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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縱火案二審:檢方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莫煥晶的放火罪不構成自首

12時45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

根據辯護人申請,合議庭繼續傳喚案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到庭作證。

證人汪某某作證稱,2017年6月22日5時10分許,得知藍色錢江公寓2幢18樓著火,其打電話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查看設施是否正常運行。辯護人對汪某某針對其職責範圍、接到著火通知到達現場後了解的情況、帶領消防員到泵房查看的時間和過程、案發當時消防泵處於何種開啟狀態、案發當時小區消防車道的狀況、對消控室工作人員的上崗資質是否明知等情況進行詢問。檢察員就汪某某帶領消防人員到泵房查看的情況、為何案發當天消防泵處於手動開啟狀態、當時指示工作人員對消防泵的操作過程進行詢問。合議庭針對物業檢查時有無實際測試過消防泵水壓的問題對其進行了核查。汪某某對上述問題進行回答,稱獲知起火後馬上駕車趕往現場並電話通知魏某,物業平時對消防泵每月檢查一次,案發前最後一次檢查為5月份,案發時消防車道上種有草坪,曾陪消防人員到泵房查看,對案發當時消防泵處於手動開啟狀態進行了解釋,並稱魏某將消防泵的開啟方式由手動改為自動後遠程啟動消防泵。

證人魏某作證稱,2017年6月22日5時10多分,其得知2幢1單元18樓起火後,根據物業汪經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運行,就將消防泵從手動開啟改為自動。辯護人對魏某就得知小區著火的具體時間、魏某到泵房後對消防泵的操作情況、消防泵的作用等問題對魏某進行詢問。檢察員就消防泵的正常啟動狀況、自動啟動和手動啟動兩種狀況的操作方式、進入泵房後實施的行為、為何不在泵房內直接手動控制啟動水泵、水泵運行後水壓的變化等問題對魏某進行詢問。合議庭對魏某所了解的啟動消防泵操作方式及當時的操作過程、為何認為消防泵運行正常等問題進行了核查。魏某對上述問題進行回答,稱其接到電話通知後,十餘分鐘趕到泵房後將水泵的啟動狀態由手動開啟改為自動開啟。

合議庭組織訴訟各方對依辯護人申請調取或補充收集的案發小區「藍色錢江」二期物業規劃、產權性質及消防驗收等證據材料,莫煥晶辨認作案現場筆錄,對莫煥晶所供用榔頭敲擊玻璃位置的勘驗筆錄進行舉證、質證,並用PPT當庭出示。

對於案發小區「藍色錢江」二期物業規劃、產權性質、消防驗收等材料,訴訟各方均無意見。

對於莫煥晶辨認作案現場筆錄和公安機關對莫煥晶所供用榔頭敲擊玻璃位置進行勘驗的筆錄,上訴人莫煥晶無異議;辯護人表示辨認過程與莫煥晶以前的供述一致,但偵查機關在案發近一年之後再啟動嫌疑人到現場辨認的程序,不夠規範;檢察員對證據無異議,認為經與偵查機關溝通,偵查機關認為案發現場為莫居住場所,而非陌生場所,且根據莫煥晶歸案後供述的現場情況與現場勘查記錄、圖片等證據材料基本相符,且現場的部分物證已被燒毀,故組織辨認現場意義不大。

檢察員出示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於四被害人死亡原因說明,上訴人莫煥晶及辯護人均無異議。

隨後,鑒於上訴人莫煥晶、檢察員在庭前會議中對已經一審法庭出示、質證的證據無異議,合議庭核實後予以確認。審判長宣布,對辯護人有異議的原判認定證據進行重新質證,鑒於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未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因此質證主要集中在證據的關聯性和客觀真實性上。

辯護人對於原判認定莫煥晶放火犯罪事實的核心證據沒有異議,但認為莫煥晶存在自首情節,並用PPT當庭展示源於偵查卷宗的兩組證據:1.莫煥晶一直在現場等候的證據材料;2.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供述的證據材料。

辯護人補充認為相關搜索記錄只能證明莫煥晶手機中出現過該部分內容,但無法區分系其本人主動搜索還是互聯網自動推送;原審判決缺少認定莫煥晶曾按火警按鈕及試圖將房卡遞給消防員的情節。

檢察員認為,對於搜索引擎自動推送的關鍵詞,必須由莫煥晶主動點擊後才能進入相關頁面,其手機中的搜索記錄系本人主動操作;根據現有證據,莫煥晶的放火罪不構成自首。

合議庭在聽取各方質證意見後,結束法庭調查。現正在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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