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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著我借錢,離婚了還要幫他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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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瞞著老婆借款,離婚後債主向夫妻二人討要。這筆錢,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5月8日,成都武侯法院向媒體通報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件,最終法院認定債務屬於個人債務,與前妻無關。

2015年9月,石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石某出具一份借條,約定每月按3%的利息支付給李某,借期一年。之後,石某又陸續以手頭緊張、家人生病等理由向李某相繼借款6.6萬元,合計16.6萬元,但之後石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歸還借款。因此,李某將石某以及借款時與石某存在夫妻關係的鄭某訴至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償還欠款16.6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石某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石某前妻鄭某辯稱,她與石某2013年結婚,2017年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在此期間並不知道石某借款的事情,因此債務與自己無關。並且石某的借款已經超過家庭生活開銷,鄭某自己的賬戶也沒有該資金往來情況,借條也沒有鄭某簽字。因此,鄭某認為該筆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關於案涉借款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的爭議,法院審理認為,借款是石某以個人名義向李某所借,其所出具的借條並無鄭某的簽字確認,李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也不能證明鄭某對石某向李某借的款項,有追認或共同還款的意思。而且在石某出具的借條中,特別明確了借條系「個人借條」,借款系「因個人財務能力有限」,說明借款當時李某認可向石某個人借款,石某借款時沒有明確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李某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石某及其前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據此,此案涉借款債務應當認定為石某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李某要求鄭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成都武侯法院判決石某歸還李某借款本金16.6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石某向李某借款時,明確是『個人借條』,該債務是『個人債務』,同時鄭某未追認債務或者表示要共同還款。因此認定為個人債務。」

來源:中工網——《四川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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