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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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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兵兵,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於湖北省蘄春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湖北省蘄春縣。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6年11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2月14日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以甬鄞檢刑訴[2018]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經營罪,於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繼根,被告人王兵兵及其辯護人曹建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王兵兵通過微信與「AO山雞全天秒單收款號」(微信號×××)、「A思思小賣部」(微信號×××)等上家聯繫取得貨源,在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A正田心免稅香煙」的微信名(微信號×××~)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售煙廣告吸引買家,待與買家談妥價格後,由買家將郵寄地址發給王兵兵,並通過微信紅包、轉賬等方式將資金轉入王兵兵使用的微信賬號,王兵兵收到錢款後,扣除自己所得利潤,再將資金通過微信轉賬給上家,並讓上家按買家地址郵寄發貨。被告人王兵兵通過上述方法銷售捲煙價值人民幣8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餘元。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兵兵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兵兵退贓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兵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趙某、馬某、徐某、張某1、張某2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退贓款票據,到案經過,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兵兵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兵兵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兵兵退繳了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又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王兵兵的違法所得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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