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區塊鏈領域保護競爭?看看OECD發布的區塊鏈競爭政策報告怎麼說
雷鋒網按:本文作者為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曾雄、騰訊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李遠行,文章來源於微信公眾號「騰訊研究院」,本次轉載已獲授權。
2018年4月26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秘書處發布了一份以「區塊鏈技術與競爭政策」為題的簡潔的問題報告,主要介紹了區塊鏈技術的概念、特徵、應用以及潛在問題,其重點內容是提出了區塊鏈對競爭政策帶來的諸多挑戰,這些問題暫時都沒有完整的解答,但是能給研究競爭政策的同仁帶來角度新穎的思考方向。
對於這些問題,OECD競爭委員會將於2018年6月8日召開討論會,邀請區塊鏈專家和競爭政策專家展開專題討論。
下文就該問題報告進行簡要梳理和介紹:
理解區塊鏈
目前,大多數人選擇通過銀行等可信的中間人進行交易,但區塊鏈使得消費者和供應商能夠直接聯繫,並不需要第三方參與。
區塊鏈可以通過加密貨幣確保交易安全,提供了一套去中心化的交易系統,即所謂的「數字化總賬」,該系統對網路上的所有人來說都是可見的。
這一網路本質上是一條由多個計算機組成的鏈條,任何一筆交易都需要被這一鏈條上的所有計算機批准方可完成驗證和記錄。
以比特幣為例,區塊鏈存儲著每一筆通過比特幣支付的交易的詳細信息,同時阻止了同一比特幣在被複制後又被多次使用。
區塊鏈技術能夠在幾乎所有相關價值類的交易中運行,包括金錢、貨物和財產。區塊鏈的潛在應用是很廣泛的,從收取稅款到幫助移民向辦理銀行業務困難的自己的母國家裡匯款。
區塊鏈還能幫助減少詐騙,因為任何交易都將被記錄在案並且上傳到公共總賬中任何人都能夠查閱。
區塊鏈技術還可以將協議上傳至區塊鏈,這也被稱作智能合約。這為雙方履約建立互信,本質上與區塊鏈為通過比特幣支付的交易履行建立互信的方式是相同的。與比特幣類似,智能合約也是可追蹤和不可逆的。
以太坊平台(The Ethereum Platform)已經成為最受歡迎的允許應用開發者創建這類智能合約的區塊鏈。
理解比特幣
區塊鏈是一種顛覆性的技術。在互聯網支持信息的發布和數字化傳輸的情況下,區塊鏈能夠鑒別財產所有權,使其具有唯一性和可追蹤性。
同時能夠通過利用可信任的自執行代碼為交易提供互信,以降低不確定性的方式促進數字化轉賬和資產交易。
作為一種使用區塊鏈技術實現替代支付的加密貨幣,比特幣是目前為止最知名的一種區塊鏈。比特幣是一種非許可區塊鏈,也稱公共區塊鏈,即對消費比特幣或參與對區塊鏈中轉賬區塊真實性進行驗證(一種能源密集的過程,也即所謂的「挖礦」)的用戶身份不做限制的區塊鏈。
這些挖礦者們獲取代幣即比特幣作為回報,而且鑒於所有人都可以查看區塊(雖然是以匿名的形式),區塊鏈自身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透明的。
比特幣在很大程度上因為用戶匿名的原因招致爭議並且被許多國家禁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幣的匿名和能源使用等問題是比特幣自身的特點,並不是整個區塊鏈技術的特點。
區塊鏈的廣泛應用
儘管比特幣存在上述爭議,區塊鏈技術仍然具有除比特幣以外更廣泛的用途。
具有這些用途的區塊鏈可能是許可區塊鏈,也稱私人區塊鏈,即只有獲得授權的用戶才能對區塊鏈中區塊的真實性進行驗證。這類區塊鏈可能是不透明的,因為需要用戶持有區塊鏈的私人密鑰才能查看。
這種限制降低了區塊鏈的去中心的特性,同時增加外界對區塊鏈易管理的信心。然而,這些限制也有可能將區塊鏈變為一個單純的分散式資料庫,從而喪失原有的可追蹤性和不可逆性所帶來的優勢。
對政府來說,區塊鏈技術的潛在應用包括:協助執法人員查處避稅或者其他逃避法律法規監管的行為;通過主權加密貨幣為貨幣和財政政策提供支持;創建數字化土地確權或其他類型的註冊;幫助公民證明身份和投票;增加公共服務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比如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的繳納通過區塊鏈可以變得更加省時、省力和透明,醫療記錄也能在病人和相關的醫生之間安全的共享。
除了上述用途以外,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還包括:使交易繞開中間人,為消費者提供更多信息,並且使交易更有效率等。
區塊鏈技術還將使企業能夠精簡不同的部門,同時鑒於不同單位之間的交易成本降低,企業可以將更多的職能外包給其他專業人員。區塊鏈技術還能為中小企業提供一條有效和可靠的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途徑,並且排除規模經濟導致的壁壘效應。
這既可以為有效率的中小企業提供一條發展道路,又可以營造出市場競爭更加激烈的前景,這些都能讓經濟增長變得更具有包容性。
與此同時,區塊鏈的應用也會給各國政府帶來監管層面上的挑戰。他們需要通過合作建立一套協調一致的監管框架,讓企業能夠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下開發區塊鏈技術,同時遵守安全和誠信等相關規則。
這就需要各國政府明確界定一些最佳做法,並協調一致以避免政府間的監管套利,同時通力合作以建立相關標準。
區塊鏈對競爭政策帶來的問題與挑戰
01 對企業商業模式的顛覆
(1)區塊鏈技術可能顛覆並且消除對支付中介(如清算、結算以及信用卡等)乃至支付平台的需求嗎?
通過為交易雙方建立互信,區塊鏈技術可能最終消除對支付中介的需求。這不僅可以減少交易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市場交易效率。
此外,如果一家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對供應商的評價進行眾包且為該供應商提供信任,則區塊鏈技術會成為該平台的替代品,因為區塊鏈還能夠為產品來源和貨款到賬提供信任。
因此,一部分人預計區塊鏈技術將顛覆平台商業模式,不過目前尚不清楚區塊鏈將如何扮演作為支付平台的另一個更加重要的角色——為同一市場中的雙方或多方實現匹配。
(2)交易成本解釋了企業為何不將自己的活動更多的外包出去,區塊鏈技術會以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改變一些企業的性質嗎?
企業的標準理論認為,為了在市場中開展一項交易,首先需要找到那個你希望與其交易的對方,然後需要進行談判、議價、草擬合同,還需要對合同的履行狀況進行檢查以確保合同條款得到遵守。
數字平台商業模式的發展降低了搜尋和信息成本,雖然非完全締約的成本依然很高,但區塊鏈技術有望降低合同履行所產生的成本。這可能使得企業能夠將更多的,更新的,之前屬於核心的功能外包給外部的專業企業,甚至是小企業或個人。
這樣可能創造出新的且具有高度競爭潛力的市場,正如當年數字平台商業模式所帶來的顛覆一樣。
02 接入數據
(1)競爭執法機構應該被允許接入區塊鏈嗎?
這樣競爭執法機構能夠實時監督交易價格,並發現可疑的交易趨勢,而且對一項合併、行為或市場展開調查時,可以迅速獲得必要的數據,而不用對當事各方就提供信息提出過高的要求。
03 共謀
(1)企業會通過區塊鏈達成共謀嗎?
將來市場中所有競爭者可能都使用同一個區塊鏈,當區塊鏈被所有競爭者使用時,透明度將有助於競爭者們識別卡特爾成員的任何背離行為,而且智能合約將詳細說明背離行為的懲罰措施。
(2)企業通過區塊鏈可能進行默契協調(tacitly coordinate)嗎?
廣泛運用區塊鏈所導致的潛在透明度有助於寡頭市場中的企業在沒有直接或間接聯繫或簽訂任何協議的情況下進行默契協調,因而接入一個區塊鏈可能構成「附加因素」(plus-factor),甚至導致競爭執法機構可能據此認為企業之間的平行行為就是他們彼此協調的結果。
04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單邊行為
(1)是否存在現有的企業試圖阻止或拖延區塊鏈技術有效運用的情形?
例如通過誇大技術的安全風險,或遊說監管部門要求對區塊鏈的運用設立監管壁壘,從而提高競爭對手的成本。
另外,現有企業可能限制其他企業對區塊鏈上的交易向用戶收取更低的費用,阻礙其他企業引導用戶使用區塊鏈支付方式。這些限制行為可能限制那些使用區塊鏈技術的新進入者的規模,從而提高了他們的成本。
(2)設立區塊鏈的企業聯營或聯盟將聯盟之外的競爭者排除或提高其成本?
如果一個聯盟的區塊鏈由現有成員所聯合控制,則接入該區塊鏈可能成為參與市場競爭的必需投入品,從而使得拒絕其他企業接入該區塊鏈可能排除一些「特立獨行」的企業(maverick firms)或新的進入者。
(3)智能合約提供的承諾方法會弱化企業之間的價格競爭嗎?
智能合約是指企業寫出的並且滿足特定條件時將自動執行的代碼。智能合約可以使得企業做出一項實惠的且有效的承諾,該承諾對於企業在不同環境下都是有用的。
企業進行承諾的能力可能是促進競爭的,如有效解決套牢的問題,比如兩方希望進行特定投資但卻都不想先行投資,因為先行投資對方就具有了獲得合作中所有價值的能力。
同時,這種承諾也可能弱化企業之間的價格競爭,如企業可以承諾一個價格點,並事先約定哪個企業偏離了這個價格點就將承擔特定成本,這可以通過約定低價格保證條款、最惠國待遇條款以及跨平台平價條款來實現。
(4)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會通過收取過高交易費用的形式濫用其基於網路效應和平台效應建立的市場支配地位嗎?
基於區塊鏈的加密貨幣將受到網路效應和平台效應的影響,未來如果加密貨幣替代了信用卡企業,那麼一家或兩家加密貨幣企業可能會獲得市場支配地位。
這在短期內或許不是一個問題,但是未來一些司法轄區可能面臨的問題在於這些加密貨幣是否會通過收取過高交易費用等方式濫用這一市場勢力。
(5)第三方會通過利用區塊鏈相關需求產生的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剝削性濫用行為或排他性濫用行為嗎?
如那些出售專門硬體的企業,區塊鏈使用者「挖礦」時需要獲得這些企業的重要投入品,這些企業可能會發現他們實際上擁有市場勢力。在沒有其他替代性選擇的情況下,同時缺乏監管時,這些區塊鏈使用者將受到超高定價的剝削。
另外,這些在硬體領域有市場勢力的企業可能試圖將他們在挖礦硬體市場的勢力傳導至下游市場。
05 標準設定
(1)那些持有與技術標準至關重要的知識產權的企業需要承諾進行FRAND許可嗎?
可能需要一項由標準設定組織所定義的技術標準以實現互通性,這樣不同企業使用的區塊鏈能夠彼此交互。在此種情況下,若被採用的標準需要特定的知識產權,有可能涉及許可費或FRAND許可。這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時可能導致企業之間的爭議。
06 救濟
(1)競爭執法機構可以在救濟中使用區塊鏈技術嗎?
最近科技被用於企業救濟措施中,如在英國,在涉及零售銀行和電力市場的救濟措施中已經採用了API(應用程序介面)技術,這種救濟方式在歐盟處理微軟收購領英案中也有體現。以此類推的話,是否也可以認為區塊鏈技術也能在其他救濟中得到創新性的應用呢?
(2)區塊鏈技術可以被用來追蹤一個用戶在一個平台上產生的數據的使用和轉售情況嗎?
這可以讓消費者要求平台對其數據的使用和彙集支付費用,特別是當用戶數據的銷售市場無法有效運轉時,這可以成為一種與市場相容的救濟方式。
(3)需要讓存儲於區塊鏈上的消費者數據變得易於轉移(portable)嗎?
這能讓消費者在不同區塊鏈上的服務之間轉換,而且可以轉移他們的數據。
(4)競爭執法機構可以通過使用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要求企業承諾行為性救濟措施嗎?
取決於承諾的性質,這可能為競爭執法機構免去顯著的持續監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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