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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拒不配合民警執法,妨害公務,甚至用上鐵棍威脅!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最近,襲警辱警事件時常發生,對於這些挑戰公安執法權威的惡性事件,公安部、人民日報、人民公安報都一再發聲:

為正當執法的民警撐腰,保護基層一線民警的已發履職必須理直氣壯。

各地公安機關要採取強有力措施,切實加大對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力度,堅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警察執法權威。

然而,就是在這樣的嚴正警告、強勢宣傳下,仍有人以身試法、鋌而走險,挑戰民警執法權威,辱警襲警...

5月16日22時05分許,浙江高速交通麗水支隊四大隊民警在S33龍麗溫高速遂昌東收費站出口例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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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河南籍號牌的紅色半掛牽引車緩緩駛入收費站,民警對其表明身份,要求駕駛員出示行駛證和駕駛證,接受檢查。

在檢查過程中,民警發現這名大貨車司機腳上穿的竟然是拖鞋,準備對駕駛員以其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教育,並再三要求駕駛員出示證件並下車。

然而,駕駛員不配合檢查,有強烈的抵觸情緒,拒絕出示相關證件,並大聲辱罵現場執勤民警。

你們不出示證件,我的證件你們也別想看到……

駕駛員許某某開始無理取鬧,與執勤民警打起了「迂迴戰」。

民警對其進行了多次的口頭警告,如不配合工作將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可是,執勤民警的多次警告並未得到的配合,駕駛員許某某無理取鬧的程度進一步升級,在車上辱罵還不夠,竟然下車用手指著民警破口大罵,並聲稱民警沒有資格對他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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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再三警告無效後,果斷採取強制措施,欲對駕駛員許某某進行控制。這時大貨車上另一名男子郭某某見狀,從副駕駛室拿出一根鐵棍朝著執勤民警迎面衝來,欲襲擊民警,試圖用鐵棍威脅民警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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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持鐵棍追打民警

趁機掙脫的駕駛員許某某,也立刻回到車上,拿出一根鐵棍,倆人持著鐵棍在收費站外廣場多次追打威脅執勤民警。

僵持了一會,駕駛員許某某上車發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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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郭某某則持著鐵棍對峙執勤民警,同時拉開高速進口的封道牌,駕車強行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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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縣公安局妙高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與高速交警密切配合迅速開展偵查,並連夜奔襲200公里,成功在黃衢南高速的錢江源卡口將違法嫌疑人許某某、郭某某抓獲,同時,在車上搜出用於襲警的鐵棍。

▲抓獲嫌疑人

▲用於違法的鐵棍

當妙高派出所的民警給他們戴上手銬時,郭某某和許某某並不服氣,還聲稱自己持鐵棍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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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二人涉嫌妨害公務罪,被遂昌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什麼是襲警

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進行突然人身攻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行為。

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定義、量刑】規定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妙高派出所、麗水高速交警四大隊

編輯:王 黎

審核:王一彬

遂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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