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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有什麼後果?

立案調查後終止重組

聖萊達(002473)於2015年8月4日開始籌劃重組。公司於2016年1月28日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滬證專調查字2016051號),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2014年併購祥雲飛龍事項立案調查。

2016年2月4日,公司公告稱按照相關規定,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在立案調查期間應當暫停。經公司與重組各方對此次事項所產生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慎重考慮,公司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並復牌。

立案調查後正常實施

易事特(300376)2017年7月12日重大事項停牌,7月26日進入重組繼續停牌。

2017年8月2日公司及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董事長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董事長何思模先生進行立案調查。2017年12月22日發布收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截至目前,重組正常實施。

立案調查到底會不會影響重組?

為何前述兩個案例結局截然不同——一個以終止重組告終,一個仍在正常實施?

請看現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重大資產重組涉嫌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上市公司作出公開說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在公開說明、披露專業意見之前,上市公司應當暫停重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應當暫停重組。

涉嫌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其所作的公開承諾,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不得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可見,判斷是否需要暫停重組有兩個要素,即被調查對象和原因——當上市公司因違反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而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應當暫停重組。

第五十三條涉及情形為未履行義務和程序、未證監會核准,擅自實施重組,以及定價顯失公允、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問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五條為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重組涉及發股,則受到立案調查的影響更大。前述案例二易事特(300376)在被案例調查後將交易方案由原來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變更為現金收購。

上市公司及相關方被立案調查的影響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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