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邏輯學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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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談案
從警數十年,參與偵破過不少大案難案。艱苦的偵查實踐體會到:沒有破不了的案件,只有想不到的問題和做不到的工作。「想不到」,靠嚴密的邏輯思維;「做不到」,靠紮實的偵查作風!
—— 北海
案例
38
案件發生時間應是當晚十點以後
解放南路分理處的金庫被盜了,裡面存放有近百萬的現金呢。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立即組織人員趕到了現場。
分理處大院座西朝東,進大門,左邊是傳達室,右邊是營業室,與營業室相通的三間正房,東間是看庫員宿舍,當中一間是存放票據的外庫,西間是存放現金的金庫。勘察發現:三間房門門鎖完好,沒有撬壓痕迹。金庫南牆離地二米五的地方,有一個四十公分的正方形通風窗,窗外有鐵柵欄,柵欄完整。通風窗的兩扇小門被打開,左邊的一扇緊靠插銷處有一二十公分的圓孔,是新鑿的,窗台上還有木屑。經實驗,圓孔可伸進一根手指頭,能將裡頭的插銷撥開,但人體無法從通風窗進入金庫。金庫為磚瓦結構,建築堅固。其它地方,無任何破壞痕迹。清點金庫內現金,結果發現,僅丟失一捆即一萬元的現金。案件發生當晚下了小雪,有人早起已將雪地打掃乾淨,庫外勘察沒有多大收穫,僅在緊靠牆根的煤堆上,提取到一行幾枚並不完整的鞋印。在外牆牆根,找到同一種鞋的後跟印。
研究認識案件時,專案偵查員認為:
一、當晚十時左右開始下雪,雪地上留有犯罪行為人足跡,說明,案件發生時間應是當晚十點以後;
二、現場僅提取到一種足跡,說明作案的僅一人;
三、從鞋後跟印和犯罪行為人攀上金庫通風窗作案看來,犯罪行為人是一位個頭不高的年輕人;
四、從通風窗上鑿出的圓孔看,犯罪行為人作案攜帶的工具有麻花鑽、釣桿和小刀,由此看來,犯罪行為人可能是電工或木工;
五、金庫放有近百萬現金,僅盜走一萬,說明其不是盜竊慣犯,而是一位急需錢用的偶犯;
六、根據犯罪行為人行走的路線和打孔盜竊的情形看,犯罪行為人原先應當接觸過現場,熟悉現場情況。
於是,案件偵查從分理處內部開始。先後呈現出具有作案條件的對象十名。在研究不同對象的犯罪嫌疑時,偵查員發現,唯有姚枚的犯罪嫌疑重大:
一、他熟悉金庫特別是現金存放秩序;
二、他的年齡、身高、體格與專案人員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相差無幾,且具有較強的攀爬能力;
三、他有一雙與現場痕迹相同的皮鞋;
四、案件發生前,姚枚雖已調離分理處,但案發前一星期,他先後來過分理處多次,且在與分理處同事閑談時,問過值班員的值班情況;
五、姚枚平日愛干木工活,有麻花鑽;
六、單位同事反映,姚枚曾有小偷小摸行為;
七、準備結婚,急需錢用;
八、案件發生的當天上午,姚未去單位上班,案件發生當晚,也不住在單位。
群眾還反映,在民警偵辦案件期間,姚的行為更反常:
一、案前是愛說愛笑,案後則沉默寡言;
二、單位其他職工踴躍提供破案線索,姚枚則躲躲閃閃,心神不安;
三、以往少有接觸領導,案後並無啥事,卻主動送給單位領導禮物;
四、購置結婚用品,姚枚顯得比較大方。
據此,專案組將偵查重心放在姚枚的身上,秘密搜查其住宅,發現九千元的現款及才購置的準備結婚用的部分傢具,同時還查獲到麻花鑽等作案工具。
在鐵的證據面前,姚枚只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因為急著結婚沒錢,想到盜竊金庫,並準備了作案工具。案件發生當晚,見更深夜靜,職工熟睡,伺機作案。他一個人翻牆進院,用麻花鑽鑽通通風窗緊靠插銷的地方,用食指插入孔內,撥開插銷,打開通風窗,用釣桿釣出一萬元現金,然後帶上作案工具越牆逃離了現場。
【簡析摘要】
判斷的辯證特徵,是判斷內部矛盾運動和發展的特徵,即判斷自身所具有的對立統一辯證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判斷發展變化的過程和規律,判斷的辯證特徵是對立統一思維規律在判斷形成發展過程中的體現。判斷的辯證特徵反映了客觀事物各種情況的矛盾聯繫。刑事偵查實踐中運用判斷,是刑事案件各種情況矛盾聯繫的主觀反映,刑事案件偵查實踐中,偵查員必須正確認識判斷中的這種矛盾聯繫,正確認識在揭示案件情況聯繫中所表現出來的現實矛盾,並用以指導自己的偵查實踐。
上例是一起十分成功案例,案件的成功之處就在於專案偵查員對案件不同本質形成的正確認識和採取的恰當的偵查措施。這裡,只要我們認真地分析此案專案偵查員對案件本質認識形成的每一個判斷,就不難發現,這些判斷均表現出了它們辯證的特徵。這些特徵主要是:對象與屬性的對立統一,個別與一般的對立統一、質與量的對立統一和偶然與必然的對立統一等。
比如對象與屬性的對立統一特徵。任何一個判斷的主項均表示判斷所反映的對象,謂項表示判斷的所反映的對象的屬性(本質),而判斷中的主項與謂項的聯繫,反映著判斷的對象與屬性的相互聯繫,二者具有統一性。因為反映在判斷中的對象是有屬性的對象,對象是其全部屬性的有機總體,同樣,反映在判斷中的屬性也不是離開對象而獨立存在的,它們是對象的屬性,沒有對象的屬性或沒有屬性的對象都不可能構成判斷。上例,專案偵查員無論是關於案件發生時間的判斷,還是關於犯罪行為人情況的判斷,以及嫌疑人姚枚嫌疑依據的判斷等等,均可說明這一點。
專案偵查員根據案件現場留有的犯罪行為人的足跡,提出的「案件發生時間應是當晚十點鐘以後」、「作案的僅一人」、「是一位個頭不高的年青人」等判斷。特別是確定姚枚犯罪嫌疑的幾點理由,這些判斷都是對案件每一個不同本質的判斷,均反映了判斷中對象與屬性的對立統一特徵。而且,通過偵查實踐的檢驗,專案偵查員的這些判斷都是正確的。
再比如判斷中質與量的辯證統一特徵,在案件偵查的實踐中顯得更好理解。和其它客觀事物一樣,刑事案件也有「質」的規定性與「量」的規定性,是「質」與「量」的對立統一體;離開「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刑事案件是不存在的。因此,對刑事案件的認識,也有一個「質」與「量」的對立統一問題。「質」,是由刑事案件的內在特殊矛盾決定的,是某一案件區別於其它案件(或其它事物)內在的規定性。「量」,是質的等級、規模、範圍和結構的表現,往往是案件可以由數字形式來表示的規定性。上例中,偵查員根據金庫中放有近百萬現金,而犯罪行為人僅盜走一萬,推斷其不是盜竊慣犯,而是一位急需錢用的偶犯;從姚枚已調離分理處,但案前又來過分理處多次,急於結婚,急需用錢用,而購置結婚用品,姚顯得大方,所以有重大犯罪嫌疑等,就充分說明,判斷具有質與量辯證統一的特徵。
總之,判斷的辯證特徵問題,是刑事偵查邏輯學重要的理論問題。正確認識判斷的辯證特徵,對於偵查員在認識案件和形成判斷的過程中,運用恰當的辯證判斷的思維形式正確反映案件情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思考】
偵查實踐中,如何理解和認識判斷的辯證特徵?
案例
40
步晃有重大犯罪嫌疑
和往常一樣,柳老吃過中飯,就送孫女上學去了。當老人返轉回來,走進單元樓梯間,正欲拐彎上樓時,猛然瞅見,二樓的樓道口,橫陳著一具屍體:屍體頭髮散亂,滿臉血污,特別是那扭曲的面孔,讓老人驚呆了。猛然,柳老轉身拔步,跑去派出所報了案。
民警們趕過來了,著手現場勘察和調查。現場位於二樓緩步台,台上、牆上及樓梯欄杆上,到處是噴濺血跡。死者呈仰卧狀,屍檢發現,死者面部、頭部布滿刀口,多達三十八處。最重處深達口腔及顱骨。系後腦損傷伴隨大出血死亡。
死者系中年婦女,調查確定,是二樓的女主人田普。田普住房的房門半開,室內現場門鎖完好無損,室內廚房地面有大灘血跡,床上、牆上也有噴濺和擦、蹭血跡。專案偵查員在室內勘察時,在折放在床上的被褥垛里,發現了一個尼龍綢包,包內有九萬元現金。現金亦沾有血跡。田普,個體煙販,家中富裕。
調查中,有鄰居反映,中午十二點四十左右,曾聽到女人尖叫聲,伴隨有什麼東西撞牆的聲音。
完成現場勘察調查,偵查員在分析案件時認為:
一、室內、室外均為殺人第一現場;
二、室內現場門鎖完好無損,說明兇手與被害人熟悉;
三、結合柳老報案時間和群眾反映,案件發生時間應在中午十二點四十左右;
四、從死者傷口看,作案兇器是刀、斧一類有質量的銳器;
五、被害人身中三十八刀,反映犯罪行為人致人死地心狠手辣,可能有前科或與死者有重大怨仇;但案件性質,一時叫人難以琢磨:比如說財殺吧,但現場九萬元現金及死者身上的三枚金戒指和一副金手鐲未被搶走;比如說情殺吧,知情群眾均反映,死者生前與他人並無任何情感糾葛;現場給人們的印象是慘不忍睹,既然如此,那就只有仇殺了。
於是,專案組把偵查方向定在「仇殺」上。但是「仇殺」,又有誰能敲開田普家的門呢?群眾反映,田普是從不輕易給人開門的。
案件偵查緊張進行,主要是圍繞現場及被害人的關係人開展工作。
隨著被害人家屬情緒的慢慢平靜,現場調查有了新的收穫。家屬反映:
一、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皮包不見了,裡面有不知其數的現金;
二、雖然被害人手上戴的金器還在,但她丈夫放在她手上的重達114克的金項鏈不見了;
三、經家屬反覆核實,藏在被褥垛里的現金應當是十萬元而不是九萬元。由此可見,案件性質應為「搶劫殺人」,而不是「情殺」、「仇殺」。而如果是被害人開的門,那麼兇手就應當是熟人。即使是搶劫殺人,也是熟人作案。
於是,被害人家屬就「熟人作案」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被害人的侄子步晃等幾名犯罪嫌疑對象。而且,據現場調查,發現的嫌疑人的衣著及相貌特徵與步晃也相差無幾。
圍繞步晃展開調查,發現:案件發生的當天,他將自己的孩子託付給鄰居照看時稱,自己要去單位有事,可據調查,當天,他並沒有去單位辦事。下午,步晃找到幾個朋友,說要出去喝酒,但突然又提出不喝了,顯得神情恍惚。案件發生前,他穿著一件棉大衣,可案後,這棉大衣突然不見了,並對家人說,如果有人問起我的棉大衣,就告訴他們說棉大衣被人偷走了。
步晃犯罪嫌疑重大!
審查步晃,步晃交代了自己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原來,步晃也做香煙生意,因不懂行情,下來血本無歸,債台高築。窮困潦倒,萌生歹意。案發前一天,他來到舅舅家,看見舅舅舅媽正在算帳,滿桌鈔票,歹意膨脹。第二天,他將小孩託付給鄰居,上街買了一把菜刀別在身上,打的來到舅舅家。進門後,他借口口喝,逞舅媽田普進廚房為他倒水之機,狠狠朝著她的頭上就是幾刀。田普當即倒在地上。這時,步晃亦癱軟下來。他跪在田普面前,求田普寬恕。田普要步晃將她扶起,走進裡屋,然後從被垛里抽出一萬元現金遞給了步晃,要他把廚房的血跡用水沖洗乾淨,步晃接過錢來,正打掃廚房,田普逞其不備,突然衝出門外,高呼救命。聽到叫聲,步晃氣急敗壞,抓起菜刀,追出門外,在二樓緩步台上揪住田普就是一頓亂砍。然後又拽走田普脖上的金項鏈,進屋,擼起一萬元現金和被害人的皮包,倉惶逃離。
【簡析摘要】
案件偵查的實踐中,隨著偵查員對案件不同本質認識的不斷深入,作為思維形式的判斷,也在不斷地發展,這種發展,一方面表現為普通判斷之間的過渡,膚淺判斷向深刻判斷的過渡和普通判斷向辯證判斷的過渡,同時,也表現為向推理的過渡。
由上例即可看到這一點。任何一個判斷,都是偵查員對案件不同本質形成的理性認識。該案從案件偵查開始,偵查員對案件現場、案發時間、作案兇器、犯罪行為人特徵認定形成的不同判斷,都是對案件本質的理性認識,且有其客觀依據。但是該案,由於案件現場現象和被害人情況的矛盾因素,專案偵查員對於案件性質的確定,卻遇到了困難,案件發生的原因即所謂案件性質,究竟是財殺(即搶劫殺人)、情殺還是仇殺,讓人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難以形成準確的判斷。這裡,專案偵查員運用的就是多種不同形式的推理,這些推理分別是:
「如果是財殺,現場就不應遺留現金和金器;
案件現場遺留有九萬元現金及部分金器;
所以,不是財殺。」
「如果是情殺,被害人生前與他人應有情感糾葛:
經查證,被害人生前與他人並無情感糾葛;
所以,不是情殺。」
「如果是仇殺,田普從不輕易給人開門,更何況是『仇人』呢
經勘察,現場門鎖完好無損,是被害人給人開的門;
所以,不是仇殺。」
這裡,三個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大前提,都是專案偵查員根據案件現場現象、被害人個人情況,對案件性質的判斷,小前提是案件現場提供的客觀現象(被害人個人情況),依據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規則,「否定後件就能否前件」,其結論是可靠的。由此可見,偵查員在確定案件性質時,需要通過不同的邏輯推理,對案件不同本質不斷作出新的判斷,形成新的認識。
但是,在此案偵查過程中,專案偵查員仍然無法對案件發生原因形成新的或者說更加準確的判斷。鑒於此,專案偵查員只好反覆訊問被害人親屬,啟發他們提供新的案件信息,接著,被害人親屬反映,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皮包不見了,其丈夫放在她手上的重達114克的金項鏈不翼而飛,被褥垛里的現金也少了一萬元,這些信息,無疑又為專案偵查員展開新的推理即認識提供了客觀依據,於是,專案偵查員利用這些新的信息,通過新的推理,形成了正確反映案件內在關係的具有邏輯聯繫的判斷,這個新的推理就是:
「只要案件現場有財物損失,那麼就應當是「財殺」;
經調查,此案中,被害人家中有財物損失;
所以,此案性質是『財殺』。」
新的判斷一旦形成,認定該案性質為「財殺」即「搶劫殺人」後,案件的偵查範圍和嫌疑對象很快就呈現出來了,案件偵查於是取得了重大突破,不久就破獲了案件。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是偵查實踐推動著案件認識的發展,所以,這也就要求偵查員必須從已知進入到未知,對案件情況作出客觀的判斷,特別是通過邏輯推理這種形式,不斷形成新的判斷,新的認識。也就是說,通過已知判斷與判斷之間的關係,從理論或經驗出發,應用邏輯的規律、規則,推出新的判斷即推理的結論。
【思考】
刑事偵查實踐中,判斷如何向推理過渡?
老警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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