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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支付時代,看好你的手機卡!

移動支付時代,一個指紋,一個密碼,便能輕鬆解決很多事情。很多時候,僅僅需要一張小小的手機SIM卡,便可能會銀行卡中的錢不翼而飛。

元芳,此事甚是蹊蹺!

近日,崇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以支付寶為渠道的信用卡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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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還原

2017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以中介身份幫助被害人李某某從四川甲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貸款6萬元。貸款全額發放到位後,被告人余某某以「甲公司」需要進行貸款回訪為由,騙取了李某某個人身份信息、銀行卡號以及綁定手機SIM卡,並以上述信息在其使用的手機上註冊了名為「死男人」(真實姓名為李某某)的支付寶賬號,並綁定了戶名為李某某的銀行卡。2017年6月2日至6月4日期間,被告人余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功能將李某某銀行卡中的3萬多元轉出消費。

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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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法院於2018年2月24日受理了此案。由於控辯雙方存在較大爭議,崇州法院多次組織公訴人、被告人召開庭前會議,而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前會議中只認可其幫助被害人李某某辦理貸款、並持有被害人李某某手機卡,拒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事實,並表示不需要辯護人為其辯護。

近日,崇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依舊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利用自己掌握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機SIM卡、銀行卡等相關信息註冊並使用支付寶進行消費的事實拒不承認,並直言「來找我辦過貸款的人,都用過手機和李某某的卡號。」

隨後,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告人余某某在警方的供述材料,貸款服務合同、辨認筆錄,手機轉賬記錄、聊天圖片等大量證據材料,並申請被害人李某某、證人余某某、證人張某出庭作證。被害人李某某表示,「我從來未將銀行卡密碼告訴過余某某。」

證據確鑿,被告人余某某突然幡然悔悟,「我可能當時記錯了」。

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余某某利用支付寶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同時有犯罪前科,繫纍犯,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10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3萬餘元。

法官釋法

Q: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所騙取的銀行卡不屬於可以透支的信用卡,為何其依然被認定為信用卡犯罪?

A:審判長王春表示,法律上的信用卡,概念比日常生活中更寬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日常生活中的儲蓄卡、借記卡,包括狹義的可以透支的信用卡,都屬於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範疇。」

Q:被告人余某某以支付寶平台為媒介實施詐騙,那我們平時在使用支付寶等移動支付平台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A: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移動支付平台已經成為了一個習慣,但是與此相關的詐騙案件也時有發生。此案中,被告人甚至不需要知道被害人的銀行卡密碼便可實現作案,其實最主要的還是要不輕信、不投機、不取巧,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綜合: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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