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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婦女權益 促進婦女發展——《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解讀

2018年3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此次廢舊立新為我省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和婦女事業發展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將進一步激發全省婦女在推動江蘇高質量發展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條例,特邀幾位參與條例制定的嘉賓為您做全方面的解讀。

特邀嘉賓

王臘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趙建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張錦道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

張 勤省婦聯副主席

Q

我省早在1994年就已經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辦法,為什麼這次要廢舊立新呢?

張勤

婦女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江蘇作為經濟大省和文化大省,婦女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也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制保障。

早在1994年,我省就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辦法,其中不少規定都屬於全國首創,也被其他省市立法所學習借鑒。這些年來,實施辦法在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進了婦女事業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變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就業歧視、農村婦女權益保障等。實施辦法雖然經過1997年和2008年兩次修正,但已不能滿足當前形勢的需要。另外,我省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中積累的許多行之有效的新經驗和新做法,也迫切需要加以總結提升,上升為法規規範。因此對實施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十分必要。

這次修訂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將我省實踐創新的經驗、舉措上升為法規規範。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已超出了實施辦法規範的範疇,因此,最終條例名稱確定為《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Q

請具體介紹一下條例所規範的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又具有江蘇特色的經驗做法?

王臘生

江蘇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積累了許多經驗,條例在總結、歸納、提煉的基礎上,將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比如婦女議事會制度。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重要標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基層協商民主建設,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婦女是基層民主的重要推動力量,基層治理離不開廣大婦女的積极參与。婦女議事會制度是我省的創新實踐,自2005年在全省推廣以來,已經建立基層婦女議事會1萬多個,覆蓋95%以上的村和社區,取得良好的效果。婦女通過議生活事、身邊事,成為基層公共事務管理的當事人和參與者,提升了婦女對基層公共事務的參與度,既承擔了公共責任,又保護了自身合法權益。婦女協商議事的核心是規則的構建,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會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明確了婦女議事會協商的主要內容、工作要求和重點環節。條例還規定婦女議事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婦女聯合會提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研究處理,通過婦女議事——需求收集——部門反饋——協商落實機制的建設,使婦女議事會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

再比如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諮詢評估機制。2012年3月,我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諮詢評估機制。在制定和實施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其他政策及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考慮兩性的現實差異和婦女特殊權益,對政策法規是否直接或者間接對兩性產生不同影響進行評估,進而消除性別差異所產生的不平等狀況。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進行社會性別平等評估。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情況,制定機關應當進行檢查、評估,並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將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寫進條例,進一步推進這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促進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真正落實到經濟發展各領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Q

多年來,國家始終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並通過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保障,但現實生活中,招用工時的性別歧視、工作中女性特殊權益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時有發生,條例對此有何規範?

張錦道

平等就業是提高女性獨立發展能力、推動女性平等化進程、增進現代社會文明的關鍵環節。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利不僅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男女平等的重要手段,對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從平等就業、特殊保護、維權救濟等方面,將散見於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精準保障女性勞動權益,進而達到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加強女性勞動權益保障的目的。

女性勞動者因生理差異、傳統觀念、生育衝突而遭受就業歧視的現象較為常見,用人單位雖然不敢直接寫明「不招女性」,但是「隱形的歧視」仍然存在。針對招用工時性別歧視,條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女性結婚、生育,拆除「看不見的性別門檻」,消除阻礙女性平等就業的壁壘。同時,根據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實踐經驗,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約談制度」,對用人單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約談用人單位負責人。通過多部門聯合約談用人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教育、警示,形成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用人單位監管合力,可以有效防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為女性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

Q

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變化,如何解決女性工作和育兒家庭責任之間的衝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共同育兒假」在全國範圍內首次入法,條例具體是如何規定,立法時又有哪些考慮?

趙建陽

長期以來,育兒責任被認為是女性的義務,女性不僅需要承擔生育任務,也被賦予更多的家庭責任。我國是全球女性就業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女性在勞動中頂起了「半邊天」,女性在育兒過程中往往比男性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對家庭責任的認識偏差,需要通過法律法規來予以規範和指引,撫育後代也不能少了男性這「半邊天」。共同育兒假設立的目的就在於倡導男性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方在女方產假期間享有15天護理假,在護理假基礎上,條例規定「鼓勵男方所在用人單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於五天的共同育兒假」。需要強調的是,從政府提交的草案到最終通過的條文,這一規定都是倡導性而非強制性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經過廣泛而深入的調研論證,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實際。既避免一刀切,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又體現了一定的導向性,為今後進一步完善提升留下了空間。除了共同育兒假之外,條例還要求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提供零至三歲嬰幼兒託管服務,解決生育婦女的後顧之憂。

Q

由於受到落後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條例對此有何規範?

王臘生

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特別是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當前侵犯農村婦女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農村婦女因婚姻關係變化而被剝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而喪失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的財產權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及相關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權益一般以戶為單位來認定的,而且村集體在進行土地收益分配、確權登記時,大多也只記錄男性戶主的名字。農村女性一旦因為婚嫁、喪偶等脫離家庭,很難爭取到這些權益。受落後觀念的影響,一些「村規民約」在制定時往往有意或者無意地損害農村婦女的權益。

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條例從三個方面構建起保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防線:首先明確男女平權,規定農村婦女與男子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婦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侵害其合法權益。其次要求登記在冊,規定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權益確權登記應當將家庭成員中的農村婦女登記在冊。最後注意源頭防範,要求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集體收益分配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村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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