說,對待作坊中的平面,關鍵的問題是通過鑄銅生產行為,尋找不同遺迹之間的共時性關係。有鑄造活動本身的活動面或踩踏面會便於復原研究,但倘若沒有活動面,則需要通過特殊遺迹、遺物或標誌性遺存遺迹具有規律性的組合關係的遺迹進行復原。


五、餘論


上述問題,很多都是從理論層面的理想化推測,多數可能在目前的材料與發掘現狀下無解。但我想提出的關鍵問題是:以鑄銅作坊為例,各類手工業作坊平面布局的研究,對遺存的功能判定和共存關係判定是研究的核心。作為人類主動且需要勞動密集型、具有高度組織性和統一規劃布局的產業生產行為,各類生產設施的分布一定是存在著布局規劃構想的。落實在田野考古發掘之中,則會體現為標誌性的遺迹與遺物的經常性的共存關係上。即使因為保存或者發掘面積的影響,保存或揭露不全,亦可以通過生產操作鏈復原其內在邏輯關係,從而判斷各類遺存間是否存在特質關係。


上文的分析,試圖從微觀到較為宏觀地探討鑄銅作坊中各種遺迹現象的時間與生產操作鏈條的邏輯關係,最終目的是要復原作坊的功能分區。但是這種分區研究,有時是嚴格根據田野發掘的各種跡象,從堆積入手復原出的平面布局,與當時生產的實際狀況比較接近,換言之,接近古人尤其是作坊內生產者思維中的分區認知。但也有的時候,是今人通過各種考古發掘的遺迹現象,以研究邏輯從理想狀態下進行的主觀判斷,代表的是今天研究者的分區理念。從結果上講,兩種結論可能都能自圓其說甚至結論會比較接近或相同,甚至都具有較嚴密的邏輯推導鏈條。但是,從研究理路上而言,二者之間是有著截然不同的出發點的。


前一種研究方式,接近於人類學所講的主位研究,或許是從古人角度的關聯考量,是主位研究(emic approach)或主位觀察。而後一種則更接近客位研究(etic approach)或客位觀察,是從今人角度的關聯考量。兩種方法,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前一種,亦即,需要從每一個作為生產設施遺迹的堆積入手進行分析。同時,實驗考古和民族學調查的相關資料,或許也能提供實踐的中程證據。

實際上,我們是可以通過田野現象看到古人的「胸中丘壑」或者「匠人營國」的布局設計的。在鑄銅作坊中,往往能看到溝壑縱橫的遺址區或者交錯的窄小道路網,這些遺迹,恰恰可能與今天的工廠一樣,正是分區的標誌物。溝、路、夯土牆、空白地帶等等,可能都具備了不同生產區間界格或者「車間」分工的意義。


除了鑄銅作坊生產功能區的生產設施平面布局外,還有一些連帶問題是值得思考的。諸如,工匠居住的工棚、工匠死亡後的墓地是否也可進行平面分區研究,以觀察人群的分組或者生產組織?作為生產鏈條中的各階段廢棄物所填埋的場所,垃圾坑、垃圾堆會不會在古人的意識中有區分?更進一步說,在工作區進行的生活行為(比如餐飲活動)產生的廢棄物,會不會也存在分區?假若存在分區,又存在什麼樣的分布規律?


總體而言,作坊不可能完全保留,遺址也不可能完全發掘,但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內,儘可能多地大面積發掘,以獲取作為生產與生活設施的堆積為目標,結合多學科分析的信息線索指引,作為平面布局推估和復原的依據,以遺存為依據,以生產操作鏈為邏輯準繩,才是平面研究問題的核心。


附記:2013年五一假期間,曾就本文的核心內容請教於雷興山老師,文中的很多想法是在他的啟發之下形成的。文章寫作過程中,得到了劉緒師、陳建立、陳坤龍先生和商周田野工作坊同道的審閱,郜向平、林永昌、馬賽等給予了重要的批評修改意見。謹致謝忱!

(作者:常懷穎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於《南方文物》2017年第3期 此處省略注釋,完整版請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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