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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與婚姻制度

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把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分為原始人群、血緣家族和氏族。

原始人群就是由有血緣關係的原始人組成的生產生活組織,原始人群人數非常少,在5到10人之間。原始人群的婚姻制度是群內雜交。這是一種及其原始的婚姻方式,與動物無異。這種方式嚴格來說不能算是一種婚姻制度。

血緣家族是按照血緣關係組成的人群,群內人與人之間都有直系血緣關係,這是最早的原始公社。血緣家族的婚姻制度為族內的班輩婚,就是所有兄弟姐妹都是夫妻,而親子婚姻被禁止。存在時間大致相當於能人、直立人和早期智人時期。血緣家族繼續發展,出現了普那路亞家庭,就是排除了同胞和旁系兄弟姐妹之間的夫妻關係的原始家族。自然選擇在這個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原始氏族公社分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相當於舊石器時代晚期到新石器時代和早期智人後期。這一時期的早期,婚姻制度是族外群婚。人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婦女在氏族生產生活中佔主要地位。?從各民族的神話中,可以找到一些母系氏族的間接證據。比如中國,《詩經》中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載;神話中的女媧也是女性形象。母系氏族公社是血緣集團,由幾個母系家族組成,一個家族與另一個家族進行通婚,家族內部成員禁止通婚。這時已經形成了早期的部落。母系氏族公社的全盛時期,出現了新的婚姻制度,即對偶婚。對偶婚有一對比較固定的夫妻關係,經歷了「望門居」和 「從婦居」兩個階段。「望門居」是指男方不固定在女方氏族居住,「從婦居」則是男方比較固定的在女方氏族居住。「從婦居」階段是開始向父系氏族過渡的階段。至今,這種婚姻制度還存在於我國的一些少數民族當中,非洲的一些原始部落也有這種風俗。算是活化石了!

父系氏族公社大致相當於新石器時代末期。婚姻制度逐漸發生變化,對偶婚由「從婦居」到「從夫居」轉變,男子開始要求確認自己的親生子女從而繼承自己的財產。家族形式也從母系變為父系,家長制大家族是父系氏族社會的基本組織。這就為一夫一妻制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在原始社會末期,也是父系氏族公社末期,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逐漸取代了家長制大家族。原始社會也開始走向沒落,為國家的產生準備了條件。

血緣家族到氏族經歷了漫長的時間,大約300萬年,直到距今五萬年左右。母系氏族大約經歷了幾萬年的時間,父系氏族只在距今七八千年時才真正形成。隨著父系氏族的產生,婦女的地位急劇下降。隨著婚姻制度的變化,一些稱呼也隨之產生。如父母、妻子、丈夫、子女、姐妹、兄弟、侄子女、甥子女等等。這些稱呼絕對不只是稱呼,而是規定了血緣的親疏遠外,還規定了在家族內部的地位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互關係。

正如摩爾根所說:「家庭是一個能動的要素,它從來不是靜止不動的,而是隨著社會由較低階段向較高階段發展,從較低的形式進到較高的形式。反之,親屬制度卻是被動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繼續補充說:「當家庭繼續發展的時候,親屬制度卻僵化起來;當後者以習慣的方式繼續存在的時候,家庭卻已經超過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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