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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食品或不再強制使用碘鹽

加工食品或不再強制使用碘鹽

5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布《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稿)。這是《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自1994年10月實施後首次進行整體修訂。徵求意見稿突出食鹽安全,強調科學補碘,比如提出不再強制加工食品使用加碘食鹽,但要求在加工食品標籤上註明所用加碘食鹽的碘含量水平(未加碘標註零)。

加工食品或不再強制使用碘鹽

徵求意見稿擬要求,各地切實採取措施,防止碘攝入過量。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情況,劃定碘缺乏地區、適碘地區和水源性高碘地區範圍,指導居民合理選擇加碘食鹽或者未加碘食鹽;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人群碘營養監測情況,制定、公布食用鹽碘含量標準,並且開展碘缺乏危害等相關監測,不得擅自對人群採取除加碘食鹽以外的其他群體補碘措施。

徵求意見稿明確,「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和差異化干預、科學與精準補碘」的原則,提出在碘缺乏地區銷售的食鹽,應當為加碘食鹽;在適碘地區和水源性高碘地區銷售的食鹽,應當為未加碘食鹽;因患疾病等情況,在醫師指導下,認為不宜食用加碘食鹽的,可以選擇未加碘食鹽。各地應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內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的相關信息;在縣級及以上地方鹽業主管機構指導下,食鹽生產供應企業生產供應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鹽。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預防控制」專章,提出監測執行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鹽業主管和監督機構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並向社會公布;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將監測結果通報同級鹽業主管和食鹽管理和監督機構;建立碘缺乏風險報告和處置制度。

此外,徵求意見稿將原《條例》中單一規定使用「碘酸鉀」,擴大為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14880)的所有「碘強化劑」(包括碘酸鉀、碘化鉀和海藻碘)。

評論:

修訂「補碘條例」契合社會期待

加工食品或不再強制使用碘鹽

據報道,《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在施行24年之後有望進行首次修訂。5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布了其徵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這是一個積極信號。碘是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狀腺激素的原料。中國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現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對於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防治碘缺乏病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經過這麼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民眾的生活方式、飲食習慣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由於碘缺乏病防治形勢變化、國家食鹽專營政策改革等原因,原有《條例》中的有些條款已不能適應新時代要求,因此有必要對全民補碘的必要性和科學性進行客觀評估,並對《條例》作出修訂。

此番修訂,因地制宜、科學補碘被放在重要位置。這不僅改變了既往一刀切式的全民補碘模式,更做出了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體現了求真務實,以人為本精神。

如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在碘缺乏地區銷售的食鹽,應當為加碘食鹽,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使用加碘食鹽。而在適碘地區和水源性高碘地區銷售的食鹽,應當為未加碘食鹽。為方便特殊人群在日常生活中購買未加碘食鹽,修訂後的《條例》同時規定,在縣級及以上地方鹽業主管機構指導下,食鹽生產供應企業生產供應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鹽,滿足特定人群的需要等。

長期以來,不斷有質疑聲音指出,中國大部分地區並不缺碘。更有人認為,近年來中國甲狀腺癌的高發與全民補碘關係密切。其實,雖然我國已經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但是由於自然環境缺碘狀況難以改變,防控工作仍不能鬆懈,國家必須長期堅持食鹽加碘的防治碘缺乏病政策。同時,目前尚無證據表明食鹽加碘與甲狀腺癌高發現象有關聯。只有針對不同地區、不同人群,根據碘缺乏病監測結果,分別採取不同防治措施才是根本。科學補碘,事關民生,契合社會期待,更是整個健康中國戰略的一個重要環節。

文/健康報記者 張磊

評論/張國棟

編輯/管仲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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