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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卡恩 《法律的文化研究:重構法學》

《法律的文化研究:重構法學》

[美]保羅·卡恩 著

康向宇 譯

劉 晗 校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4月版

現代人的社會、政治秩序以及公民認同,都以對法治的信仰為特徵。然而,很少有人從文化視角出發,研究公共生活的這一基本特徵。《法律的文化研究》第一次全面審視了對法律文化進行一種現代的智識探索究竟意味著什麼。在本書中,保羅?卡恩從一種跨學科的視野出發,廣泛吸收了來自哲學、人類學、歷史學等學科的理論成果,尤其是福柯的譜系學與格爾茨的文化人類學,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種外在於法律的規範框架的法學進路。

卡恩認為,法律不只是一種規則體系,更是一種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為建構的。然而,美國主流法學家都是法治的信仰者,他們普遍接受了一種以法律改革為導向的規範主義進路,而不去進一步追問法治本身的建構性。因此,卡恩指出,若想對法律文化進行真正意義上的研究,我們就必須置身於法律實踐的邊界之外,抑製革故鼎新的志向,然後去解釋那些建構了法治的神話與信仰。通過分析時間、空間、公民、法官、主權等概念,以及法治文化的內部理論,卡恩概述了法律的文化研究所必需的方法論,從而為建立一個新的法律學科指明了方向。

法律的文化研究:重構法學

關於

保羅·卡恩耶魯大學法學院羅伯特·W. 溫納「法律與人文」講席教授,耶魯大學法學院小奧威爾·H. 謝爾國際人權中心主任。卡恩教授先後畢業於芝加哥大學與耶魯大學,研究領域為憲法學、國際法學、文化理論與哲學。其代表作還有:《法律君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與美國的建構》(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1997)、《擺正自由主義的位置》(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2004)、《走出伊甸園:亞當、夏娃與惡的問題》(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2006)、《政治神學:新主權四論》(Political Theology: 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2011)、《在影片中發現我們自己:新生代的哲學》(Finding Ourselves at the Movies: Philosophy for a New Generation, 2013)、《陳述理由:司法意見的技藝》(Making the Case: The Art of the Judicial opinion, 2016)。

關於譯者

康向宇山西省古交市人,中山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法理學、憲法學與政治思想史。

關於校者

劉晗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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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展示「法律的文化研究」的自我認識功能,保羅·卡恩讓我們看到了一種具有獨立品格的法學如何可能。而他對「法治」的文化透視,對所有法律人,尤其是那些汲汲於推動和實現法治的人們,極富啟迪和警示作用。

——梁治平,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寫道:「在美國,幾乎所有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變成司法問題。因此,所有的黨派在它們的日常論戰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語言。」這一觀察被公認為是對美國政治現實的準確描述。本書從一位美國法學教授的內部視角進一步指出,在美國,幾乎所有的文化問題都會都會變成法律問題,法院往往成為「文化戰爭」的主戰場,對立的各方都指責對方過於政治化,而試圖將自己的政治主張用法律話語包裝起來。法治本身也是一種文化,它由美國社會的具體文化爭論所建構,同時也反過來建構著這種具體文化。超越文化具體性的普世法治模式是不存在的。卡恩試圖找出一種中立的學術視角來觀察、描述和闡釋文化的法律構型與法律的文化語境,使學者回歸學者的本分,而不是充當一種政治-文化勢力的戰士或打手,但同時也不至於象天真的(或世故的)法教義學學者那樣看不到(或假裝看不到)法律本身的非中立性和不融貫性。本書不僅有助於我們理解美國的法治文化,也因其提出了一種研究法律與文化之間交互建構關係的非派系方法而有助於我們理解和反思當下中國的法治與文化。同時,本書可以被看成是卡恩已經或正在被翻譯成中文的一系列著作的方法論和主要議題綱領,有助於我們把握這位當代重要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全貌。

——鄭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東方學者)

《法律的文化研究》是一份針對教義式法學的宣戰書。在不長的篇幅里,卡恩以庖丁解牛式的精準筆法瓦解了法律的所謂「規範性」與「理性」,並由此打通了法學與神學之間的理論紐帶。此書具有相當強烈的批判性,但不同於一般批判性研究的是,它並不滿足於單純的解構,而是以搭建新的學術範式為目標。就理論高度和視野而言,西方法學界極少有可與比肩者。

——張泰蘇,耶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借用作者另一著作《擺正自由主義的位置》,本書其實是擺正法學研究與法學家的位置。作者強調法學必須拋棄進步主義神話,學者應當認識到理性的局限、降低對改革的期待;讓哲學褪去柏拉圖的政治野心,回歸蘇格拉底的謙遜。這與蔡樞衡先生所謂「法律對於社會的發展只能推波助瀾,不能興風作浪」有異曲同工之處。對於「熱鬧」的中國法學界來說,該書的翻譯出版適逢其時,值得細細品讀。

——聶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這是一本展示耶魯法學研究之典型氣質的學術著作。之所以這麼說,並不是因為本書是江湖傳言的「除了法律,什麼都教(teaching anything but law)」的所謂耶魯法學院教學風格的產物,而主要是由於本書所大力倡導的「規範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學術立場。這種從事法律的文化研究時所堅持的「規範性中立」立場,強調法學研究並不是非得汲汲於服務法律改革。在這本自承意在「改變法學的方向」的著作中,保羅·卡恩採取了一種哲學性的學術進路(尤其是譜系學和構造學的進路),力圖從智識上理解法律想像是如何構造了一個意義的世界,並闡述了八條富有啟發性的操作方法。雖然本書完全放棄了法律改革導向的學術衝動,但這絲毫無損於其兼具很強的批判性和重構性。

——尤陳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法治是什麼?這是法學理論最為經典和古老的問題。面對這個老問題,卡恩教授提出了一個富有洞見的新見解:法治是一種獨特的文化想像。正是依賴於對時間、空間、主權、個體、共同體等概念的獨特想像,法治才得以成為一種正當的生活與治理方式。對於真正深刻理解現代法治,本書不可不讀。

——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中文版序

何種中立性?

中期報告

致 謝

導 論 理論與實踐

第一章 學科狀況

改革在法治中的位置

作為法律實踐的學術

第二章 想像法治

批判的轉向

法律的美學

法律的時間

法律的空間

法律事件

法律的主體

法律中的理論

第三章 方法論規則

1.法治不是其外在事物的一種失敗形式

2.法治不是理性設計的產物

3.法治是我們賴以安身立命的一系列意義

4.學術必須拋棄進步主義神話

5.文化研究的對象是共同體而不是個體

6.法治的關鍵不在於具體案件的判決結果

7.法律的文化研究需要研究法律的他者

8.法治對自我提出了全面的主張

結 論 學術與法律的力量

索 引

譯後記

《雅理譯叢》編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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