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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判處死刑的豬、雞還有昆蟲

原標題:那些被判處死刑的豬、雞還有昆蟲


在充分聽取證人證言之後,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基於對被指控罪行的厭惡和恐懼,為了杜絕再犯和維護正義,對於這頭正於修道院監禁的豬,我們進行審理、量刑、宣判,決定將它送上絞刑架」


裴煒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1379年9月5日,法國一所修道院里的豬群突然狂性大發,橫衝直撞之下殺死了一個名叫貝利諾特的男人。根據彼時法國的法律規定,這是事實再清楚不過的惡劣罪行,必須要嚴懲兇手,即便兇手是頭豬。於是,肇事的豬群作為被告被帶上法庭,並最終被判處死刑。


然而在當時,這些豬是修道院的重要財產,將其全部處死會給修道院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修士們沒有辦法,只得寫信給勃艮第公爵,哀求他只處罰3頭主犯,放過那些沒有實際參與殺人行為的旁觀豬。修士們的信顯然打動了公爵,最終只有3頭豬被處死,其餘的則被免刑。


無獨有偶,1457年,在法國拉維尼,一隻母豬正在豬舍里餵養它的6個豬仔。一個小孩子試圖去逗豬仔,卻不幸掉進了豬舍。當時,餓極了的豬群起攻之,殺死並吃掉了小孩。和修道院的豬一樣,這些豬也被帶上了法庭,法庭最後宣判母豬死刑,但饒過了6個豬仔,理由是這些豬仔之所以犯下如此殘忍的罪行,是受了它們母親的負面影響。

很顯然,在彼時的法國,即使面對豬這樣的被告,法庭仍然保持了較高的裁判說理水準。尼古拉斯·漢弗萊在《法律面前的蟲與獸》一文中記載了1494年法國克萊蒙地區的一場裁判。在充分聽取證人證言之後,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基於對被指控罪行的厭惡和恐懼,為了杜絕再犯和維護正義,對於這頭正於修道院監禁的豬,我們進行審理、量刑、宣判,決定將它送上絞刑架。」


在歐洲,從中世紀直至19世紀,對豬進行審判顯然不是什麼怪事。不僅是豬,還有牛、馬、老鼠、公雞等各種各樣的動物像人一樣被定罪量刑。因在教堂里喋喋不休而被起訴的麻雀、一隻因偷吃聖餐餅而被處死的豬、一隻因「下蛋」而被燒死的公雞等。


漢弗萊記錄的另外一個案件涉及到瑞士伯爾尼的一類名為「Inger」的昆蟲。1478年,這些昆蟲被控危害莊稼。當地的神職人員張貼布告,要求這些昆蟲在6天內離開受損田地,並聲稱如果未能及時履行,則要求這些昆蟲在執行期限屆滿之日的中午一點前前往教堂,通過代理人向洛桑主教答辯並陳述理由。


6天時間很快過去了,昆蟲們毫無懸念地未作任何回應。伯爾尼市長和市議會委託身為法學專家的弗里克議員全權代理訴訟活動。被告的代理人是來自瑞士佛里堡的佩羅德,他採用了動物審判中常見的訴訟策略,即聲稱上帝創造這些昆蟲是為了讓它們生存和繁殖。原告方則認為,這些名為「Inger」的昆蟲並沒有被允許登上諾亞方舟,不論它們是如何逃過大洪水而生存下來的,它們的身份依舊是非法的,因此不享有所謂生存的權利。鑒於原告的有力答辯,法庭最終認為被告方的答辯理由「既無效又可辯駁」,判決流放這些昆蟲,並允許可以隨時隨地的消滅它們。


在這個案子中,昆蟲輸就輸在「沒能登上諾亞方舟」。對於那些聖經里明確登上去的動物,處境相對要好一些。例如同樣是因為損害田地,在1519年一起針對老鼠的審判中,法官同樣也是判決流放這些老鼠,但考慮到有些老鼠正在懷孕,另一些老鼠又太過年幼而無法遠行,特許給它們14天的離境寬限期。

除了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以外,動物們也會被其他千奇百怪的理由定罪。沃爾特在《審判中的自然》一文中專門討論了這樣一個案件。1474年的一天,在瑞士的巴塞爾,人們在一隻公雞的窩裡發現了雞蛋。公雞下蛋,定是惡魔作祟。經過莊嚴肅穆的審判,法庭決定以火刑處死這隻公雞,行刑當天,無數鄉紳和農民觀看了執行。這隻雞也因此名留史冊,人們將其稱之為「巴塞爾的公雞」。


儘管絕大多數上了法庭的動物都難逃一劫,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愛德華·伊凡斯在《動物的刑事訴訟和死刑》一書中就提到一些有趣的案例。1750年,法國人雅克·費隆和他的驢子同時被送上法庭。審判過程中,當地教區牧師和居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證言,證明驢子一直性情溫和、品行端正,但人們對費隆沒有發表任何意見。基於此,法庭認定驢子實際是案件的受害者,加害行為是被其主人強迫違背意志而實施的,因此應當無罪釋放。相反地,費隆則被定罪,並最終被執行絞刑。


事實上,儘管動物審判看起來荒謬至極,但其背後實際上反映出那個時代人們的正義觀和道德感。刑事司法發展到今天,動物們已經遠離了被告席,但當時法庭所採用的一些理由仍然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更進一步講,我們覺得動物審判荒謬,無非是覺得動物不是人類,從道德載體的角度出發,動物不能作為一種理性的存在對其行為負責。


這與人類的認知是有很大關係的,當時的科學還不足夠發達,在很多人看來,動物和人都是上帝創造的,自然也就處於同等地位之上,既然犯了罪的人需要經過法庭的審判,那麼動物也應該一樣。


但仔細想想,現代刑事司法允許擬制人作為訴訟主體,其正當性又比動物強多少呢?

責任編輯:鄭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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