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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都找錯了,您就認栽吧

期權是一種合約,該合約賦予了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內或該日到來之前的任何時期內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資產的權利。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在做股權激勵時,都傾向於採用期權來激勵員工。不過,員工們都要注意啦,股權君今天來跟你們強調一下弄清簽約主體的重要性。

簽訂勞動合同

張瑋瑋在2008年7月28日入職北京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花千樹廣州分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最後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2012年8月29日簽訂。另案中已認定花千樹廣州分公司違法解除了與張瑋瑋的勞動合同。

【註:花千樹廣州分公司是北京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千樹公司")的一家分公司,而花千樹公司為世紀佳緣公司的子公司。世紀佳緣公司已於2016年5月14日退市,退市前最後一日股票價格為每股7.49美元。】

簽訂員工股票期權協議

在2011年12月21日、2012年7月12日,張瑋瑋與世紀佳緣公司分別簽訂了兩份協議。協議約定張瑋瑋受讓的股票數量為14000股,均為非限制性期權,其中有4000股的每股合約價為3.85美金,10000股的每股合約價為3.227美金。後來花千樹公司因張瑋瑋嚴重違紀為由,取消了張瑋瑋的期權。張瑋瑋的期權賬戶隨被限制了交易。

張瑋瑋訴求及一審判決

莫名其妙被取消期權,張瑋瑋十分生氣。於是他向法院訴請花千樹廣州分公司支付期權獎金728000元,並要求花千樹公司承擔花千樹廣州分公司因本案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連帶補充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花千樹廣州分公司支付張瑋瑋股票期權摺合現金104860美元(按照2016年5月14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摺合人民幣元為685008.4元);花千樹公司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花千樹廣州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令人吃驚的是二審法院駁回了張瑋瑋全部的訴訟請求。

怎麼回事???為何二審法院做出了與一審截然不同的判決?張瑋瑋的期權權益究竟能否實現?下面有請明律師為我們進行解答~

明律師點評

爭議焦點

本案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花千樹廣州分公司是否應向張瑋瑋支付股票期權獎金。

張瑋瑋是否已獲得公司股權?

第一,根據雙方在本案中提供的股票期權協議及相關附件,張瑋瑋確實獲得了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但擁有期權並不等同於張瑋瑋已獲得了相應數量的公司股權。他需要通過在約定期限內,做出「行權」行為(行權是指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才能最終獲得公司股權。獲得公司股權後,期權授予時的股票價格與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交易該股票時的價格之差,才是張瑋瑋可以獲得的期權利益;

第二,本案中,並沒有證據證實張瑋瑋對其獲得的期權在約定期限內行權,因此張瑋瑋是沒有獲得公司股權的。張瑋瑋在本案中所訴的「期權獎金」並不能完全等同於上述的股票期權利益,而應算作因無法獲得股票期權利益所受的損失。實際上,本案雙方的糾紛實質是因員工無法獲得職位待遇所導致的財產損失糾紛。

張瑋瑋應向誰索要期權獎金?

上述我們有介紹到花千樹廣州分公司是花千樹公司的分公司,而花千樹公司是世紀佳緣公司的子公司。本案中,張瑋瑋是與花千樹廣州分公司建立的勞動關係。而兩份股票期權協議是張瑋瑋與世紀佳緣公司簽訂的,那麼世紀佳緣公司為涉案股票期權的授予主體。雖然據張瑋瑋主張,涉案股票期權的取消是由於與花千樹廣州分公司產生了勞動爭議糾紛後導致的。但從合同相對性的原則來說,無論是花千樹公司還是花千樹廣州分公司都不是股票期權的授予方,並不具有可以取消期權的權利。若確實存在張瑋瑋不能行使上述股票期權的情形的,張瑋瑋應與股票期權的授予方世紀佳緣公司依循約定或通過法定途徑解決,而不能向本案的花千樹公司或花千樹廣州分公司主張權利。

本案中,張瑋瑋也未對其主張的「期權獎金」(因未能獲得期權利益所致的損失)是否存在以及數額為多少進行充分有效的舉證。所以一審法院直接以世紀佳緣公司股權的市場價格直接計算張瑋瑋期權獎金的數額,是明顯不當的做法。

看吧,張瑋瑋一沒有實際的權利,二找錯了主張的對象,最後被法院駁回訴求又拿不到損失,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此股權君要鄭重強調,接受股權激勵時一定要弄清楚到底參與了什麼類型的股權激勵,行權條件和與其有關的所有約定都要仔細看清,千萬不要犯張瑋瑋式主體錯誤!

這就是今天的乾貨。我是股權君,我們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下周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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