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 > 呂世榮:真理標準與價值標準的內在統一

呂世榮:真理標準與價值標準的內在統一

40年來,學術思想界對「真理標準問題大討論」的關注和研究,在圍繞實踐標準的實質內涵及其與邏輯論證和理論指導的關係等關鍵問題上,取得了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的成果。然而,仍然有少數人將實踐標準庸俗化,甚至把「價值目標」視為判斷實踐優劣的唯一標準。他們不僅明確提出「實踐優劣的判斷標準問題」,而且企圖通過製造真理標準與價值標準的對立,將特定歷史階段上實踐結果的成功與失敗作為價值標準,由此來取代檢驗真理的實踐標準。從根本上看,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的統一正是「實踐標準」的內在要求。

真理尺度是價值尺度的基礎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不僅論述了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標準,而且論證了實踐是檢驗價值認識真理性的標準。正如列寧所言,「必須把人的全部實踐——作為真理的標準,也作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點的聯繫的實際確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義』中去」。在這裡,「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點的聯繫」意指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價值關係。這意味著,實踐既是客體和主體之間價值關係的確定者,又是價值真理的檢驗者。同時,列寧還提出了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的關係問題。他指出:「有一句著名的格言說:幾何公理要是觸犯了人們的利益,那也一定會遭到反駁的。」顯然,在他看來,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的關係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對立統一,在特定條件下它們完全可能是相互衝突的。問題的關鍵在於,為什麼會出現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的衝突問題?二者衝突的根源又是什麼?

從本質上看,在特定歷史階段,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對立的根源在於這個時期社會存在本身的內在矛盾。在階級社會,生產方式內部的矛盾反映在價值關係上,便產生了統治階級作為價值主體在價值追求和實現方式方面與被統治階級的根本不同和實質對立。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導致了價值創造主體與價值享受主體之間的分離,即價值的創造者不能完全享受創造的成果,而價值的擁有者不再是價值的創造者。被統治階級作為創造價值的主體所創造的勞動成果,主要滿足的是統治階級的需要。而統治階級為了維護這種不合理的價值關係,根本不會承認被統治階級創造價值這個客觀事實,並極力否認這種真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見,在階級對立的不平等社會中,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的衝突源自這個社會本身的不合理性。

然而,這種對立和衝突是可以消除的,二者在本質上恰恰是內在統一的。馬克思曾明確論述過人的活動的尺度與動物尺度的區別。他指出,「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構造,而人卻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處處都把固有的尺度運用於對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構造」。這裡的「那個種的尺度」和「任何一個種的尺度」意指,客觀事物本身的規定性和規律性,即客觀尺度或真理尺度。而人的內在尺度則是指「人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即人根據自身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需要所提出的價值尺度。就二者的關係而言,真理尺度是價值尺度的基礎,它們的統一是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內在統一。客觀規律對人的價值追求具有前提性的制約作用,離開真理尺度,抽象地談價值尺度的重要性,必然導向實用主義價值標準。同樣,離開價值尺度,人類的認識則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動力和導引。

正確認識主客體合理性

需要與滿足之間的價值關係

人們對於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具體問題的認識,始終存在著是非和善惡之分。這便產生了實踐的合理性、衡量實踐是非善惡的標準的問題,它們在本質上均直接涉及對價值標準的認識。所謂價值標準是指檢驗價值認識真理性的標準,它的前提是關於價值的真理性認識。價值真理不是指真理的價值性,而是指價值認識的真理性

人們經常抽象地把價值真理稱為對價值主體正確反映它和價值客體之間的價值關係的認識。事實上,價值主體的多樣性和價值客體之間關係的複雜性,往往會導致不同主體根據自身要求,對客體與自己之間價值關係的認識也是多種多樣的。這就會產生不同價值主體對同一事物的認識總是得出相反的價值結論,甚至還可能走向「多少價值關係,就有多少價值真理」的誤區,造成多種價值真理存在的假象。在這個意義上,只是將主客體之間的價值關係,以及對價值關係認識的可靠性當成價值真理,肯定是錯誤的。換言之,不能僅僅根據客體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或它們對人們的有用性,來回答什麼是價值真理的問題。相反,應該將價值主體的需要和價值判斷尺度是否合理,以及對這種價值關係的認識是否正確,當作正確解答這個問題的根本出發點

由於各自所屬經濟地位的差別,同一社會不同價值主體的自身需要存在差異。特別是在階級社會,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徹底相反的經濟利益訴求,會導致不同價值主體的需要也是對立的。依照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價值主體的需要存在著合理與非合理、正義與非正義之別。以此類推,客體對主體是否有價值,則在於它滿足的是主體的合理需要還是不合理需要,對主體的完善發展起正價值還是負價值功用。

由此可見,價值真理不僅僅是價值認識的真假問題,更應該指向人們對客體與主體合理性需要與滿足之間價值關係的正確認識。在此,我們並不認為客體滿足了主體的需要就有價值,或者價值僅指客體滿足主體的價值關係。而是像王玉樑指出的那樣,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生存、發展、完善的積極效應,價值的本質在於客體能使主體具備更完善、更美好的價值。從這個角度看,作為檢驗價值認識真理性的標準,絕對不是對價值主體和客體之間一般意義上的滿足和被滿足這一價值關係的檢驗,而是對價值主體需要存在著合理性與客體滿足主體合理性需要之間價值關係認識的正確性的檢驗。在這裡,價值標準指向對這種價值認識的真理性的檢驗,它仍然只能在於實踐,而不是指實踐中的成功與失敗對哪些人有價值的簡單證明。所以,價值標準就是檢驗價值認識真理性的標準,它只能是實踐,不能被視為不同主體價值目標是否實現。

實踐才是實踐合理性的判斷標準

從根本上看,價值目標只是價值主體根據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的一種價值選擇,其合理性與否仍然需要證明和檢驗。畢竟,價值主體的需要存在著合理性與不合理性之分。合理性的價值需要有利於主體的生存、發展、完善,它與社會歷史主體的需要相一致。而在本質上,價值主體的標準是指一個社會歷史進步的標準,並不抽象寬泛地指向具體的單個主體或某個階級、國家等群體主體的需要。在根本上,這一標準只與反映社會進步需要的社會歷史主體相關。這種主體始終反映社會進步的內在需要,代表了社會進步的力量。只有和它相一致的主體需要才是合理的,客體只有滿足了它的需要才是有價值的。這充分說明,「價值目標」本身就是需要反思和檢驗的東西,它不是檢驗的標準,因為不同主體的價值需求是不同的。如果把不同的價值目標作為標準,不僅割裂了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的統一,而且可能導致價值標準的實用主義化,甚至還有可能付出一定的代價,使一切以利益為目的的價值目標合理化

總之,實踐合理性的判斷標準只能是實踐活動本身。我們這裡所說的實踐既不是日常生活實踐,也不是實踐過程中出現挫折的實存狀態。它是反映歷史本質規律性的實踐活動,即人的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統一的實踐活動。合規律性指向判定認識真理性的標準,合目的性則指向合乎人自身全面發展需要的價值標準。因此,實踐標準本身就內含著真理標準和價值標準的統一。實踐之所以構成檢驗實踐合理性的標準,基本根據正在於它自身就是這兩種尺度的內在統一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何迪雅 排版編輯:黃琲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中國社會科學網 的精彩文章:

教育部提出設立國家安全學,專業前景如何?
張英偉:把握新時代 領悟新思想 學好必修課

TAG:中國社會科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