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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明園流失的青銅器「虎鎣」拍賣引發的思考

近日,一則英國坎特伯雷拍賣行將於4月11日拍賣西周青銅器「虎鎣」的消息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這尊距今約3000年的青銅盛水器是英國海軍上校哈利·劉易斯·埃文斯於1860年洗劫圓明園時所得。目前,還沒有青銅器專家對「虎鎣」的真實性發表鑒定意見。

國家文物局隨即通過官方微博對此事進行了回應:正在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國家文物局一貫反對並譴責買賣非法流失文物的行為,希望有關機構遵守相關國際公約精神,尊重文物原屬國人民的感情,不買賣非法流失的文物,不以此類文物為名進行商業炒作。

筆者注意到,國家文物局這次回應與以往出現類似事件時的說法有所不同,沒有「將繼續依照相關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規定,通過一切必要途徑追索歷史上被盜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文字。

這裡提到的國際公約主要是指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1995年6月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頒布的《關於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後者確立了被盜文物返還的三個原則: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視為被盜,被盜文物的持有者應該歸還被盜文物,被盜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歸還文物時,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研究表明,根據這兩個公約追索圓明園被搶文物的難度是很大的。1970年的公約不適用於公約生效前被盜或者非法出境的文物;而1995年的公約規定文物追索要求「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50年以內提出。」也就是說,1860年在圓明園被搶走的東西必須在1910年前提出追索,從此以後的文物追索就不受公約保護了。此外,這兩個公約必須在簽約國之間才有效力,不能依據公約向未加入公約的國家提出返還文物的要求。中國是這兩個公約的簽約國,但英國沒有簽署,其對外公布的理由是:該公約和英國國內現有法律有衝突之處,如果加入了會對現在的英國文物市場帶來很大的衝擊。可見法律追索圓明園流失文物的困難之大。

英國的拍賣行拍賣圓明園流失文物的事件五年前曾經出現過一次。邦瀚斯拍賣行曾定於2012年11月8日拍賣兩件圓明園流失的玉雕:「清嘉慶白玉鏤雕鳳紋長宜子孫牌」和「清乾隆青玉雕仿古獸面紋提梁卣」。兩件文物是由英軍第67兵團上尉軍官阿瑟·朱爾斯·羅伯森於1860年從圓明園帶出的。國家文物局當時也表示了反對意見。隨後,該拍賣行公開表示,這兩件玉雕的持有者看到了中國媒體關於此事的報道後,不希望進一步激化中國人民對此事的憤怒,因此決定收回這兩件拍品,不再參與拍賣。拍賣行也對拍賣消息在中國引起的不滿深表抱歉。

筆者以為,關於「虎鎣」拍賣事件合理的解決辦法是:委託人與拍賣行效法2012年英國邦瀚斯的做法,停止拍賣「虎鎣」;但與邦瀚斯不同,坎特伯雷是一家地方性的遺產拍賣小公司,很可能不會理睬我國政府與人民的憤怒,一意孤行繼續拍賣。筆者建議,國內有識之士去參與競買,然後效仿香港許榮茂先生向故宮捐贈《絲路山水地圖》的做法,將「虎鎣」買到手後捐給國內的博物館。畢竟,據說商周「鎣」類青銅器僅存世七件,青銅「鎣」十分稀缺,而且這件「虎鎣」還有原配頂蓋,實屬珍罕文物。筆者不建議藏家買了自藏,因為帶回境內被查的風險很大,未來內地允許再次賣出的可能性也不大。

最終4月11日,「虎鎣」以41萬英鎊落槌拍出。這個價格不高,表明許多有實力的收藏家並沒有出手。

刊載於《中國藝術》雜誌2018年第5期

《季濤談藝術品收藏與拍賣》微信公眾號:jitao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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