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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要告星巴克,到底怎麼才算得上排他和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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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大臉貓學長

今日錦囊答主:橙子 某浙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從法律角度來看,常規合同中出現的排他性條款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情形發生,影響範圍至可能壟斷市場的情況出現時,反壟斷法才會規制。

《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其中,相關產品市場是確定相關市場最主要的方面:本事件中,相關市場指的是咖啡市場抑或飲料市場?地域範圍是指中國還是全球?界限並不清晰。司法實踐過程中,與日常民事合同等訴訟相比,我國《反壟斷法》使用情況相對較少,全球範圍內的反壟斷案例也不多。

具體來看,瑞幸起訴狀中提及「星巴克與很多物業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條款」,意思自治的情況下,商場當然可以選擇不簽帶有這樣排他性條款的合同,但後果可能是無法引入星巴克這樣的企業。由於事實資料不多,我只能猜測:星巴克和商場簽訂的極可能是格式條款,而且是針對商場的特定區域。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於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覆協商基礎上形成的。隨意回顧一下各大商場的咖啡商家入駐情況,有星巴克的地方也有Costa或者太平洋咖啡,屬於良性競爭範圍。

另外,這種排他性條款一般有年限的限制。就瑞幸起訴星巴克中提及的租賃合同來說,一般的排他性的約束也會限於租賃期限內,或者是租賃期開始的頭幾年。

星巴克在咖啡市場的先發優勢,類比之肯德基比麥當勞更早進入中國市場的先發優勢。這類先發優勢的存在,是企業在地域範圍布局過程中經營戰略性的選擇,屬於合理競爭範圍之內。現實生活中,市場經濟的情況下100%一碗水端平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在我的執業經歷中,」因訴訟而訴訟「的情況屢見不鮮。不少客戶並不在乎訴訟的結果,而在乎是否能」啟動「訴訟。早年間的三星和蘋果通過不斷的互相起訴專利侵權佔據全球各大報紙頭版,可節省了大筆廣告宣傳推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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